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托儿费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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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基二函〔2014〕67号)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为加强公办幼儿园管理,提高办园水平,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25号令)第四十四条和《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黑价联〔2012〕86号)规定,现将公办幼儿园等级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起,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审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细则和程序组织,并报省教育厅确认。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评审结束后15日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政务服务中心()“网上申报”栏目中的“示范性幼儿园评审认定”项目里按流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认定通过的幼儿园方可被命名为“黑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比例严格控制在本地市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5%以内。
二、一级幼儿园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报省教育厅备案。
标准、评估细则和评审程序由地市自行制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实施。
一级幼儿园比例限定在当地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15%以内。
三、二级、三级及三级以下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并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标准、评估细则和程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级幼儿园比例要限定在当地幼儿园(含民办园)总数的30%以内。
四、省直管县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的评审和认定,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13•【字号】黑教财[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黑教财〔2012〕107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关于报送201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工作执行情况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5号)要求,现将我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国家免费教科书、地方免费教科书资助学生情况,部分国家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情况2005年实行免费提供国家教科书政策以来,我省同步实施了免费提供省级课程教科书政策,并出台了《黑龙江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办法》(黑财教〔2005〕66号)。
经省政府采购办批准,2011年秋季中央安排我省免费教科书专项资金13153.5万元。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秋季全省实际支付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14016.5万元;省级(地方)课程教材采购资金749.2万元(由供应商全部负担)。
2011年秋季免费教科书采购清单根据国家规定的资助范围、标准及书目,结合我省各地使用的教材目录大纲汇总编制,其中:中、小学、特教教材分别采购256、231、412种;11596297、10797032、112200册。
省级地方教材33种,1840929册。
共计932种,24346458册。
按照国家文件精神,2008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教联〔2008〕3号),实施几年来,各地中小学校克服了因部分国家免费教科书涉及改版、过渡或存放困难等而造成的循环教科书回收、分发、消毒、后期管理等诸多困难,较好地完成了35%的更新采购工作。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学科类范围。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的规定,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科学确定收费标准。
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成本及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我省依法登记的义务教育阶段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学科类培训收费标准分三类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培训标准课时长为45分钟,实际课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各地在省定基准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实施。
三、培训机构收费管理。
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账户。
不得一次性收费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四、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地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主动进行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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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2日黑教联发[1996]7号各行署、市、县教委(局)、物价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解决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我省幼儿教育近些年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有较大的发展,保育教育质量也有明显提高。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幼儿教育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困难:一是企业办园减少,到一九九四年底全省已停办近300所,占企业办园的20%,仅去年一年哈尔滨市就停办186所;二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实行自收自支。
财政拨款减少或取消,教师工资靠收管理费难以维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难以落实,不少幼儿园为了生存,不得不缩小规模,还有的将园舍出租或挪作他用;三是街道办园及其他形式办园运行困难。
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过低,现仍执行五年前的收费标准;社会对幼儿园的摊派过多,经费入不敷出,去年又有一批街道幼儿园被迫停办或滑坡。
其他形式办园也大量停办、滑坡。
上述问题和困难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了幼儿入园,将严重影响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更难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九十年代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及省政府下达的《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幼儿教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应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健康发展。
为此,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一、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政府行为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稳定企业及其他形式办园。
1.坚持多渠道办园方针,继续办好企事业幼儿园。
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履行政府职责,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黑教联[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2000年5月25日)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重新核定、规范、理顺并适当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七)。
二、热门短线专业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10%--20%。
最高上浮不得超过6000元,该文件2--7表所列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也不得另行收取普通专业学(杂)费;师范类的热门短线专业也不得上浮。
热门短线专业视社会需求及招生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附:热门短线专业目录)。
三、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分类核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方可执行。
不经备案审定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普通高校特殊院校专业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医学院仍按黑教联[1999]30号执行;黑龙江东方大学仍按黑教联[1998]21号执行;黑龙江大学实验学院按黑教联[1999]30号、黑教联[1998]38号、黑教联[1996]25号规定执行,其中:生物技术、生物工程专业按本通知附表一核定的标准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4•【字号】黑财指(教)〔2024〕273号•【施行日期】202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教)〔2024〕273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职业院校:根据《黑龙江省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4〕13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下达你市县(学校)2024年省级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预算万元(具体额度详见附件1)。
此项资金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3职业教育”相关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规定方向使用资金。
一是高水平高职院校和高水平专业群建设资金,用于做强做优一批“补链强链延链”的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力争在新一轮“国家双高”建设中推动一批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提档升级,助力培育我省经济发展新动能;二是省属高职院校扩招生均奖补资金,用于扩招学生培养、改善教学及实训条件等;三是部省共建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区建设项目资金,用于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更好服务建好建强“三基地一屏障一高地”战略需要;四是职业院校赛事活动和职教活动周奖补资金,用于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教,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质量和育人能力,以及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展示黑龙江职业教育发展最新成果;五是开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建设资金,用于扩大终身教育服务覆盖区域、丰富课程资源建设、推动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建设等;六是职业教育改革绩效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职业大学加强职教本科专业建设,推进提质培优、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改善实习实训条件,以及支持职业院校做好职业教育春季高考技能测试,开展职业教育课题研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产教对接专业图谱等。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2.11•【字号】黑政办发〔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黑政办发〔1998〕5号1998年2月11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
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黑财教〔2023〕61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黑财教〔2023〕61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照《财政部科教和文化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定期报送2023年财政教育支出情况的通知》(财教便函〔2023〕429号)要求,为进一步压实各地教育支出责任,及时掌握各地财政教育支出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定期报送财政教育支出月报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从7月份开始,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按月填报《财政教育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表》。
当月有较大增支的,以及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应说明有关情况。
各市(地)财政部门于每月月初3个工作日内,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报送有关报表和说明材料。
填报地址为http://202.205.176.94/JYJF。
二、定期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在完成一季度填报工作基础上,继续通过全国教育经济信息管理平台报送教育经费统计季报。
各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逐级填报、逐层审核、分级汇总”的原则,填报《教育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季报表》。
重点反映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育事业单位和教育行政单位,在报告期内收到的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情况,各市(地)教育部门报送季报汇总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三、有关要求(一)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主体责任。
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落实教育支出“两个只增不减”是教育优先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举措。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和受教育者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政府举办的或使用国有资产的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
财政拨款应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和固定资产的投入,不得减少对幼儿园的投入。
在保证政府投入一定经费的同时,幼儿园可以向在园内接受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家长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做为幼儿园经费的补充,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在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上下20%的浮动,经济欠发达地区下浮幅度不限。
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类指导性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50%。
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加收30%费用。
此收费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一种幼儿园图书费用,各园不得另收取。
具体指导性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划类、按类收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幼儿园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办园条件、办园主体的经费投入等情况,在省制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以内提出幼儿园分类别收费标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在测算幼儿园培养成本时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幼儿园以及国家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幼儿园,其基建费用不计入培养成本。
第七条幼儿园的伙食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属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应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新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哈尔滨www。
harbin。
日期:2010.4.9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核定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根据幼儿园的培养成本、办园条件、经费投入和家长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外省市的收费标准,按照分类管理、按级定价、优质优价、兼顾各方的原则合理制定。
二、收费标准及审批(一)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享受财政拨款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黑龙江省非税收费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1)。
2、寄宿制幼儿园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
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上述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
(二)非财政拨款类的公办幼儿园使用国有资产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各级幼儿园,其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收费的有关规定:1、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可在整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3、托幼一体化的幼儿园,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每降低一个年龄段可在整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30%.上述整日制、寄宿制、托幼一体化幼儿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4、因家长原因需要幼儿园提供延时(17时30分-19时30分)服务的,每月加收30元延时服务费.(三)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时使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并严格执行按月收费的规定,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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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6
年
1
月
2
日
黑教联发[
1996
]
7
号
各行署、市、县教委
(
局
)
、物价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
《关于进一步解决发展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
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解决进一步发展
幼儿教育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省幼儿教育近些年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
下有较大的发展,保育教育质量也有明显提高。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
幼儿教育遇到一些新的矛盾和困难:
一是企业办园减少,
到一九九四年底全省已停办近
300
所,占企业办园的
20%
,仅去年一年
哈尔滨市就停办
186
所;二是一些机关、企事业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实
行自收自支。
财政拨款减少或取消,教师工资靠收管理费难以维持,发展幼儿教育事业难以落实,不少幼儿园为了生存,不得不缩小规模,还有的将园舍出租或挪作他用;三是街道办园及其他形式办园运行困难。
幼儿园现行收费标准过低,现仍执行五年前的收费标准;社会对幼儿园的摊派过多,
经费入不敷出,
去年又有一批街道幼儿园被迫停办或滑坡。
其他形式办园也大量停办、滑坡。
上述问题和困难如不及时解决,不仅影响了幼儿入园,
将严重影响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更难保证中
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九十年代幼儿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及省政府下达的《九十年代黑龙江儿童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
幼儿教育工作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应予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促其健康发展。
为此,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
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政府行为解决幼教事业发
展中遇到的问题,从而稳定企业及其他形式办园。
1.
坚持多渠道办园方针,继续办好企事业幼儿园。
按照
《幼儿园管理条例》
提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
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
方负责,
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履行政
府职责,
将幼儿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认真抓好新
建小区和老区改造配套建园工作,
城建部门要认真把关,教育行政部门
要督促落实。
企事业单位要明确依法办园的责任和任务,
贯彻落实好李岚清同志
全教会讲话精神和国家教委等七部委下发的教基
[
1995
]
21
号文件“关
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精神,
政府和企业要继续办好中小学幼儿
园,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应在政府统筹下,因地制宜地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多种形式办园。
撤销、停办幼儿园必须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当地政府批准擅自撤销、停办或改作他用的,
必须尽快恢复;对于部分不具备独立办园条件和具
备了分离幼儿园条件的企业,本着平稳过度的原则,可在政府统筹下,将所办幼儿园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划,以多种形式继续办好,
或由
社区办,
或由具备条件的团体或个人承办。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加强对企业办园的业务指导。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安排好幼儿园规划和建
设。
各企事业单位的幼儿园,要深化体制改革,逐步走上自我发展的道路,使幼儿园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
2.
积极鼓励扶持团体或个人办园。
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多渠道办园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
居民委员会
(
街道
)
和公民举办幼儿园。
对街道和个体办园给予
优惠政策,水、电、煤气、卫生费和房费等均按居民使用标准收取。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街道办园的领导和管理,
把街道办园作为搞好社
会事业的一件大事来抓,
积极改善办园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办园
的管理,
采取优惠政策促进个体办园的发展。
坚决禁止对幼儿园的摊派
和不合理收费。
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整顿对幼儿园所的乱摊派和滥收费。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对个体办园勒卡。
国务院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
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
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个体园的管理和指导。
个体园要同其他形式办园一样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方可开园或停办。
个体办园是幼儿园的一种办园形式,属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办园
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混同于其他营业性的个体经营户进行管理。
二、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幼儿园的经费问题。
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
养育子女是儿童家长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
义务,家长送子女入园,负担一定教育费用,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适当提高现行的幼儿教育补助费,
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是保证幼儿教育健康
发展的重要途径。
幼儿园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按质定级,优质优价,促使其不断提高办园质量和社会效益。
现将省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幼儿园、幼儿学前班分类收费标准
和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
一
)
省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幼儿园、幼儿学前班分类收费标准
单位:元
项目
幼儿园
幼儿学前班
标准
类别
整日制
寄宿制
管理
费
保教费杂费管理费保教费杂费管理费保杂教费费示范
70 60 10 90 80 10 50 40 一类50 40 10 70 60 10 45 35 二类40 30 10 60
50
10
40
30
三类30
20
10
50
40
10
30
30
等外类20
15
10
40
35
10
20
30
各系统、
企事业举办的向社会开放的幼儿园可收取捐资助园费,用
于改善办园条件,专款专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幼儿园内办的各种班,一律不允许收费。
(
二
)
定额补贴标准和办法
为减轻家长负担,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学龄前幼儿,并进入幼儿园、
班的,不分整日制与寄宿制,每月一律按
50
元给予补贴,由儿童父母
双方单位各补贴
25
元;父母在同一单位的,由一方在单位领取全额
50
元;父母双方在两地工作的,由一方单位予以全额补贴;父母一方系现役军人,幼儿又入地方幼儿园、班的,地方单位则应发半额补贴;幼儿父母丧偶或离婚,
由抚养一方单位全额补贴;
幼儿父母一方或双方被劳
于改善办园条件,专款专用,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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