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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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黑教基﹝2007﹞25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农垦总局教育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部署,鉴于全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新情况,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初中小学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国家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和对农村初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重大现实意义,要进一步明确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办人民满意教育过程中所承担的全面规范管理、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职责,对任何干涉学校教育教学、增加学生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的行为,要依法清理,严加规范,为学生创造宽松和谐的有利于健康成长的环境,确保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全面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教育行为。

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教育学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不得举办或组织参与各种形式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竞赛测评、考核等活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办学行为规范工作的落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督学责任区,加强对规范初中小学办学行为、招生工作和大中城市学生负担过重的督导和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黑政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月25日黑龙江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服务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夯实“五大安全”基础,助力“六个强省”建设,指导推进“十四五”时期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阶段性发展目标,依据《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环境(一)现实基础。

“十三五”以来,省委、省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全省教育改革发展取得积极成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稳步落实,教育现代化建设开局良好。

教育规划目标基本实现,教育发展水平稳步提升。

学前教育进入普及普惠发展阶段,学前教育毛入园率从2015年的75.6%提高到2020年的86.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从2016年的59.8%提高到2020年的87.2%,分别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5和2.4个百分点,基本补齐了我省学前教育“短板”。

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实现一体化发展,2019年我省全域通过基本均衡国检验收,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实现标准化,进入优质均衡发展新阶段。

义务教育巩固率99.3%,高出全国平均水平4.1个百分点。

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高出全国平均水平5.8个百分点,普通高中初步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培训体系基本确立,6所高职院校入选国家“双高”计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0•【字号】黑政办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6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残联2004年8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教高[2010]150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教高[2010]150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黑教高〔2010〕150号)各相关普通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黑政发〔2008〕68号)文件精神,引导相关高校科学定位,特色办学,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创新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省教育厅决定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试点是我省实施高教强省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2009年10月,确定黑龙江工程学院、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应用型本科院校建设试点院校。

试点实施以来,试点院校紧紧围绕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在探索紧密联系社会机制,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我省全面建设应用型本科高校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保证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衔接,教育厅决定继续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工作,扩大建设院校数量,带动全省高校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加快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进一步推进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在5年建设期(2011~2015年)内,通过对6所应用型本科高校实施特色建设,加快推进应用型本科高校在办学特色、教学质量、服务能力和办学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高,特别是在完善紧密联系社会机制、加强特色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教学管理者培训的通知-黑教师办[201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教学管理者培训的通知-黑教师办[2013]3号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教学管理者培训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程标准教学管理者培训的通知(黑教师办〔2013〕3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为了适应新时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2011年,教育部组织专家对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各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并于2012年秋季开始在全国全面执行,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开展覆盖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校长、教师和教研人员的全员培训,以确保“新课标”顺利实施。

为了做好我省实施“新课标”工作,我厅于2012年年初制定了“新课标”培训方案,部署了对“新课标”的教师培训工作,并相继开展了对全省教研员的“新课标学科培训者培训”和“新课标基于问题培训”,为全员培训的开展提供了培训者。

但是,在“新课标”的实施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学校的教学管理者以及课程组织实施管理人员对“新课标”的重要意义、创新理念、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办法等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在组织、管理和指导教师实施“新课标”过程中科学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1年版)的通知》(教基二[2011]9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新课程标准的实施工作,针对学校教学管理者在组织推进新课标工作中的现实需求,决定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学管理者及课程实施的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基于“新课标”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对于实施“新课标”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7•【字号】黑政办发[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卫生厅、省妇联《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6月17日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妇联2004年6月3日)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和谐健康发展,实现“双高”普九,提高我省人口整体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幼儿教育有了较大发展,幼儿教育质量得到稳步提高。

但是,目前我省幼儿教育总体水平还不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很不平衡。

一些地方对幼儿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民办幼儿教育管理力量薄弱,“小学化”问题严重,投入不足,甚至个别地方对公办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投入。

为进一步推动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无偿救助原则予以救助。

对拒绝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以乞讨为职业,干扰社会正常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公安等部门要予以引导和教育,使其改变不良行为;屡教不改的,公安部门应依法予以必要的处罚。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纲要(2010-2020)》及《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赣教基字〔2010〕66号)》文件精神,结合《课程标准(2011年版)》新要求,在总结反思我省近十年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为突破口,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为我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智力及人才保障。

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1.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需要。

课堂教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主渠道,要把各门课程蕴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资源充分开发出来,把各门课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育人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使学生在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受到教育。

引导学生学习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我的关系,逐步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

要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和终身发展,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以学生的学为中心组织教学,创设有利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教学环境,遵循学生认知规律,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主动学习,实现课堂教学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

3.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变革教学方式的需要。

要转变教与学的方式,使教学过程成为师生互动、教学相长的过程,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改革,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积极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等多种学习方式,鼓励引导学生主动学习,主动发展。

4.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是建立新型师生关系的需要。

要建立相互交往、共同发展的新型师生关系,就必须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设民主、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使教师成为课堂教学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促进者。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黑教联[2007]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黑教联〔2007〕29号)各市(行署)党委宣传部、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1.教师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主要实施者,是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进行素质教育的具体承担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是实现我省“科教兴省”、“富民强省”的重要力量,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师德为本。

我们要从确保党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 省委、省政府一贯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我省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些教师自身的思想素质、师德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极少数教师甚至存在着有损教师形象和失德违纪的问题。

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黑教高函[2012]473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黑教高函〔2012〕473号)各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黑教高〔2012〕189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对全省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进行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目的推动高等学校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质量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的理念,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我省各地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高等学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通知》文件精神情况;二、检查的内容(一)办学指导思想学校是否重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工作,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是否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上来;专业设置是否以所属高等学校为依托,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是否依法办学。

(二)教学条件与利用学校是否具有满足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基础设施;实验开出率、实验设备利用率基本状况;是否具有保证教学工作需要的经费投入。

181212佳木斯市第一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汇报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情况汇报佳木斯市第一中学2018年12月12日前言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03年,当年,教育部颁布《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提出了普通高中开展综合实践课程的要求。

教育部2010年颁布了《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推进课程改革。

我省的情况大概是2007年省人民政府颁布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全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8号)。

根据各级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于2010年修订了2007年发布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试行)》,并于2010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

其中规定综合实践活动是每个学生的必修课程,共23学分。

其中研究性学习活动三学年共计15学分;三年中学生必须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并获得相关证明,获得2学分。

学生每年必须参加1周的社会实践,获得2学分,三年共计6学分。

我校开始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研究和实施最早始于2005年,曾有《沙尘暴,离我们还远吗?》《汞、电池、水》等研究性学习课题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围绕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活动,我校形成了非常丰富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践经验。

教育部于2017年9月25日发布《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纲要》(教材〔2017〕4号),在课程性质与基本理念、课程目标(分总目标和学段具体目标)、内容选择与组织原则、活动方式(包括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评价方式以及管理保障等方面对综合实践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校梳理整合原有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设置,不断开发和积累课程资源,探索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的方式、内容,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经过不断努力,成了一定特色,现将我校情况汇报如下:一、课程的管理与保障学校建立了以校长为组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副校长、科研副校长为副组长的课程实施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的综合实践活动制定计划,明确目标、确定主题,并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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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黑教基[2010]13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11.08
【实施日期】2010.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意见的
实施意见
(黑教基〔2010〕139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服务“八大经济区”建设和“十大工程”实施,现就结合我省实际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0]3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自2001年起,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历经十年,取得显著成绩,促进了先进教育理念
的传播,推动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带动了全省基础教育的整体发展和质量提高;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三级管理政策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现了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创新了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以教研工作为载体,促进了教师专业发展,教师新课程实施能力不断提高;评价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中招配额、高考与综合素质评价链接力度不断加大,全面科学的评价体系正在形成;构建了有效的课程改革保障机制,创造性地建立了课程改革的各项制度;推进课程改革的策略不断完善,建立了典型引路、示范推广模式,课程改革成效显著。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少数地方对课程改革重视不够;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办学条件不足;课程改革各项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教师专业素养有待提高;教研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增强。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1、切实履行课程改革职责。

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通过制定政策、总结经验、宣传典型、提供资源等措施,加大课程改革推进力度,实现对课改的有效领导。

教研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教学研究、指导与专业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开展有效的教研活动,促进中小学校课程实施水平的提高。

学校要整体规划课程体系,规范课程实施,开发利用资源,建设实施团队,改进课程评价,培育课程文化。

2、进一步完善课程改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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