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黑教发函〔2016〕33号各省属高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严格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基建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我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督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号)、《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黑教监〔2011〕20号),规范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加强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严把项目审查关、招标投标关、工程监理关、设计施工变更关、质量验收关和资金结算关,防止基本建设项目出现廉政风险,特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基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自有资金和贷款等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等工程项目以及高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凡是经省教育厅申报的工程项目均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于国家投资、国家融资、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项目要重点督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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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农垦总局教育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鉴于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对农村初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重大现实意义,要进一步明确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办人民满意教育过程中所承担的全面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职责,对任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依法清理,严加规范,为学生创造宽松和谐的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确保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教育行为。
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或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竞赛测评、考核等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办学行为规范工作的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规范初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的督导和检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2.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2019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2月14日召开的全省教育大会上,省政府要求教育部门率先做到“上学不求人”,实现中小学校“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让孩子们在教育公平的阳光雨露下共同成长进步。
为落实省政府“办事不求人”相关部署要求,我厅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地贯彻落实情况和具体实施办法于2019年3月底前报我厅基础教育一处备案。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2月22日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办事不求人”要求,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在现行法律、政策、制度规定前提下,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现人民群众在中小学校“办事不求人”,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逐步形成管理规范、公平公正的教育环境,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从2019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在中小学校“办事不求人”。
二、基本原则(一)规范性原则。
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分班、排座、评奖评优等涉及群众和中小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建立科学完善、管理有力的规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行署)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为实现在中小学校“办事不求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在可操作、便利化和可核查、公开化上下功夫,确保2019年秋季招生学期中小学“四零承诺”在全省落地。
黑龙江省教育厅2019年6月6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省政府提出的“办事不求人”在中小学落到实处,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在全省中小学校推行“四零承诺”实现办事不求人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高中学校。
第三条我省“四零承诺”(零择校、零择班、零择位、零指定)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部门:1.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四零承诺”管理工作,制订本省的“四零承诺”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中小学校“四零承诺”落实情况。
2.省公安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户籍管理部门对招生入学相关的户籍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联合开展省级招生入学户籍检查等工作。
3.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展对与入学相关房产信息的确认核查等工作。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

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一、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严格执行国家、省定的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
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掌握2项体育运动技能和1项艺术特长。
二、严格规范作息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
学校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
三、严格禁止违规收费补课各学校一律不得在课余时间、双休日、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在校学生集体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
在职教师一律不得从事有偿补课。
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引导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文化课补习班。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初中课外书面作业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教师倡导布置阅读、探究、实践、合作、体验等类型作业。
五、严格规范考试和评价工作初中每学期可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的学科考试。
严格控制学校参加各种毕业年级统考、联考和模拟考试。
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学科考试内容不允许超出课程标准。
中学实行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逐级下达重点率等升学任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分数、名次。
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教师的主要标准。
不得宣传、炒作升学人数、升学率、高(中)考“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六、严格管理学生用书中小学教学用书不得超出省定教学用书目录选用范围。
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七、严格规范招生和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捐资助学、借读等变相择校行为。
各普通中小学校按规定控制班额,初中班级人数不超过50人,不允许开设“重点班”“尖子班”等。
八、严格监管民办中小学校和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严禁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等不正当方式招生。
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835111f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d8.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黑龙江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提高中小学校舍防震抗灾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全省中小学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舍建筑质量,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不断完善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保障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在摸清全省中小学校舍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点、教育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依据中小学标准化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地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分年度、分步骤地进行维修改造。
2.坚持工程建设与地方教育总体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与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地方教育发展规划紧密结合,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与效益。
3.坚持按照重点优先的原则。
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乡村学校,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学生食堂和项目建设条件成熟的中小学校以及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地区学校,优先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黑教学[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黑教学〔2012〕11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部分有普专班的成人高校:现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XXXX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样表)2.XXXX大学文件(样表)(略)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部分有普专班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学校)对于在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进行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的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其规定的学生做出的处理;纪律处分是指学校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条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学籍处理及纪律处分,应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备案等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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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
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03.31
【实施日期】2016.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岗位责任书的通知
(黑教基二函〔2016〕9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市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若干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4〕27号)的要求,强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意识,切实抓好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各项任务的落实,省教育厅印发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书,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局长签写。
一份本人留存,一份单位加盖公章、本人签字后返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行署、省直管县、企业总局)教育局应参照省教育厅做法,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普通中小学校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好教育局长和中小学校长对规范办学行为的主体责任。
三、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各级责任书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应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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