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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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

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作者:田龙山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现象和案例仍不断出现。

文章拟通过具体案例对公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原因、后果及其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探求杜绝行政不作为现象的途径。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案例分析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和快速发展阶段,各类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主要行政机关,处于解决矛盾的风口浪尖之上。

因此,公安民警在处理日常公安工作,特别是进行行政执法工作时,需要能熟练运用行政、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对问题进行深入、正确的分析。

一、行政不作为概述(一)行政不作为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56条,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它包含五层含义: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政主体未履行的是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必须具有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能力,行政主体未履行特定义务,行政不作为具体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消极行为方式,其表现形式有: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疏于履行法定职责。

上述案例中警察的行为就是一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就公安行政不作为而言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当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的行为。

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相继出现了一些不作为案件。

本文拟通过具体案件来探讨公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原因及其后果。

二、具体案例2012年6月18日,张某去自家用来出租的房子(以下简称出租屋),发现里面有人住,其感觉很诧异——因为之前的租户王某的合同已到期走了。

行政不作为答辩状

行政不作为答辩状

行政不作为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作为原告,在此向法庭呈交行政不作为答辩状。

我对被告的指控及相关证据表示异议,并就以下几点进行答辩和辩护。

一、案件背景和被告的行为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 案件背景根据我理解,一个人民公仆的职责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而在本案中,被告却没有履行其职责,导致对原告权益的损害和公平正义的缺失。

2. 被告的行为根据我所了解到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我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行政不作为的行为:(1)未及时履行职责:被告作为行政机关的一员,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关事务。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明显拖延了办理时间,导致原告权益无法得到及时维护。

(2)违反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服务。

但在本案中,被告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二、证据分析和证据解释1. 证据分析我提供的证据清楚地表明了被告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尤其是相关的书面资料、聊天记录等,更是直接证明了被告拖延办理事务的行为。

2. 证据解释在对提供证据进行解释时,我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相关申请资料:我提供了大量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证明我要求被告履行职责的合法性。

(2)相关聊天记录:作为求助方,我与被告之间的沟通聊天记录清楚地表明了被告的拖延行为。

三、法律条款和法理依据根据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我认为以下法律条款和法理依据支持了我对行政不作为的指控:1.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行使权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审查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上述法律条款和法理依据明确表明了我对被告的指控是合理的和有依据的。

四、原告权益的损害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导致了我原告权益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成本、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07•【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74号•【施行日期】2024.04.0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要坚持积极探索、稳妥推进、规范有序,努力把工作抓实、步子迈实、效果做实。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7日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规范性与科学性1.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作出部署,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改革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一)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一)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一)摘要:本文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在纠正审判过程中,关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探讨,并对原告对启动行政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决定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的特殊性决定被告不作为的事实和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举证期限、法律后果近年来,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在司法初中中认识也不一致,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很难把握。

笔者在此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举证责任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原告对启动行政程序,引起行政法律后果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指应当由原告申请行政机关作为或应当由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即行政主体不履行某种法定职责。

原告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应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申请”的事实,被告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消极的行政行为,还应当提供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上述几种情况都是表现行政机关”不予履行“或”逾期不作答复“,是行政可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履行一定的证明责任,在提起诉讼时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提供其起诉是在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或提出请求两个月后提起诉讼的证明材料。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探析

行政不作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探析
பைடு நூலகம்
仅是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完全无 所作 为 ,也可 以表现为行政 机 关未将行政程序进行到底 。 行政作为义务在大多数情况下“ 不 是单一 的 ,在行政 过程 中表 现为一种 义务 的系列 ” 。如行 政 许可过 程 中的受 理 、审查 、听证等 ,这些均属 阶段性 行为 。 实际情况是 ,即使行政 主体履 行了各项阶段性行为 ,但 只要 在法定和合理 的时限内未作 出最终的正式决定 ,同样构成行
知相互 冲突。 二 、构成行政不作为 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 行政 机关是否具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允诺确定 了行政机关 的作为义务 。 ( 二 )行 政 机 关 不作 为之 客 观 存 在 状 态 1 . 行政不作为与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程序 违法行为 ,但不能等 同于程序 违法行为 。行政不作为表现 为 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未完成 相关 义务。而程序违法行为还包 含 作为行为程序违法 ,主要表现 为遗 漏 、混用程序等 。如行政 机关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 履行 告知义务 ,很显然 ,此处 程序违法属于行政作为程序违法 ,而非行政不作为 。 2 .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 阶段性行为 。行政不作 为的形态不
行政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现状 以笔者所在 的法 院为例 ,近三年我院受理一 审行 政诉讼


案件 9 9 件 ,而行政不作 为案 件受案量达 2 1 件 ,占到了一审 行政诉讼案件 的 2 1 . 2 1 %。行政不作 为案件经过 审理后 , 驳 回 诉讼请求 的 1 O件 ,占 4 7 . 6 2 %,撤诉 5件 ,占 2 3 . 8 1 %,支持 原告诉讼请求 ( 包 括判决履行和确认违法 )的仅有 4件 ,占 1 9 . 0 5 %,另外 ,裁定 驳 回起诉 的 2件 ,占 9 . 5 2 %。从 这些数 字 中可 以发现 : 第 一 ,行政不作为诉讼在行政诉 讼中所 占比 例不低 ,与社 会公众对于行政不作为事件发 生频 率的感受相 互 印证 , 说 明仍有一部分行政不作 为事件在 司法 的监控之 下 , 但不得不排除部分行政不作为事件或被挡在立案大门之外 ; 第二 ,行 政不作为诉讼驳 回原告诉讼请求 的案件 明显多于支 持案件 的数量 ,这社会生活 中行政 主体行政 不作 为违法的感

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例

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例

报警后公安机关不处理行政不作为案例[裁判要旨]未完成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职责范围内,仍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评选理由]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诉讼较为常见的诉讼对象。

本案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有别于其他因公安机关拒绝或拖延出警,造成相对人的损害、损失而引发的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

本案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及时出警并对涉案当事人、案外人做了询问笔录,在此层面上,公安机关似乎并不具备“不作为”的特征,但遗憾的是被告长期未给出治安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其辩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同时也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况,作出了应当不予处罚的规定。

该法第九十九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进行了规定,即公安机关依职权处理治安案件,无论处罚还是不处罚,都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结论以终结案件。

因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的“作为”义务,应当延续到案件终结。

同时,此案折射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受害人救济途径的有限保护以及制度设计诸多不合理之处,借以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职责,消除行政诉讼盲区,以确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案情]2012年9月19日,原告胡子平以在白云路颐园小区颐欣里13栋1单元103号自家商铺门口,被李仲达等三人打伤为由,用手机拨打“110”报警,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接警处置,对当事人胡子平、李仲达、连晓峰以及证人苏力进行了询问,当天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盘龙分局(穿金路派出所)调处治安纠纷登记表》载明“双方一致达成协议,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被告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12年9月21日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给原告胡子平,原告胡子平自行就医,并自行到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情及后期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年9月24日出具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2)IC鉴定第399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胡子平伤情为轻微伤;(2012)IC鉴定第39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期治疗费为人民币两千元。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

公安以经济纠纷为由对明显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属行政不作为裁判要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治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行为,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公民以私力强占方式来实现的自我救济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存在民事纷争,并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公安机关依法制止、查处非法侵犯财产的行为,系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要求,并不属于违法介入民事争议的处理。

佘某某与如皋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2016)苏06行终90号当事人信息上诉人(原审原告)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公安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成明,局长。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佘某某系苏F×××××丰田牌轿车的车主,佘飞系佘某某之子。

2015年1月8日8时许,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佘飞电话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某某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

如皋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处置。

在了解到系案外人张某、李某等人因与佘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某某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当日下午,李某等通过案外人薛某电话联系拖车公司将案涉车辆拖走。

在拖车过程中,李某将拖走汽车一事向佘某某发短信予以告知。

案涉车辆被拖走后,佘飞于2015年1月10日再次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依法履职。

佘某某则向如皋市公安局邮寄了一份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的“抢劫苏F×××××轿车举报材料”,要求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破、追回车辆、追究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责任。

2015年1月15日,佘某某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再次报警,要求如皋市公安局帮其将汽车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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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经验,制定本处理意见。

二、对行政不作为概念的不同认识,会影响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立案与审理。

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法官必须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有正确的认识。

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明确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一定的行政行为,或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实施与行政相对人主观愿望相违背的行为。

四、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来说的,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作为;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就是不作为。

五、考察行政不作为,应当将行政不作为与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区别开来,行政不作为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对行政不作为的主观评价。

六、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首先应当明确行政不作为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行政机关没有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愿望;其次,才是对行政不作为是否合法进行主观评价。

七、行政审判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重点是审查其合法性。

行政不作为违法有一定的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规定的,就是违法的行政不作为。

八、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二)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三)行政机关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四)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限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九、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仅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而且包括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行政机关对外承诺的义务、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十、行政机关能够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主观上有作为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只要去做就能实施一定的行为。

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或合理的履行期限内,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政机关能够履行。

十一、关于履行期限问题,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认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按合理期限来认定。

十二、合理期限一般为60日,行政机关只要没有在60日内作为,就应当认为超出了合理期限。

十三、司法实践中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受案范围已突破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发抚恤金等方面的不作为范围。

凡是行政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其相应的不作为也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十四、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政作为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对终局裁决的事项不裁决,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五、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为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其作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

如果其相应的作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刑事司法行为,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涉及不动产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七、行政不作为案件应当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但也不排除原告的举证义务,原告应当对其已向被告提出作为的申请负举证义务。

十八、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诉讼期限,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作为案件诉讼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为二年,超过二年,应当视为已过诉讼期限。

十九、行政不作为案件二年诉讼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时起算。

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视为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

二十、行政不作为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诉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应当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十一、直接因果关系是确定行政机关违法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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