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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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4.00—18.0
1.20—12.0
1.00—8.0
0.75—7.5
0.50—6.5
0.42—6.0
0.40—5.5
4
从事有特大危险工作的单位,如水泥厂、锯木厂、造船、油漆、塑料、化工厂、橡胶、起重、桥梁、商店、旅馆、娱乐场所
7.20—20.0
2.50—.0
1.80—12.0
1.00—8.5
0.80—7.0
0.38—5.8
0.30—5.5
0.29—5.2
0.28—5.0
2
从事无特别危险工作的单位,如通讯、地毯、包装、工艺、手工艺、电影制片、电子、纺织、食品、汽车修理厂、酿酒等。
2.00—15.0
0.80—8.5
0.60—6.5
0.45—6.8
0.40—6.0
0.35—5.5
0.30—5.2
3
从事有相当危险工作的单位,如装卸、锅炉、冷藏、电工、卷烟、水暖维修等
0.52—6.5
0.50—5.8
5
从事有特别危险工作的单位,如建筑、安装、石油钻井、钢铁、火柴、管道安装等
9.60—25.0
4.50—18.0
3.80—15.0
2.00—12.0
1.00—9.0
0.8—7.0
0.70—6.0
6
高空、深水作业、探险、勘探
12.0—30.0
7.00—25.0
6.50—18.0
公众责任险费率
每次事故或累费率‰计赔偿限额

别业务种类

50万(含)以下
50至100万(含)
100至200万(含)
200至500万(含)
500至1000万(含)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原创实用版)目录1.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标准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3.雇主责任险的案例分析正文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障雇主因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疾病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的保险。

这种保险可以为雇主提供保障,避免因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根据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 版,我们可以了解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标准。

一、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标准雇主责任险关于年龄的保障范围一般为 16-65 周岁。

理赔大致分为三种限制:1.16 周岁 -17 周岁的员工,受到未成年人年龄的影响,该年龄段的员工,身故赔偿最多为 50 万元。

2.18 周岁 -65 周岁的员工,身故赔偿最高为 100 万元。

3.对于 65 周岁以上的员工,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承保。

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经济责任。

2.责任免除: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免除主要包括战争、暴动、故意行为等导致的损失。

3.保险期间: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

4.保险赔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赔偿根据员工的年龄和工伤程度进行,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6 周岁 -17 周岁的员工,身故赔偿最多为 50 万元;18 周岁 -65 周岁的员工,身故赔偿最高为 100 万元;对于 65 周岁以上的员工,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承保。

三、雇主责任险的案例分析案例:某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摔伤,导致身故。

该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析:在此案例中,由于该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因此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赔偿。

根据员工的年龄,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提供了保障,避免因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天安备-责任[2014]主28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天安备-责任[2014]主28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去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人对于第三条列明事故的赔偿项目如下:(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医疗费用;(四)工伤津贴。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以及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伤害、侵犯;(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

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版【实用版】目录1.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标准2.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3.雇主责任险的案例分析正文雇主责任险是一种保障雇主因其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或疾病而产生的经济责任的保险。

这种保险能够为雇主提供一定的保障,避免因员工意外或疾病而产生的巨额经济赔偿。

根据天安保险雇主责任险条款2020 版,我们可以了解到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及赔偿标准。

首先,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一般为 16-65 周岁。

在理赔方面,大致分为三种限制。

对于 16 周岁 -17 周岁的员工,由于受到未成年人年龄的影响,该年龄段的员工身故赔偿最多为 50 万元。

对于 18 周岁 -65 周岁的员工,身故赔偿最高可达 100 万元。

对于 66 周岁以上的员工,身故赔偿最高为 20 万元。

其次,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赔偿方式和争议处理。

保险责任是指雇主责任险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疾病、残疾和死亡等。

责任免除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雇主责任险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因犯罪行为导致的伤害等。

保险期间是指雇主责任险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保险金额是指雇主责任险承担的赔偿金额。

赔偿方式是指雇主责任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一般为支付赔偿金。

争议处理是指在雇主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如何进行处理。

最后,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雇主责任险的应用。

假设一个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一名员工因设备故障导致受伤,需要花费 10 万元治疗费用。

根据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保险公司将承担这部分费用。

然而,如果公司未购买雇主责任险,公司将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较大影响。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能够为雇主提供一定的保障,避免因员工意外或疾病而产生的巨额经济赔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由总则、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通用条款和附加保险条款组成。

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投保人必须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投保附加险。

第三条基本险、列明风险特约保险和附加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责任限额为限。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基本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旅行服务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以下简称“游客”)遭受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如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经济损失和费用(一)由于意外伤害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发生意外伤害但未达到残疾程度时发生的误工损失;(三)残疾所致的生活补助费、其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四)死亡所致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五)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下落不明。

二、由于人身伤亡引起的其他合理且必要的相关费用(一)游客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二)旅行社及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三)因意外伤害所产生的看护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遗失或损坏赔偿(一)旅行社直接照管下的行李发生的损坏或遗失;(二)行李物品在受旅行社委托方照管下的损坏或遗失;四、本保险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和一名领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

天安(备案)[2009]N41号-财产基本险条款的费率

天安(备案)[2009]N41号-财产基本险条款的费率

财产基本险费率规章主险基准年费率‰财产基本险0.7系数一行业系数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工业类一级工业0.5 0.6 0.65 二级工业0.6 0.7 0.75 三级工业0.8 1 1.1 四级工业 1 1.2 1.3 五级工业 1.5 1.7 2 六级工业 2 2.2 2.5仓储类普通物资0.6 0.7 0.8 易受水损品 1 1.2 1.5 易燃易爆品 1.3 1.4 1.5 特别危险品(需要在特定的温度、压力等条件下保存)2 2.3 2.5电力、林业、矿业、石油类等其他行业 2.5 2.8 3 非生产性企业按照商业楼宇相关要求承保系数二保额系数小于一千万元 1.5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不含) 1.3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不含) 1.1一亿元至二亿元(不含) 1二亿元至十亿元(不含)0.9大于等于十亿元0.8系数三免赔系数小于一千元 1.1一千元至一万元(不含) 1一万元至五万元(不含)0.9大于等于五万元0.8系数四台风、暴风、暴雨、洪水系数建筑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受影响较小0.6 0.7 0.8 0.9 1受影响一般 1 1.1 1.3 1.5 1.8受影响较大 1.2 1.3 1.5 1.9 2.1系数五个体风险评估系数项目评估内容系数备注地理位置保险地址是否位于地势低洼处(如低于周边公路)、是否位于山脚、山坡、或临近江河湖海等水源0.8-1.2基本险系数为1周边环境主要标的物周围是否存在火灾、爆炸隐患,或与发生火灾、爆炸的风险度高的建筑物、工厂毗邻0.9-1.1特定行业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要求非常严格,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业(如需要空气净化车间等)1-2建筑结构钢结构0.8 钢筋混凝土0.9 混合结构 1 砖木结构 1.1 其他结构 1.2场所占用性质是否属于风险密集型公共营业场所,如小商品市场、家具市场、灯具市场、建材市场、百货公司、娱乐城等1-1.5自有防护设施是否具备必要的避雷措施0.9-1.1消防设施状况:1、消防系统:烟火探测系统、自动灭火装置、自动喷淋系统,或者其他特殊消防系统的安装情况。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

天安(备案)[2009]N50号公路综合保险(A)条款(2009版)..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综合保险条款(A)(2009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现金保险和通用条款七部分组成。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通行中断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现金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公路财产损失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一)公路及构筑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防护工程;(二)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安全设施、通讯设施、监控设施和收费设施;(三)机械设备;(四)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五)房屋及建筑物。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公路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也包括下列费用:(一)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清除滑坡土石方及残骸费用指被保险人清除因公路财产保险事故造成的滑坡土石方(包括未承保的护坡发生滑坡)和路基边坡坍方,以及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二)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指被保险人因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为恢复保险损失而发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其中快运费指被保险人为尽快恢复保险损失而选用快捷的、超过正常运输价格的交通运输方式发生的运输费用,但不包括使用空中运输方式发生的空运费。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除特约承保的未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作业车辆之外的其他任何种类的移动设备;(二)在建、重新修建或非日常养护修理过程中的各种财产。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09版)-全辖-2009版-投保单

雇主责任保险(09版)-全辖-2009版-投保单

雇主责任险(09版)投保单特别提示:请您仔细阅读背面的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说明合同的内容,以及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

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未作说明的,请勿在本投保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投保情况 □新投保业务□续保业务(上年保险单号: )投保人: 联系人: 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 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投保人地址及邮编: □□□□□□ 被保险人: 联系人: 电话:被保险人地址及邮编: □□□□□□行业所有制地区范围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雇员一览表雇员工种总计估计雇员人数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赔偿限额(万元) 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元)费率保险费 雇主责任险 死亡、伤残意 外 医 疗诉 讼 费 用附加险保险费总计发生事故情况近三年事故发生次数: ,赔偿金额: ,原因(可附说明): 。

特别约定:1. 本投保单是投保人投保要约,未经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不成立。

是否涉农: 是 □ 否 □业 务 来 源直接业务业务员直接□ 柜台销售□ 电话销售□ 网上销售□ 邮寄销售□ 其他销售□ 间接业务 个人代理□ 银行代理□ 邮政代理□ 产寿代理□ 铁路代理□ 航空代理□ 车商代理□ 汽修厂代理□其他兼业代理□ 专业代理公司□ 经纪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地址邮编: 联系人:联系电话: NO :投保人兹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同意以本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已经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特此投保。

投保人签章年月日业务联系人:初级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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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单位实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责任范围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包括正式在册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和徒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职业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包括自发生该意外事故后180天内死亡),保险人根据本保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致伤、残、死亡、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第三条、第四条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如下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自残、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吸毒、神志不清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治疗手术致伤残或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保险事故引起的间接损失;(六)除有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七)除有特别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死亡或医疗费用;(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当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限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赔偿限额×保险费率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其受害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事故报告书;(四)有关事故证明书;(五)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六)医疗费用等原始单据;(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给雇员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雇员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包括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死亡,按下列标准赔偿:一、死亡:按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给付。

二、伤残:(一)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给付;(二)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赔偿金额参照保险人《雇主责任险残疾给付标准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约定的赔偿限额计算。

(三)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一年。

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一)或(二)确定赔付金额,多退少补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部分。

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以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断。

医疗费用每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元人民币。

注:1、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赔偿金额。

2、死亡与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当被保险人实际员工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除因工作性质需要在征得保险人同意按人数进行约定投保外,保险人按照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对按雇员名单投保的,保险人只对列入雇员名单的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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