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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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黑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5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关于〈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黑龙江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外办、发改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委、商务厅、招商局、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工商局、广电局、法制办、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扶贫办、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哈尔滨铁路局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省公安厅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实施意见》,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跨国界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以下简称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市、系统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反拐国际合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黑民规[2017]1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发布日期】2017.11.02【实施日期】2017.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17﹞14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政治工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城乡一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扎实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实现知晓率、参训率、合格率、就业率“四率工作目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2017年11月2日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黑政办发[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46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建设厅、卫生厅、文化厅、工商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7月27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烟草专卖局2004年7月12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
研究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科函[2012]43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1.14
【实施日期】2012.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入选名单的通知
(黑教科函〔2012〕430号)
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黑龙江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经对列入第三批培育计划的6个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审,现批准6个基地列入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四批建设计划(见附件),并要求如下:
一、列入第四批建设计划的基地,要根据省教育厅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逐项对照进行整改,并起草制订2013-2015三年发展规划。

三年发展规划要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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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黑龙江省民政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一)凡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照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及符合安置条件,在部队办理复员手续的士官(凭复员证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可补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效力从发证之日起计算。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省民政厅印制,市(地)、县(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核发。

二、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安置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决定。

2.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另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

3.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可增发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增发标准由安置地自行决定。

(二)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1.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经费。

2.计划安置单位似经济补偿形式交纳的有偿转移金。

3.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资金。

三、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一)全省各类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机构,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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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等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文化厅、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举办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的通知
各市、地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电局、残联,省森工总局、哈铁路局残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

” ,为提高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展示残疾人特殊艺术才华,发现和培养优秀残疾人艺术人才,推动我省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的开展,迎接国家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残联举办的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省教育厅、民政厅,文化厅、广电局和省残联决定今年5月举办第四届黑龙江省残疾人艺术汇演。

本届汇演既展示我省残疾人的艺术风采,也是对各市、地残疾人文化活动开展情况的
一次检查,必将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文艺工作的开展,对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本届汇演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办单位决定成立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组织委员会。

各市、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汇演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本地区选拔参赛工作。

各市、地有关部门要对本届汇演要予以高度重视,文化部门要组织各方面的文艺专家,主动参与汇演参评节目的创作、辅导、演出和推荐工作,并在排练场地、舞美等方面提供支持与帮助。

教育、民政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在校残疾学生、社区内的残疾人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积极参与汇演活动。

广电部门要协调地方电视台、电台在录播、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适时播出优秀节目。

省电视台要配合做好我省节目录制上报和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暨参加国家汇演获奖节目颁奖晚会的录制及播出工作。

残联要做好牵头和协调工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残工委汇报,将汇演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做好综合协调和具体组织实施。

对参加汇演的节目,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和若干优秀奖,并选出高质量、高水平、有创新的优秀节目、演员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届汇演,精心组织,创作、创编新节目,选拔精品和优秀人才参加汇演,确保本届汇演取得圆满成功。

附件:1、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实施方案
2、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报名总表(略)
3、第四届全省残疾人艺术汇演节目登记表(略)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文化厅
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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