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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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发[2008]142号

黑人发[2008]142号

黑人发[2008]142号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产业(科研)基地:为保证我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人事博士后管理通知黑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7月22日印发共印200份。

黑龙江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促进人才培养及加强学术交流,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第一条省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士后管委会)由省政府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制定符合本省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省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二条省人事厅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机构。

主要职能包括:承担黑龙江省地域内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管理工作评估;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负责省政府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博士后科研启动金、生活津贴的评审、发放和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联谊会、博士后休假考察等工作;指导、协助各设站单位做好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负责和兄弟省、市联络及工作、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四条黑龙江省地域内已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应与相关学科的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后产业(科研)基地可以依托相关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2014黑龙江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2014黑龙江省考公务员职位表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史研究室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史研究室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中共黑龙江省 委党校(黑龙 江省行政学 院) 黑龙江省林业 工会
3 不限
统招硕士研 政法学 究生及以上 统招硕士研 理工学 究生及以上
法学
公务员
不限
省公安厅
002003
03
2 不限
心理学
心理学
公务员
不限
省公安厅
002003
人民警察训 教师 练中心
04
综合管 理类
2
应届毕业 统招本科及 政法学 生 以上
公安技术
网络安全与 公务员 执法
不限
省公安厅
002003
人民警察训 教师 练中心
省公安厅
002003 强制管治所 民警
08
3 不限
护理学

省公安厅
002003 交警总队
民警
09
综合管 理类
1
社会在职 统招本科及 管理学 、非在职 以上
会计审计
财务管理、 公务员 会计学
不限
省公安厅
002003
警犬侦查训 民警 练基地
10
专业技 术类
3
应届毕业 统招本科及 政法学 生 以上
公安技术
黑龙江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黑龙江省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黑龙江省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黑龙江省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黑教师函[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荐黑龙江省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黑教师函〔2013〕236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厅直属单位:为适应我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优化评审专家队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协助做好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工作的函》(黑人社函〔2013〕249号)文件要求,拟对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进行调整和充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家推荐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担任高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能任满一届(三年)的在岗人员;3.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在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4.熟悉评审标准及有关政策,热心评审工作,遵守评审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二、有关推荐要求1.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及厅直属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的推荐工作。

2.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按“专业划分”,每学科专业推荐3-5名专家,确保专业齐全。

3.注重遴选新专家及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应占推荐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4.行政领导、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可作为推荐专家人选。

5.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优中选优。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2•【字号】黑办发[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2014黑龙江公务员招考职位表

2014黑龙江公务员招考职位表

会计审计
财会、审计 公务员 高级护理、 护理、护理 公务员 学、医学护 理学
不限
2年及以上机 2年及以上 关、企事业单 基层工作经 无 位从事文字综 历 合工作经历 2年及以上 无 基层工作经 历 2年及以上 无 基层工作经 历 加试公安基础 知识和体能测 3年(含试 试,仅限公安 用期) 院校应届毕业 生 加试公安基础 3年(含试 知识和体能测 用期) 试 加试公安基础 3年(含试 知识和体能测 用期) 试 加试公安基础 知识和体能测 3年(含试 试,仅限公安 用期) 院校应届毕业 生 加试公安基础 知识和体能测 3年(含试 试,仅限公安 用期) 院校应届毕业 生 加试公安基础 知识和体能测 3年(含试 试,仅限公安 用期) 院校应届毕业 生 从事会计或 加试公安基础 3年(含试 审计工作2 知识和体能测 用期) 年及以上 试 加试公安基础 3年(含试 知识和体能测 用期) 试
黑龙江省2014年度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招考计划
招考部门名称 部门代 码 用人处 (科)室 职位名 职位代 职位类 招考 招考对象 称 别 人数 码 综合管 理类 学历
专业要求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专业
职位性质
性别
工作经历
备注
岗位最低 服务年限
民革黑龙江省 委
001001 办公室
公务员
不限
黑龙江省黄埔 军校同学会 黑龙江省欧美 同学会 中共黑龙江省 委黑龙江省政 府信访局
001006 办公室
科员
01
综合管 理类 综合管 理类 综合管 理类
2
社会在职 统招本科及 文史哲学 、非在职 以上 统招硕士研 理工学 究生及以上 统招本科及 管理学 以上 会计审计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8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8年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2018年7月7-8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7-27日。

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点击黑龙江省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

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

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

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

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计生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黑教学[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学﹝2008﹞49号)各大中专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和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0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和今后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2008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将达到20万人,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就业工作任务更为艰巨。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各地和大中专学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深厚的感情,切实做好200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形成“领导主抓、部门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

按照就业工作“四化”、“三到位”的要求,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扩展服务内容,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创造性地做好就业工作。

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

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激励管理机制。

三、以就业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继续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黑教学〔2003〕314号)精神,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部门的作用,发挥就业工作的导向作用,加强市场调研,根据社会需求核定招生计划,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科学合理地调整和设置专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
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2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7.07.3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通知
(黑价联〔2017〕25号)
省直、哈铁、森工、农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哈中省直各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
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6号)要求,现就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包括驻哈部队医院等,下同)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医务工作【发文字号】黑卫发[2014]2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4.01.20【实施日期】2014.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卫发〔2014〕25号)各市(行署)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公安局、教育局,抚远县、绥芬河市卫生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公安局、教育局:按照省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和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陆昊省长所作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省政府将启动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每年公开招聘1000人,用3年时间引进3000名统招本、专科学历医学毕业生。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公安厅、教育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教育厅2014年1月20日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

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任务自2014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每年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11.06•【字号】黑财行资[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置换办公用房有关事宜的批复(黑财行资〔2009〕20号)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你委《关于省人口计生委与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办公用房置换申请变更固定资产的函》(黑人口函[2009]13号)收悉。

为改善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关于办公用房账务调整。

省人口计划生育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计生发展中心)现位于香坊区中山路112号的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为省计生发展中心与省计划生育科研所(以下简称省计生科研所)共有产权。

其中省计生发展中心2891平方米,账面价值2891287元;省计生科研所1609平方米,账面价值1810000元。

根据省计生科研所同意将其1609平方米办公用房无偿划转给省计生发展中心的协议,我厅同意省计生发展中心、省计生科研所办理房产划转并相应调增调减固定资产账目。

调整后,省计生发展中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4500平方米,账面价值4701287元。

二、关于办公用房产权变更。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省计生部门(单位)实际情况,我厅同意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生委)将位于南岗区永和街51号办公楼(原门牌号为永和街45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南字第06697号)与省计生发展中心中山路112号办公楼(原门牌号为香坊区中山路138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哈房5单字第0020号)进行置换,不找差价。

置换后,省计生委办公用房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账面价值4701287元;省计生发展中心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账面价值10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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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1998.02.11
【实施日期】1998.0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3年共安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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