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漳政办[2017]300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7.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3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漳州市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0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市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在全面实施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及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以下统称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身份证”,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为企业唯一身份代码,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
二、改革步骤(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
根据我市实际,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部门管理。
各部门针对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内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自行梳理,主动提出进一步合并登记的涉企证照事项。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漳政综〔2021〕6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2021年)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文件的通知漳政综〔202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以下8份文件予以废止,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废止8份文件下列8份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原文件已设定有效期并已届满的,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一)《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规模工业产值及增加值考核细则的通知》(漳政办〔2017〕138号);(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7〕82号);(三)《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八条措施的通知》(漳政办〔2018〕75号);(四)《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提升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18〕104号);(五)《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指标计划纳入2018年主要经济指标目标任务的补充通知》(漳政办发〔2018〕55号);(六)《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9〕5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20年项目服务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20〕(七)20号);(八)《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项目复工复产达产量产奖励措施的通知》(漳政办发〔2020〕13号)。
二、修改3份文件的部分条款下列3份文件的修改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原文件一致。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漳政综〔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5〕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漳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号),加大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已列入省重点流域的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和有上解补偿资金任务的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
二、落实资金上解按照省里资金筹集渠道要求,认真做好相关资金的上解工作。
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1.按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部分。
我市流域范围内县(市、区)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除属于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平和县按2‰外)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具体按省财政厅上划的金额上解。
市本级应上解的补偿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局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按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3‰分担。
其余县(市、区)应上解的补偿金由各县(市、区)承担。
上解资金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扣款。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2.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上解部分。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精神,促进我市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和产业化,打好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通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方治理在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
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一)环境公共服务领域。
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对可经营性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理、环境监测等,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资产租赁、产权转让等途径盘活存量资产,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二)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
对皮革制造、五金电镀、石化等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固废利用和循环化改造为重点,引进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1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1〕1号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4日(此件主动公开)漳州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不跨设区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推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漳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不跨设区市3条流域:鹿溪、漳江、东溪。
二、基本原则(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
根据我市不跨设区市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争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流域县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县补偿流域上游县。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县保护,为下游县提供优质的水资源,水质下降但仍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则降低补偿标准;水质恶化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暂停下达补偿资金,整改后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再下达补偿资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漳政办〔2016〕208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扬尘污染整治的通知漳政办〔2016〕208号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今年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漳州市中心城区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漳政综〔2016〕36号)要求,持续推进扬尘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特别是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在全省相对靠后,这与漳州“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城市定位不相匹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查找并正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狠抓整改,切实提升漳州城市“气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责任落实芗城、龙文两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舆论监督,采取网格化方式监管,实行污染清单式管理,突出解决施工工地(包括房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道路扬尘污染,确保如期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环保、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履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职责,切实负起扬尘污染监督责任,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筑牢扬尘防治责任。
二、强化整治提升(一)加强道路保洁。
芗城、龙文两区政府加强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确保对中心城区各主次干道每天洒水不低于4次,主次干道(含绿化带、行道树)每三天清洗一次;要购置雾炮车,每天在重点污染和防控区域实施喷雾降尘;遇到污染天气,必须加大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降低道路积尘负荷。
(二)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市、区住建和城管执法部门督促监管网格的每个工地参建各方落实扬尘防治责任主体,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实行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采取设置围挡、围栏,配备喷淋装置、移动式喷雾水炮,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运输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漳政办〔2016〕141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漳政办〔2016〕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的通知》(闽政办〔2016〕83 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主要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尚未纳入的,年内应予纳入。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围绕当前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细化工作任务,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
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各牵头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协办和责任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本年度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市直各部门,尤其是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在6月23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并在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前三季度、全年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分别于9月15日、12月3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落实工作要点情况进行督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漳政办〔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8〕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4日漳州市2018年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实施方案为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补短板工作力度,增强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施十大惠民特色工程包,年度计划投资151.34亿元。
具体如下:一、厦漳同城化建设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56.6亿元。
1.投资重点围绕加快建设厦漳同城化先行示范区,全方位对接厦门,着力完善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港口码头等综合交通网络体系,加快互联互通、环境美化和产业升级。
2.主要措施(1)按照“全面对接厦门,不断增强城市和产业支撑,在当先锋中争先行”的要求,加快推进一批针对性、短平快的项目。
(2)采取PPP等模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道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努力拓宽筹资渠道。
(3)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等支持,多渠道解决项目建设资金。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推进单位:龙海市、长泰县政府,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开发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二、“五湖四海”与惠民安居工程包,全年力争完成投资39.2亿元。
1.投资重点“五湖四海”年度计划投资18.16亿元。
其中,中心城区实施9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9.6亿元,主要建设提升碧湖、西湖、西院湖、九十九湾串串湖(上美湖、湘桥湖)、南湖等“五湖”和荔枝海、香蕉海、水仙花海、四季花海等“四海”;其余各县(市)、开发区实施46个项目,年度计划投资8.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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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
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漳政办[2016]80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漳州市2016-2017年黄标车报废补贴方案
为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非财政供养的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工作。
二、补贴条件
黄标车是指未达到国I排放标准的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暂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黄标车,可申请补贴资金:
1.车辆在本市注册登记。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车辆经本市环保部门核实应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4. 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交售________________ ,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提前交售报废,是指车辆无报废年限限制或其使用年限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上(含一年)。
车辆使用年限起始日期为车辆注册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售给我市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日期________________ 。
车辆使用年限是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2〕第12号)的使用年限,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黄标车,不得享受补贴资金:
1.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2.提前报废时,机动车所有人私自拆除“五大总成”的。
3.因交通事故等非自然原因导致直接报废的。
4.本市公交车、各级行政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含在漳省部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和其他报废汽车补贴政策的。
6.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
7.本方案实施后转出或转入的。
三、资金来源和补贴标准
(一)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依据分级承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市级财政承担芗城区和龙文区实际补贴资金(按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和满足补贴标准要求的黄标车实际淘汰数计算)50%;其余各县(市)、开发区所需补贴资金自行筹集,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完成年度淘汰任务数80%以上的各县(市)、开发区,平均每辆车1000元补助。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也作为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支付补助资金的来源。
(二)基准补贴标准
采用差别化补贴,不同的注册时间和车辆类型,补贴标准不一样。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基准补贴标准基础上,制定补贴标准。
漳州市基准补贴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