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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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各省属高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
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卫生计生委、抚远市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务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现就做好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安置
(一)养老安置的对象
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养老安置的方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监督发[2016]22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6〕223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6〕23号)取消了“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审批。

为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黑龙江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均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各机构应将《黑龙江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等材料报送所在地综合监督机构备查。

在本单位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重新报送《登记表》等备查材料。

二、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不得发生随意增减健康检查项目和频次、只采样不化验以及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等行为。

健康检查收费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机构要加强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各级综合监督机构应当指定具体科室承担备查工作,及时汇总备查情况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备查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方便社会监督和公众查。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重大政策综合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重大政策综合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重大政策综合督查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黑卫电发[2015]1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卫生计生重大政策综合督查的通知(黑卫电发[2015]11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督查督办,狠抓工作落实的要求,确保卫生计生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有效贯彻落实,我委拟于8月份对各市(地)卫生计生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一次综合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一是对基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卫生计生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推动解决政策落实不到位、服务群众不到位的问题;二是对基层贯彻落实我委今年部署的各项重点工作和相关政策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既定要求,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三是通过综合督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充分听取各地对政策执行落实中的意见建议,发现影响政策落实的瓶颈阻力,进行前瞻性政策研究,谋划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和重点;四是通过综合督查,挖掘和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进行推广,宣扬正能量;五是通过综合督查推动改进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作风,有效提升行政执行力和社会公信力。

二、督查内容本次综合督导将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年初对我省卫生计生工作提出的重点任务为主线,以贯彻落实2015年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精神为原则,对各项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展督查。

一是对2015年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二是对2015年我省《政府工作报告》中部署的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三是对我省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会议部署的相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

(具体提纲附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2016年立项科研课题

2016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科研课题
2016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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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科研课题
2016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立项科研课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3]280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3〕280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今年是实施学前三年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为做好总结和宣传工作,分析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计划的政策措施,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3〕16号)要求,决定开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总结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结的主要内容1.推进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有关重要政策措施制定出台情况和实施效果,重要会议、工作机制建立及有效工作推动方法等。

2.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分年度的事业发展状况、幼儿园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状况、经费投入增长情况等。

3.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分析实施第一轮三年行动计划后,本市(行署、总局)学前教育发展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资源缺口、结构性矛盾急需要完善的政策措施等。

4.下一步打算本市(行署、总局)下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考虑、重点工作任务和政策建议。

二、有关要求1.请各市(行署、总局)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在文字总结基础上,填写《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见附件1、2),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2.附件1、附件2由各市(行署、总局)教育局负责汇总填报。

附件2中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填报“省级财政”一栏,所属管理局、林管局填报“地市财政投入”一栏,农场、林业局填报“区县财政投入”一栏。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冬季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黑卫办发[2015]20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5【实施日期】2015.1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办发〔2015〕202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计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全面解决影响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全省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黑消安发〔2015〕14号)的要求,从2015年12月1O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集中一百天时间,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集中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

现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5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火灾防控工作,全面解决影响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消防委印发的《全省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实施方案》(黑消安发〔2015〕14号)的要求,从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集中一百天时间,在全省卫生计生系统组织开展冬季消防安全百日攻坚战。

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及省政府消防委《关于印发全省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消安发〔2015〕12号)文件要求,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奋战一百天,全面排查卫生计生系统火灾隐患突出的场所、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逐级明确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部门主管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集中整治消除影响卫生计生系统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突出问题,有效预防和控制较大火灾,确保坚决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和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保持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冬季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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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黑龙江省学生常见病及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卫疾控发[2016]22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1.23
【实施日期】2016.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黑龙江省学生常见病
及健康危险因素监测工作的通知
(黑卫疾控发〔2016〕224号)
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黑龙江工业学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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