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手续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黑龙江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通知(黑人社函[2011]50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1号)和《黑龙江省“55139”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1]57号)精神,落实我省高技能人才发展目标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引领作用,今年全省将建立12个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现就有关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发挥企业和院校培训基地的带动作用,提高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扩大各类职业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整体推进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选择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技能人才密集且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的大型骨干企业建设3-4个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选择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强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职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8-9个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对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建立年检评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机制。

二、认定范围(一)符合认定条件,申请建立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或企业。

(二)经批准已建立的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新认定。

三、认定原则省厅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认定”的原则,根据认定条件对申报单位和已建基地进行认定。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河北省财政厅冀人社发[2011]4号《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多年来,我省为改善和提高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待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2年8月由原省人事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为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调整荣誉津贴的通知》,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的荣誉津贴标准做了调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重视,经研究决定,对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人员除按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标准外,对其荣誉津贴再次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奖励文件中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荣誉称号的人员,调整荣誉津贴标准如下:获得一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60元调整为120元;获得两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00元调整为200元;获得三次荣誉称号的,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最高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离退休后每月发给荣誉津贴由原150元调整为300元。

既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其荣誉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

二、经费开支渠道。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支付。

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属于企业的,所需经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三、办理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荣誉津贴程序。

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离退休后荣誉津贴申报表》(表样附后)并附荣誉证书或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原件,按下列程序办理:先进工作者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劳动模范属于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审查确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1996]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1996]1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1996]12号)现发布《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26日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发挥劳动模范骨干带头作用,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市劳动模范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命名的市特等劳动模范。

第四条劳动模范评选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总工会负责。

市人事、劳动、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被评为劳动模范:(一)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创造性地劳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二)在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业绩的;(三)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评选劳动模范,应当面向基层,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第七条劳动模范的评选程序和命名机关:(一)职工劳动模范,由所在工作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命名;(二)农民劳动模范,由村民委员会民主推荐,上报乡(镇)、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命名;(三)个体劳动者劳动模范,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民主推荐,经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复审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命名。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14•【字号】黑政发[1986]54号•【施行日期】198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1986〕54号1986年5月14日)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充分发挥劳动模范作用,推动全省“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劳动者荣誉称号省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为以下几种:(一)省特等劳动模范;(二)省劳动模范;(三)市(县)劳动模范;(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

二、授予办法对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实行分级授予的原则。

(一)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由省政府、省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

(二)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

(三)市、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授予。

(四)省级战线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省直各部门授予。

按省辖市级劳动模范管。

(五)各市、县直属局和基层企业单位,可对先进人物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荣誉称号。

三、命名表彰劳动模范命名和授予先进生产者或先进生产者标兵称号,采取分届定期和随时召开命名表彰会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表彰会。

(二)县、市和省直各厅、局一般二至三年召开一届命名表彰会。

(三)全省一般五年召开一届劳模大会。

在此期间,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小型劳模命名表彰会或单独命名表彰。

四、评选标准劳动模范评选基本标准是,本人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中有显著贡献。

(一)被评选对象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四化建设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和改革创新,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大的先进人物。

(二)他们必须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模范;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风貌的模范;勤奋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努力掌握现代化建设本领的模范;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的模范。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最新省部级劳模待遇整理稿

杭州市政府专门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提高了劳动模范的各项待遇。

各项待遇具体调整如下:一、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1989年年底前荣获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

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1956年至1964年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四)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20元。

(五)1955年至1965年市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元。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二、提高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年至1965年期间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待遇执行。

三、继续对劳动模范(先进)实行医疗补助。

城镇市级及以上在职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药费,由个人承担部分,继续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199号)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在参加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医疗补助费用在医疗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苏政办发[2003]103号•【施行日期】200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03号2003年9月26日)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二00三年九月)劳动模范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是全社会的楷模。

为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的工作和生活困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现对改善和提高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因企业破产、改制和特别困难等原因未能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省以上劳动模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市、县同级财政负担。

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由各市、县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名单,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经费。

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在清欠职工医疗费用时,要优先解决拖欠劳动模范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发放荣誉津贴问题。

对企业省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按月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获得不同级别劳动模范称号的,享受最高级别的荣誉津贴)。

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由劳动模范所在地财政解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84]4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84〕46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财力的可能,当前只能先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适当津贴,还不可能使所有科技人员的经济待遇都有普遍提高。

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利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齐心协力搞好四化大业。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黑龙江省关于给予部分科技人员津贴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74号文件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黑发〔1983〕2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农林第一线科技人员、边远地区科技人员和其他地方部分科技人员给予津贴。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关于农村乡镇农业科技人员的岗位津贴(一)在县以下(不含县级)事业单位工作,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现在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国家干部,在现行的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

自一九八三年五月起实行,今后坚持在农业第一线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过批准,将这一级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八年内离开第一线的,取消这一津贴。

正常的调资升级不受影响。

(二)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范围和对象:1、农村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站、林业工作站、水利工作站、水利灌溉站、农机站、堤防站、治涝站、水文站和兽医站(所)的国家科技干部。

2、在农村乡、镇地域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事业性质场、水库、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的国家科技干部。

黑龙江省人事厅文件资料

省人事厅文件黑人发[2006]48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市人事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切实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中旬正式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从8月15日至9月30日(见附件),核准时间从10月15日至11月30日;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必须在12月底前完成.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到8月31 日,核准的任职资格时间一律从2006年9月1 日算起。

二、为巩固我省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评价手段.今年继续在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系列进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今年我省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试点工作。

上迷系列考试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今年除按黑人发[2004]84号文件和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继续试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外,还将在省农科院的研究、农业和实验三个系列和省社科院的研究系列实行由用人单位直接聘任制度(实施方案另发)。

已实行直接聘任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讨和研究符合各自实际的岗位设置办法,切实做好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四、“绿色通道”政策是为做出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的。

为此,各地、各部门必须从严掌握,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推荐.绝不能迁就照顾。

另外,今年申报中级职称人员仍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

五、为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专利的研制与开发、专利项目保护和转化,努力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报据我省实际,从今年起,将专业技术人员所获专利纳入全省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

各单位要对此项工作高度t视.认真组织实旅。

具体规定按黑人发[2006]41号文件执行.六、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我省今年将进一步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服务工作的管理.对符合支农条件的人员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必须达到规定的支农时间方可申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印发你们,请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批认定程序一、岗位设置方案的报批(一)事业单位将制定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一式3份(含审核表,见附表1),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申报方案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1、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给单位的机构编制方案;2、单位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须提供人事任免机关的任职通知书;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下达给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通知。

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前,须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沟通,核定岗位总量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二、“双肩挑”人员的报批事业单位对确定“双肩挑”人员进行初审,填写“双肩挑”人员审批表(见附表2)一式3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按岗位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聘用职数的审批(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确定首次拟聘用的“三类岗位”的总量,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专业技术岗位二至十级、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三级聘用职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蒋明虎等277名同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蒋明虎等277名同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5•【字号】黑人社函[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蒋明虎等277名同志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黑人社函〔2013〕99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3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享受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黑办发〔2007〕20号)精神,蒋明虎等77名同志被批准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津贴标准为一次性20,000元;刘艳伟等200名同志被批准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津贴标准为一次性10,000元。

津贴由财政专项列支拨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和政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强省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上述人员的津贴发放及表彰工作,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支持他们参加政府决策中的专家咨询活动,组织他们深入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开展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他们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办理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审批手续
的通知
【文 件 号】黑人发[2007]196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7-12-27
【实施时间】2007-05-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地)、县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切实做好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兑现落实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人事部关于加强对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部级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培发[1994]4号)及《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模管字[2007]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具体办理审批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范围:
(一)国务院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二)省人大常委会表彰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政府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
(三)由人事部和相关部委联合表彰并明确规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四)全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十佳公仆”和“优秀公仆”及其他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黑模管字[2007]1号)中规定的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填写《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携带表彰决定及个人获奖证书,到人事部门办理兑现手续。

其中,省直单位报省人事厅考核奖惩任免处审核、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市(地)、县直单位分别报市(地)人事局奖励和工资福利部门审核、审批。

已按《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和《关于省第十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和养老金计发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享受荣誉津贴,但没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要按本通知要求补办手续。

四、各市地人事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办理荣誉津贴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对荣誉称号认定不准的,要请示省人事厅奖励主管部门答复后再予办理。

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在职(离退休)荣誉津贴审批表》(略)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