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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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论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责原 则应 该是过 错推 定原则 。主要 理 由有 : 1依“ . 控权 法” 之理 念, 过错推 定原则 有利 于平衡行 政相对 人

行政 不作为 的行政 法律 责任
由法律强制有 责主体承 担行政 法律 责任 , 方面是 为了补救 与行 政主 体在行政 法律关 系中 的地 位 , 一 使行 政相对 人更容 易获得
究侧 重 于行政赔偿 责任 , 得不 够全 面和 深入 。在 实践上 , 显 由于 二元说 、 三元 说、 多元 说等多种 归责原则 体系 , 是最普 遍 的是 三 但 对相 关责任人 的法律追究 缺乏健 全的 法律依 据, 以全国各地对 元说 的主 张。我 国 《 所 民法 通则》 于 民事侵权 就存 在着一 个三 元 对 行政 不作 为的责任 追究存 在不 够规 范 、 意性大 等 问题 , 随 例如对 归责 原则体 系 , 即过错 原则 、 无过错 原则 、 公平 原则 。 行政 法律 责
行为 。
( 行政不作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行政 法律 责任 的 归责原 则是行 政责 任法 乃至 全部 行政法 学
国务 院发布 的 《 全面推 进依 法行 政实 施纲 要》 明确规 定: 行 中 的基本 理论 问题之 一 。 而对 于这一 基本 理论 问题 , “ 然 行政法 学 政 机关违 法或者 不当行 使职权 , 当依法 承担 法律责 任 , 应 实现 权 界只有 极少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鲜 明对 比的是 民法 学界关 于归责 与 力和 责任 的统一 。依法 做到执 法有 保障 、 权必 有责 、 权受监 归责原 则的研 究与争 论却一 片繁荣 , 以必须借 鉴 民法 学界关 于 有 用 所 督 、 法受追 究、 违 侵权 须赔 偿 。任 何行政 权力 都是权 力与 责任 的 民事 责任 归责原 则的研 究来 探讨行政 责 任的 归责原 则 ” 统一 , 有责任 , 力就 不可能得 到 正确运 用 。“ 没 权 责任 行政” 是现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行政不作为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范围表面上看要大一些,两者的救济范围本质上并无差异。

热门城市:日喀则律师沭阳律师新郑市律师无极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宜都市律师平山县律师烟台律师义马市律师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行政不作为现象逐渐增多,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也要相应而出。

▲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都是具体有哪些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行政不作为以及其救济途径的一些内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相对行政作为而言的。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不作为主体必须是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主体。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负有法定作为义务。

它包括依职责产生的法定义务和依职权产生的法定义务。

第三、行政主体具有履行该法定义务的能力,但故意或过失不作为。

第四、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没有意思表示或有意思表示却没有实际履行。

表现为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或者没有完成一定的程序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及主要救济方式▲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不作为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隐蔽性,“行政不作为”现象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有不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有的游手好闲,不想主动开展工作;有的麻木不仁,不为服务对象着想;有的“有利则为,无利不为”等等,如此“不为”,意味着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这不仅直接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也影响了正常的行政管理活动秩序,造成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2、行政不作为不利于构建责任政府。

责任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责任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诚然积极作为的政府未必是责任政府,但不作为的政府则肯定不是责任政府,对于构建责任政府,维护政府形象,政府不作为的防范机制的构筑是关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法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简单来说,行政过失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出现的错误、疏漏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状况。

在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行为主体、行为的性质、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与识别首先要考虑的是行为主体。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错误行动或处理疏忽,而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的问题。

行为主体的身份与职责对于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至关重要。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性质也是界定与识别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不善或处理不当的行为,对公民权益产生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应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行动,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不同,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明确区分。

第三,行为结果及其对公民权益的影响也是判断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因素。

行政过失往往会导致特定的事件或问题发生,违反了法律或规定,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不作为则是因为行政机关未履行职责,导致公民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得到满足。

因此,在界定与识别时,需要通过评估行为结果以及对公民权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界定和识别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法:需要对行政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了解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依据。

只有在明确了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定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过失或不作为。

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收集相关事实证据。

行政过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判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只有通过调查和研究,获取真实、客观的事实情况,才能进行准确的判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

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一、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什么处罚?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会受到的处罚:宣布无效、撤销违法、重作行为、修正违法、履行职责;、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被通报批评。

由于行政主体通常是组织,其行政行为必须通过行政人来实施。

在追究法律责任时,有必要正确划分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的法律责任。

对外部来说只有行政主体才是名正言顺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对外进行行政活动的,行政人的职务行为应视为行政主体的行为。

作为行政人的法律责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体对外承担,再由行政主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是:1、《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状态。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

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一、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复议吗?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二、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不申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

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

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一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义务来源法律直接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这种法律正面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只能来自狭义的义务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或授权性法律规范都不能正面体现行政作为义务。

第二,法律间接体现的行政作为义务。

所有授权性法律规范均隐含相应的行政职责,其中很大一部分是行政作为义务。

另外,行政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规范也隐含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从而包容着行政作为义务。

第三,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

⾏政法的⾏政⾏为1. ⾏为的涵义 ⾏政⾏为指⾏政主体⾏使⾏政职权对相对⼈产⽣法律效果的⾏为。

第⼀,⾏政⾏为的主⾏政⼈员 体是⾏政机关,得到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政机关组织体(包括⾏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政⾏为必须是⾏政主体⾏使⾏政职权的⾏为。

第三,⾏政⾏为必须是对相对⼈的权利义务产⽣法律影响的⾏为。

⽐如,有⼀些⾏政主体的⾏为,象单纯的建议、劝告等⾏政,⼀般不可能对⾏政相对⼈产⽣权利义务的影响。

2.⾏为的类型 (1) 抽象⾏政⾏为与具体⾏政⾏为。

区别可从三⽅⾯进⾏: a) 看该⾏政⾏为终结时相对⼈是否明确、固定。

b) 看适⽤效⼒是“⼀次性消费”还是反复使⽤。

c) 抽象⾏政⾏为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的⾏政规范性⽂件。

(2) 内部⾏政⾏为与外部⾏政⾏为。

区分主要应看⾏政⾏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

如果涉及的是⾏政机关公务员特有的权利义务,该⾏为必然是内部⾏政⾏为。

反之则为外部⾏政⾏为。

(3) 作为⾏政⾏为和不作为⾏政⾏为。

(4) 单⽅⾏政⾏为和双⽅⾏政⾏为。

(5)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

这是借⽤民法学原理所作的区分。

⾏政法律⾏为和⾏政事实⾏为的区别建⽴在相对⼈权利义务的变化是否由⾏政主体的意思表⽰决定这⼀点上,它是⾏政活动的元形式。

3. ⾏为的构成要件和合法要件 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权利要件、法律要件、⽬的要件。

合法要件:⾏政⾏为的合法要件是指⼀个⾏政⾏为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项条件。

它的选取应考虑要件的同层次性、涵盖性、均衡性和不重复性。

其具体要件包括:第⼀,⾏政主体及其职权合法。

第⼆,⾏政依据合法且充分。

第三,⾏为内容明确且正当。

第四,⾏政程序合法且正当。

4. ⾏为的效⼒ ⾏政⾏为的效⼒是指⾏政⾏为在法律上所发⽣的效果。

包括: (1)公定⼒。

⾏政处理的公定⼒指⾏政处理⼀经作出,除⾮有重⼤、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表⽰尊重的⼀种效⼒。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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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 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食安办(2013)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构改革期间 食品和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目前市流通环节的食品 安全监管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故被告已无职责对流通环节的食品安 全进行监管,且其在接到原告钟某举报时应能够确定该案件的主管机关。《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 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本案中当被告认为原告 所举报事项不属其管辖时,应当移送至有关主管机关,故判决被告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就原告举报事项履行移送职责,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工商局不服,提出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相同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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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合理性原则
• 也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 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也包括内容合理和程 序合理两个方面,具体有以下内容: • 一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 二是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 三是行政行为必须必须考虑相关因素; • 四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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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 一是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二是损害了政府的威信。 • 三是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危害了国家依法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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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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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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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界定
• 首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 其次,从法律拟制的前提看,行政不作为必须以存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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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从不作为的状态看,必须是不作为主体能够履行而 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 • 第四,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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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不作为的治理
目前我国对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展开了有效的治理 • 一是深入开展行政公务员职业道德教育。 • 二是全面建立行政投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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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 2013年12月27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工商局)接到钟某 的申诉(举报)信,称其在家乐福购买的“北大荒富硒米”不符合《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产 品,要求工商局责令家乐福退还其货款并进行赔偿,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同年12月30日,工商局作出《答复》,称依据该局调查,钟华反 映的食品安全问题目前不属于其职能范围。钟华于2014年1月8日向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于同年4月2日作出复议决定书 ,维持《答复》。钟华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 认工商局处理举报案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移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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