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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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我单位于今年开展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我们的整治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创新、加强执法,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确保行政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二、整治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几项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和考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创新:推动行政审批、行政决策等工作的简化、优化和透明化,减少行政程序,提升行政效能。

优化服务流程,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

3.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加大对乱作为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行政机关中的不法行为。

三、整治成效经过一年的整治工作,我们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现象明显减少。

通过加强监管和督查,行政机关加强了对自身工作的规范和自律,主动履行职责,处理事务迅速、公正。

2.行政审批的效率明显提高。

通过推进行政审批的简化和优化工作,我们大幅度减少了行政审批的时间和程序,提高了企业和个人办事的便利性。

3.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得到了保障。

通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减少了不当执法行为,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

4.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加大对乱作为行为的打击力度,我们取缔了一大批非法经营和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在整治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监管力度不够,整治力度不够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几项改进措施:1.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机关按规定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

2.将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严厉打击行政机关中的不法行为,各类乱作为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论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对策及救济途径

论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对策及救济途径

刘智利:论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对策及救济途径河南省政府法制网2009-5-4 15:13:04一、何为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

一般来看,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必须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行政法上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依法应为一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

法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 (1) 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2) 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

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

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3) 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

它指由于行政主体先前实施的行为,使相对人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政主体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

(4) 合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行政主体运用合同方式进行行政活动是现代国家追求民主行政的方式。

行政主体因订立行政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行政作为义务。

当然这种义务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3.行政主体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可能性。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

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小编整理)第一篇: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浅析行政不作为的产生原因及其法律对策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一、产生原因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表现为:一是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交叉。

突出表现在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法律相冲突,且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性文件之间有多款多条相抵触的规定。

下级机关难以适从,选择不作为。

二是立法滞后经济发展,立法空白不断增大,一些新鲜事物无法可依,行政机关往往选择不作为。

三是法规给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能界定不清,使行政机关的职能容量需求远远大于部门供给,一些监督管理领域就发生了不作为。

2、干部法制意识的变异干部法制意识变异包含三个方面:(1)、法律的心理变异。

目前,在我们的执法队伍中,少数公务员心存杂念,凡是影响个人前途或“升迁”的,将法律高高挂起,不予作为。

(2)、法律知识的变异。

在国家公务员队伍中,由于精通法律人数比例少,许多人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法理,无意中产生了行政不作为。

(3)、法律思想的变异。

一些行政主体产生了不服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约束的倾向,为行政不作为发生埋下了思想根源。

3、行政文化环境无序当前,行政主体习惯于以政策、行政命令(或接受行政命令)实施行政管理,忽视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多年的人治行政随着行政的惯性运作,极易自发地产生行政不作为行为。

在行政外部环境中,公民文化素质偏低,法律保护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信守“民不告官”的千年古训,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敢请求法律援助,为行政不作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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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 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 • 防范行政职权滥用的措施 • 案例分析 • 结论与展望
01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
损害公众利益
侵害民众权益
滥用行政职权可能导致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违法征收、侵权行为等。
损害民众信任
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会降低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增强廉洁意识
强化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提高遵守 职业道德的自觉性。
通过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增强行政人 员的廉洁意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行政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使行政机关的行 使权力有法可依。
严格执法力度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惩处违法 乱纪行为。
破坏公平竞争
阻碍公平竞争环境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可能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阻碍创新创 业发展。
损害营商环境
不当的行政干预可能导致营商环境恶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和投资活动。
阻碍经济发展
制约经济发展
行政职权滥用可能阻碍经济发展,破坏市场秩序,影响资源配置效率。
增加企业负担
滥用行政职权可能导致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负担,如不合理收费、繁琐审批等。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增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
完善行政审批制度
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同时防止权 力滥用。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加强对行政经费的监管,防止权力滥用。
加强监督力度
加强党内监督
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党纪 国法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群众监督
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违法乱 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曝光。

行政不作为形成的原因分析及其遏制

行政不作为形成的原因分析及其遏制

一、行政不作为的涵义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涵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行政不作为应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其所属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为义务而在法定合理期限内应当作为也可能作为的情况下而实际不为的违法行为,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既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还可以是不属于该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如行政委托过程中的行政不作为。

2、行政不作为的不作为主体必须是对行政义务的不履行。

3、行政不作为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有合法的职责权限。

4、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在法定其合理期限内未作出的行为。

5、行政不作为必须是应为,也可能为的情况下不为。

6、行政不作为是实质不为的违法行为。

7、行政不作为所界定的价值取向最终着眼于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不作为不等同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两者无论从外延或内涵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富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责,有能力履行而明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实际上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仅仅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而没有对行政不作为作出规定。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行为。

从内涵来看,两者也有很大区别,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而行政不作为则不包含行政主体明示拒绝的行为,因为明示拒绝体现在行政程序上,行政主体已经履行了受理、审查、答复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它表现出来的是积极的作为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特征在分析了行政不作为的涵义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不作为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作为义务。

2、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治理对策及建议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治理对策及建议所谓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指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

近年来,通过民主评议行风、经济环境集中整治、机关作风集中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党的纯洁性教育等活动,广大干部职工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明显好转,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应当看到,系统范围内无利不作为、有利乱作为,失职不作为、越权乱作为,缺位不作为、越位乱作为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有的不按政策和规定办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畅,中梗阻问题时有出现;有的谋取小集体甚至个人利益,权力观念异化,重收费、重处罚,轻管理、轻指导,侵犯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的不履行服务承诺,不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和程序,让服务对象两头甚至多头跑;有的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事前调查不够,行动不快,等到问题严重、矛盾激化了、才引起重视;有的相互之间缺乏沟通配合,推诿扯皮,不围绕发展出主意,不结合实际想办法,工作上被动应付;有的组织纪律性差,上班打电脑游戏,迟到早退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

这些都是工作上的不作为、政治上的不敏感、纪律上的不严肃,严重浪费公共资源,降低社会效率,破坏社会公平,影响正常秩序,混淆是非观念,影响社会风气,败坏党和政府形象。

、问题表现及存在原因(一)、少数人员素质不高。

这是目前不作为乱作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为:一是为政不廉,以权谋私。

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贿赂、购物卡等。

这些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不给好处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二是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有的行政执法人员态度冷淡、语言生硬,有时甚至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以至发生冲突;有的表面上也在履行工作职责,但行动迟缓、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此外, 还有一些人员畏难怕硬,怕得罪人或自身懒惰而不能认真履行自身职责。

(二八有的部门大局意识不强,管理水平不高。

一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形式职权,部门之间推诿等靠。

遏制行政不作为

遏制行政不作为

近年来,政府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现象明显增多,在“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不作为类型的案件也占有相当的比例。

可以说,“行政不作为”已成为当前严重干扰依法行政的顽症,同时也已成为国家公务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一大通病。

如何看待行政不作为的后果及危害性,如何有效遏制及惩治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张扬了权力的“不作为”的恣意和放任自流般的“倦怠”,实际上是被动姿态上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

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障,损害了作为纳税人为政府提供纳税支持的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丧失了行政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信用”,严重损害了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由于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容易使人们低估其潜在的危害性,且往往得不到有力的查处。

行政不作为往往意味着责任意识的匮乏和刚性责任行政机制的缺席或疲软。

有权力就意味着有责任,权力与责任乃是一对形影相随的双胞胎。

责任始终是权力运作的影子。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

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表征,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

行政不作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乃是“责任行政”理念的应有之义。

尽管行政不作为表面上表现为行政主体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笔者认为,宜从建构和完善责任行政机制、建构和完善司法审查机制这两方面着手,建构遏制和惩治行政不作为的刚性屏障。

其一,建构刚性的责任行政机制,形成遏制行政不作为的第一道防线。

浅论行政不作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

浅论行政不作为作者:蒙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较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我国对治理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不作为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害的救济途径比较有限,本文针对行为不作为相关问题进行了浅要的思考和论述。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危害救济办法作者简介:蒙琦,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51-02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定義,学术界通常有以下几种表述:(1)“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2)“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4)“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是指行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形式。

”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文件中并未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准确定义,属于一个“模糊地带”。

笔者认为对行政不作为进行定义,应围绕以下四个要件:(1)作为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只能是负有某种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即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相关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的组织。

(2)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具有相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定义务。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因此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以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条件。

(3)在具体的履职环境中,行政主体具有履行法定行政义务的可能性。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行政主体虽然负有法定行政义务,但受到客观条件所限制、以及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影响导致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出于非主观因素未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此种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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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扩遏制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遏制行政不作为必须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这些年来,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已然凸显,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现象依然存在。

某些政府部门该做的事不做,该负的责任不负,麻木不仁,冷眼旁观……行政不作为现象已经成为侵扰法治政府的一个顽症。

本文主要就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所谓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并且能够履行却未履行或拖延履行的状态。

行政不作为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一)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腐败的重要表现,是官僚主义的终极产物行政不作为与滥施权力、乱作为不同,滥施权力者是利用权力做出超出合法权限或不依法定程序的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

而行政不作为则是不做或少做权限内该做的事,该为而不为法定职责,严重阻塞国家法令的畅通,使国家本应发挥重大作用的法律法令被削弱,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

由此不难看出,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上的另一种腐败行为。

同时,除了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不作为”外,出现最多的是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不作为”。

从近年来媒体接连报道的大桥倒塌、商厦失火、矿井爆炸、轮船沉没等恶性案件看,其损失之巨大、危害之严重、影响之恶劣令人不寒而栗。

(二)行政不作为造成政府职能的缺位和错位,不利于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管理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和政府的众多部门。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权限交叉和权限划分不清,产生了大量的行政执法争议。

一方面,对一些问题多、责任大、无利可图的领域,相关执法部门都不愿管,互相推诿,互相扯皮,在政府本该作为的领域里出现行政“缺位”,由此形成“执法的空白地带”。

另一面,行政机关各自为政,缺乏协调。

有些政府部门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经常越俎代庖,直接介入市场交易关系,对市场进行瞎指挥,导致市场失灵,出现政府行为的错位。

(三)行政不作为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侵权行为,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好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

人民之所以需要政府,就是要通过政府的行政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服务,就是要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致受到损害,以及在遭受损害时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然而,屡屡出现的行政不作为,却严重损害了国家、一、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危害任燕华试析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其遏制百科论丛百科论丛集体和群众的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尽管其在形式上比较隐蔽,在气氛渲染和对群众心理的影响上不如“乱作为”那样明显和强烈,但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危害性与行政乱作为的危害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它直接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有权获得抚恤金的公民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抚恤金,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就侵犯了该公民获得抚恤金的合法权利;也有可能是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税务机关逾期不对应纳税的公民或法人征税等,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四)行政不作为损害了政府的威信,易导致百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威信即威望和信誉,政府的权威是在政治生活中靠社会公众公认的威望和信誉而形成的支配力量,它是政府进行经济和社会管理的基础。

政府的信誉包含了诚信、荣誉,以及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言而无信、不作为、不履行职责都是不诚信的表现。

政府的不诚信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

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正当性就是建立在公众信任的基础上的,政府的任何一种不诚信都会损害其合法性与正当性。

行政不作为必然降低公众对政府的评价,损害政府的形象。

法律、法规有时会赋予某些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职权,个别工作人员还存在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由于某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为某些执法者的“不作为”留有很大空间,有些“不作为”很难被发觉,且证据收集困难——所有这一切都会导致百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信任危机。

老百姓对某些行政机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评价也足以说明问题。

二、遏制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对策思考综上,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侵扰依法行政的一个幽灵。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来最大限度地遏制行政不作为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一)在立法上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首先,加强立法,减少法律冲突。

一方面,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权限范围和时效,明确不作为行为的确认、审查程序、决定、申诉程序、执行程序;另一方面,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于一些需要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履行的职能,尽可能具体划分各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明确职能交叉时各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其次,在制定行政法律法规时,增加对行政不作为的处罚条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法律后果。

在制定和修改有关公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时,将公务员勤政或懒政的嘉奖和惩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如明确“引咎辞职”机制等。

(二)在执法上理顺执法主体,规范执法权限,强化执法的责任制首先,要强化行政机关“责任行政”的意识。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现代法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行政不作为现象其实是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一种特例,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滥用权力和规避责任。

根据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权力的运作应当始终置于法定责任的轨道。

具体而言,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执法机构的建设,强化执法的责任制,改革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的管理体制;强化各部门内部对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杜绝敷衍了事、无所事事的现象。

其次,规范我国的公务协助关系。

可以在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将公务协助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如将公务协助关系分为法定公务协助关系和自由公务协助关系。

法定公务协助关系应当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包括公务协助的条件、适用范围、协助主体等。

对于法定的公务协助关系,当一个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时,另一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协助,不得拒绝,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而自由公务协助关系则可以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

(三)在司法上完善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和救济机制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有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受案范围太窄;第二,原告当事人范围过窄;第三,法院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形式单一,没有对履行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第四,对行政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能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获得有效的救济。

针对以上弊端,笔者认为:首先应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应将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及一些抽象行政不作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

其次,扩大享有原告资格的当事人的范围。

从世界发展趋势来看,对原告资格方面的限制越来越宽松,有些国二、遏制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对策思考家已经把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排除在确定原告资格的条件之外。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现状,可以建立起行政不作为公诉制度,规定任何政府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存在“不作为”现象,原则上行政行为相对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职能部门的法律责任。

其三,判决适当。

司法救济就是要建立一种为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供保障,在相对人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分割时随时给予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对象行政不作为这样的违法行为,应当允许法院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具体履行内容的判决,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诉。

一是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

二是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要求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的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如果原告坚持原来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则可驳回起诉。

三是如果审查原告申请合法,被告有作为义务,则可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作为义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其四,完善《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

即增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规定。

从法理上看,有损害必有赔偿。

行政不作为这种违法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同样构成行政侵权,其法律后果之一就是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目前,在行政不作为违法问题上国家赔偿责任的缺失,实际上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种缺陷。

因此,将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责任归到国家赔偿责任中去,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

如果政府必须对“不作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那是真正意义上的花钱买教训。

因此,确立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制度,能够全面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之不受损失;能够进一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四)在法律监督上完善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法律监督”除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更在于对不作为行为的外部监督。

其中,尤其要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首先,采用各种方式在人民群众中做好法制宣传,鼓励民众在受到因行政不作为而导致的权益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法律监督和人民监督上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减少行政不作为现象。

其次,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对行政的监督机制。

大众传播媒介的监督是目前最有力的监督手段之一,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舆论监督是一种受之于众的社会性的监督形式,舆论监督的本质是公开。

通过媒体报道,让人民群众知道事实的真相,使一些人和事难以进行暗箱操作,产生一种其他监督形式所无法替代的特殊效应。

现实情况表明,某些违法违纪的行政执法事件,采取诸如纪律处分、通报批评等内部处理形式,对某些部门及责任人来说往往触动不大,甚至还会无动于衷,过后依然我行我素;而事件一旦被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披露,就会产生一连串的震动效应,当事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组织的处理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所在单位会迅速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工作,以尽快消除负面影响;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会以此为鉴,开展教育活动,抓好防范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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