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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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函〔2011〕174号)省内各高等院校:4月14日,四川大学江安校区化工学院一实验室,发生实验物料意外爆炸事故,导致3名学生受伤。
4月9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学生在省外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实习学生受伤。
上述事故暴露出我省高校在教学(科研)实验、学生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和管理薄弱环节。
为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切实加强高校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责任管理随着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同时,也对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因此,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牢固树立“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的思想意识和“以人为本、预防在先”的管理理念,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学校“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加强领导,预防为主,按照《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层层落实,细化责任,分解任务,明确责任人,强化问责制。
对由于责任不落实、隐患查找和整改不认真、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而引发的各种安全责任事故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各高校要在近期内组织力量开展一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大检查,针对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中心及实习基地安全工作现状,严格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重点检查各种安全制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落实情况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等。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黑教基一[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一〔2012〕14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近年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工作。
2009年,与省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2009〕44号)文件,2011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公办中学办学行为严禁跨地区违规招生的紧急通知》(黑教基一函〔2011〕216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在规范管理和招生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但是在个别地市的个别学校也出现了到异地违规招收初中生,不经过生源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没有转学学籍参加流入地中考,严重冲击了正常的教育管理和中考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省领导和教育厅领导的高度关注。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制止跨地域违规招生,促进学生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和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公办中学办学行为严禁跨地区违规招生的紧急通知》要求,规范本地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生跨市(行署、企)就读的,必须在原生源地、流入地两方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正常转学手续;否则流入地市不得办理学籍,接收其入学。
二、加强中考报名审查和高中注册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张明华到黑龙江职业学院检查学生维稳工作

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张明华到黑龙江职业
学院检查学生维稳工作
10月2日上午,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张明华一行两人深入黑龙江职业学院检查十一假期学生维稳工作.在我校学生处处长孔繁海等同志陪同下,带班领导、校长于沐琳接待了张明华一行.
于沐琳就学校维稳工作整体情况和十一假期学校维稳工作安排作了全面介绍.张明华一行听完汇报后,便深入学生公寓查看值班纪录,翻阅辅导员深入公寓登记记录.张明华对我校维稳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精细落实给予充分肯定,对辅导员深入寝室检查制度、公寓辅导员值班值宿巡查制度及公寓标准化所取得的成效给予高度评价.
省教育厅领导检查结束后,于沐琳又带领学生处有关同志,深入学生寝室看望十一假期没有回家的外省籍学生,详细询问了他们来到哈尔滨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和十一期间的活动安排,并嘱咐他们出行旅游、外出打工一定要注意安全.(通讯员:尚久悦纪姿含)。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皖教秘思政[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暑期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皖教秘思政〔2012〕39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县、宿松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暑假将至,为做好暑假期间学校安全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学生生命安全,现就做好暑期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学生安全工作责任制近年来,暑期学生溺水人数一直居高不下。
今年入夏以来,全国和我省已发生了多起学生溺水事故,形势严峻。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预防学生溺水和暑期学生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务必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防学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发生。
教育主管部门要将防溺水等安全教育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学校要将防溺水教育等安全教育职责和任务要求落实到学校各管理部门、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科教师。
教师要将防溺水等安全教育覆盖到每一位学生。
二、拓宽渠道,做好假期学生安全家校对接工作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家访、电话、短信多种形式做好假期学生安全家校对接工作,强化学生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意识,落实法定监护人责任。
指导家长做好暑期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要求家长及时、不断提醒学生注意安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并加强与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加强水域隐患排查、警示、巡查,共同做好假期学生安全工作,三、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暑假前,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省教育厅有关工作部署,集中开展一次以防溺水、防汛、防交通事故、防地质灾害、防骗、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提高广大师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黑政办发[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1〕2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4月30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1年3月28日)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也是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重要一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和“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改革,逐步建立新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重要力量。
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同时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促进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缓解经济发展与人才短缺的矛盾,加快建设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战略高度,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人才资源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改变传统观念,采取有效措施,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真正把大中专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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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黑教发〔2013〕224号)各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自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来,我省高校学生食堂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了有力的餐饮服务保障。
但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对学生食堂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管理有所松懈,对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教联〔2012〕3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落实不到位,存在着少数学生食堂管理机构不健全、饭菜质量下滑、价格不透明,个别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较差、以营利为目的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高职高专和民办本科院校食堂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好学校食堂,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
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办好学校食堂的重要性,把办好食堂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要树立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始终把学校的稳定和为师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放在首位。
要不断加强管理,完善食堂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采取积极举措,切实提高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免收学生食堂建筑设施折旧费、免收基本伙食(即保障性伙食)的水、电、气(燃气)费用,设立食堂饭菜价格平抑基金,落实好公益性投入责任和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从食堂营利。
要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完善学生食堂运行机制,提高食堂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黑教基二〔2011〕13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有关企业教育局:为切实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将有关内容宣传到普通高中学生家长。
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定稿).doc da5bdf03fe7556ce16bd5e105477a4e9.doc(1.00 MB)二○一一年十月八日黑龙江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综合高中选择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行署、总局)、县(市、区、管局)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
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所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注册、审核、变更、监管,指导学校做好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在校期间奖惩情况等内容。
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五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是各地、各学校开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的依据。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13年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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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13年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2013年暑假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二〔2013〕12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切实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加强暑假期间普通高中学校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基〔2009〕223号)精神,现对2013年全省普通高中暑假时间及相关要求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暑假时间。
全省普通高中暑假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起止时间指学生离校时间和开学到校时间,各普通高中在开学前对所招收的高一新生可进行为期一周的军训),各地各校不得随意增减假期时限。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开学和放假时间的,须提前报主管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并通过市(地)教育局报我厅基础教育二处备案。
设立暑假学生返校日的学校,由各市(地)教育局汇总后一并于7月20日前上报备案。
二、加强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落实省统一放假时间的情况作为常规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对擅自提前开学、推迟放假以及随意停课、补课等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同时,督促属地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黑教基〔2010〕136号),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将社会实践课程安排在暑假期间进行,努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三、专项督查。
我厅将在暑假期间组成规范办学行为督查组,对各地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实施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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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教安[2008]6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教安〔2008〕62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中等学校:
近年来,我省部分学校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很大影响,也给事主家庭带来极大悲痛。
学生实习是教学工作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切实加强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生实习内容必须按照教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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