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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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世界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精心整理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大纲一、世界遗产的定义:1、根据《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

第1-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指南》中第46条规定: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第47条规定:《公约》第1条就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

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2、《关3二、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性质世界遗产保护规划是指导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并使管理能力达到和保持在满足世界遗产价值有效保护的综合性文件。

三、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我国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11月22日正式批准加入该公约。

《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对申报世界遗产和进入名录后的管理作了全面且明晰的规定。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指南》的任务是结合我国的相关法规和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实际,尽可能准确地落实这些规定,为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规2010更,包括不会对遗产范围产生显着影响,也不会影响其突出普遍价值的“轻微变更”,缺乏规划依据。

三、几个相关问题的说明(一)世界遗产类型我省目前共有5处世界遗产: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黄龙世界自然遗产、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青城山-都江堰世界文化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

我省的世界遗产涵盖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三大基本类型。

(二)与不同法规重叠的管理单元6个,个,4、世界遗产的管理单元中与风景名胜区重叠管理的地质公园3个,包括:九寨沟国家地质公园,黄龙国家地质公园,四川大熊猫栖息地的四姑娘山国家地质公园。

【最新】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用word文档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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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篇一: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X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试论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

试论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

试论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管理作者:黎玲来源:《当代旅游》2012年第04期摘要:峨眉山一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分别由峨眉山和乐山大佛两个景区构成,作为一个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项目,其涉及的自然与人文资源丰富,但管理中牵涉的关系也非常复杂。

本文在分析峨眉山一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现状及申遗后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遗产集中统一管理模式、构建以遗产保护为核心的遗产法律体系等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的建议,以便我们更好的保护管理峨眉山——乐山大佛这一世界双重遗产。

关键词:世界遗产;遗产旅游;遗产保护管理1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概述1.1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资源概况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由峨眉山、乐山大佛两个部分构成,1996年被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峨眉山世界遗产由自然景观、地质、地貌、原生植物、山地垂直带普及植物景观群落、动物、佛教文物、书画、碑刻、寺庙建筑及其他文化遗存等11类资源类型构成;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则由自然景观、佛教文物、书画、碑刻、陶瓷、寺庙建筑及其他文化遗存等7类资源类型构成。

1.2世界遗产资源独特性1996年12月,峨眉山—乐山大佛以全票通过列入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名录。

世界遗产委员会在评价中指出:“按照文化遗产标准(第四条和第六条),委员会认为峨眉山地区具有独特的文化意义,它是佛教在中国发展的最初地区并由此开始向整个东部发展。

这里也是具有美妙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成为—个整体的地方,具有广泛的植物种类分布。

”峨眉山—乐山大佛反映了乐山地区的历史文化、自然和社会经济系统的历史文化特征,具有极高的价值;同时,峨眉山—乐山大佛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雄秀神奇的自然景观,典型的地质地貌,保护完整的生态环境,珍稀的动植物资源以及以佛教为主要特征的文化遗产真有极高的历史、美学、文化、科研和旅游观光价值。

2峨眉山一乐山大佛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现状2.1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地法律保护管理现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四川省建设厅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010年12月13日一、城乡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3、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5、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6、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7、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8、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9、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10、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1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1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建设部令第108号)15、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1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7、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8、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19、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二、建筑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1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13、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14、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02修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1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18、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2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2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号)26、工程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2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31、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令)3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令)3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3号)3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36、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3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38、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39、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40、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4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4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4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7号)4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45、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4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4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50、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5号)5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5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5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5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55、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8号)5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57、城建监察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5号)58、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59、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60、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61、四川省建设监察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62、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6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64、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65、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66、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三、房地产市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7、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8、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9、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10、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64号)1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162号)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1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1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1号)15、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0号)16、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1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18、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8号)19、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7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6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4号)2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26、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2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29、四川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30、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31、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32、四川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3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城市建设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3、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4、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5、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7、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正)8、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修正)9、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10、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1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14、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0号)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16、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8号)17、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33号)1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19、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2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21、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3号)22、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2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3号)24、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25、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2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7、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28、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0号)29、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3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31、四川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第三章规划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世界遗产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强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及《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的申报、规划、管理、保护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世界遗产地及其缓冲区。

第三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永续利用、世代传承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应当共同保护、共同编制规划、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解决世界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2004年十大热点问题

2004年十大热点问题

一、出境旅游新突破
——新突破

2004年6月,非洲国家连片开放,成为中国公民出境旅 游目的地。 2004年9月1日,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向中国开放,中国公 民赴欧洲旅游团成行。


2004年10-11月,南美国家相继向中国开放,成为中国 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地。
2004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美利 坚合众国商务部旅游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 2004年12月30日,北马里亚纳群岛与我国签订旅游协议


二、港澳“自由行”火爆
——点评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 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与旅 游相关的承诺之一是允许部分内地城市居民以个人身份赴 港澳旅游。2003年SARS等灾害的发生使这两个特区的旅 游业遭受了严重打击,为振兴港澳经济,中央政府和香港 特区加快了CEPA的落实步伐。
四、“红色旅游”应运而生
——重要事件





2004年2月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期间,上海、北京、江西、福建、 河北、广东和陕西等省市签署了《郑州宣言》,提出了“打造红 色旅游品牌,推动红色旅游大潮”口号,倡导“资源共享、信息 共用、市场共建、利益共谋”,拉开了红色旅游热潮的序幕。 2004年7月31日,由国家旅游局、共青团中央和湖南省人民政府 共同主办的《中国红色之旅百万青少年湘潭韶山行》活动启动, 为期一年。 2004年8月,国家旅游局宣布“红色旅游”工程启动 2004年9月,郑州宇通公司与《中国旅游报》联手启动“红色旅 游”———“乘宇通车,走红色路”活动; 2004年10-11月,江西省旅游局等单位发起并举办了《新世纪、 新长征、新旅游———2004中国奥克斯汽车红色之旅万里行》, 体验和宣传红色旅游。 2004年12月,江西省旅游局制订了《江西省红色旅游发展纲 要》。 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中宣部和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共同研 究制订了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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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四川省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世界遗产的教育和展示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保护区、缓冲区。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估、申报和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监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世界遗产保护,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世界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坚持共同保护、共同管理、共享资源、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遗产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中文化遗产部分的保护管理工作。

民族宗教、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交通运输、旅游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由世界遗产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七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世界遗产的行为。

第二章申报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世界遗产申报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分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进行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加强保护。

第十一条对具有申报世界遗产价值的资源,遗产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出申请,按照世界遗产申报标准,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申报的资源调查、价值评估和文本编制等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筛选、评估论证后,列入四川省世界遗产预备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世界遗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

第三章规划第十四条世界遗产提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启动申报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符合申报要求的世界遗产提名地保护规划大纲。

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提名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日起,一年内编制或者修编完成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世界遗产地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遗产保护规划要求,组织编制世界遗产片区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规定,明确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目标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和利用措施。

编制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并与保护范围内已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规划相衔接。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世界遗产类别,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对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进行修编或者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的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应当与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在批准前征求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等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世界遗产保护规划。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修建公路、铁路、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对世界遗产的影响评估专题报告,由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实施、资源保护状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和世界遗产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管理机构在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法承担各自保护单元范围内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片区保护规划;(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世界遗产保护措施、管理制度;(四)组织世界遗产资源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做好世界遗产监测信息系统建设,按照规定逐级报送定期监测报告;(五)协调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单位、常驻居(村)民涉及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六)组织和协助开展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利用的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七)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行政执法权;(八)其他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遗产动态信息、监测预警系统和保护监测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对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实施和资源的保护状况进行监测,编制监测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世界遗产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范围标明界区,设立界碑,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在醒目位置设置世界遗产徽志。

第二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五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文物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或者变相出让世界遗产资源。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第五章保护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实施以下行为:(一)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造成水土流失的设施;(二)非法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三)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垦荒、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表、地貌的活动;(五)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设施;(六)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七)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八)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九)其他损害或者破坏世界遗产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不得引进非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外来植物和动物物种,对已引进的应当清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九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应当使用环保车船和清洁能源。

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产生的污水、废气,应当实现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条进入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世界遗产资源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内常驻人口数量超出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承载能力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搬迁措施。

由世界遗产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搬迁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按照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确定的环境容量,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对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保护区采取分区封闭轮休制度,限制游客数量,保护生态环境,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对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进行修缮、修复、保养时,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及其风貌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世界遗产保护所需经费,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国际援助、门票收入、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三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遗产的保护。

世界遗产地应当建立世界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接受志愿者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七)、(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罚款:(一)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以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对世界遗产造成损害或者破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国世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中国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四川省世界遗产预备名单》的各类遗产资源,参照本条例实施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保护除按照《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外,涉及世界遗产保护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除依照国家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规定执行外,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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