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_个人归纳
《行政法学》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

《行政法学》简答题、论述题参考答案四、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何特点?答: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以下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③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
④行政法渊源的复杂性。
2、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有何特征?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如下特征: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②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3、如何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4、简述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
答: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②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5、如何理解行政处理的涵义?答: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具体事件行使行政职权,单方面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①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②行政处理是法律行为。
③行政处理是行政权主体所实施的单方行为。
④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⑤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为。
⑥行政处理是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实施行政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①依法实施原则。
②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③效率和便民原则。
④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7、简述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和区别。
答: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
(一)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联系。
其联系体现在:①确认与许可常常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行政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模拟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效率原则: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指导和规范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3、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4、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发生的法律关系。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7、行政处理: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9、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10、※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11、行政救济:指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侵害,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和程序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损害的公民权益得到恢复、补救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复议、诉讼、国家赔偿等。
12、行政法制监督: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16、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17、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设定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1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1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20、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使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2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2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6、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27、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8、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二、简答题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以后;事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要给予相应补偿..2、简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以下要求:1妥当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才能实施;2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3比例原则或相称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先进行利弊衡量;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价值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价值时;才能实施..3、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2组织性质不同..被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之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4、简述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5、简述执行罚的特点..答:执行罚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2执行罚的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随意确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4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6、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7、简述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8、简述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9、简述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10、简述可以一并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提出审查申请的的规定有: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11、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包括:1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居间行为;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12、简述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三种情形: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13、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发生行政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行政案件有法律上法律上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14、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1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可以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也可以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15、简述鉴定结论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6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16、简述现场笔录应载明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1时间、地点和事项等内容;2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3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4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简述人民法院的取证..答: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18、简述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有: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9、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的情形..答: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等.. 20、简述提起再审的条件..答:提起再审的条件是:1必须由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提出..这些国家机关和人员包括:上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院长..2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21、简述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的条件..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适用于以下情形;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22、简述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适用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23、简述撤销判决适用的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作出撤销判决: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24、简述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决定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1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2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3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4重大、疑难行政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25、简述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3有损害事实发生;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5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三、论述题1、论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2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并且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主体具有恒定性;3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二者具有包容关系;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占有较大比重;但并不能代表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列;5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创制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法律概念;用以指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力和职责的法律组织..2、论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1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在此关系中不作为一方当事人出现;不具有一方当事人的资格..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但如果国家公务员非处在公务员地位时;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与行政机关发生关系;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但因这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只能在系统内部解决;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4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如行政监察监督;成为监督法律关系中被监督的一方当事人..3、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答: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1、公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或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已作出的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要求行政主体有义务保证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内容实现;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当主动、积极、实际履行义务..4、执行力是指保证已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停止执行..4、论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答、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从而形成了行政诉讼法一项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层涵义:1、法院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1我国宪法组织法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权;交由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系统本身行使;2抽象行政行为涉及政策问题;不宜由法院判断;3抽象行政行为涉及不特定相对人;有时甚至涉及到一个或几个地区乃至全国的公民;其争议不适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2、法院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考虑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立以及法院和行政机关在对待合法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上的相对优势;司法审查原则上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但这也并非绝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事项也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1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撤销;2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直接予以变更..5、试述行政法如何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可以界定为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1分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1分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功能是规定各个不同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在行政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能越权..越权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而且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无限膨胀;使之限定在法定的必要范围内..2分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1分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不仅在于其权限的范围;更重要的在于权力行使的方式..如果有严格的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就不会造成太大的威胁和侵犯..行政程序法是保证行政权正确、公正、有效行使的最重要手段..2分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1分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是在事前控制行政权的范围和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防止行政主体越权和滥用;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则是在事后对行政权进行制约..2分6、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有:答:一一般期限1、直接起诉的起诉期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2分2、经过复议的起诉期限..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2分二特殊期限1、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2分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涉及不动产的;从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起诉的;法院不受理..2分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分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1分。
行政法简答及论述

历年简答题1.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
2.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答:(1)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
3.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与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答:(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5.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7.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答:(1)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
8.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答:(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9.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答:(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3 、 论 行 政 主 体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方 式 。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行 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④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 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通报批评。
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 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③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④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⑤停止违法行为;⑥撤销违法决定;⑦撤销违法的抽象行 政行为;⑧履行职务。
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⑨纠正不当。
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⑩行 政赔偿。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退赔,恢复原状;④停止违法行为; ⑤采取经济制裁措施;⑥赔偿损失;⑦行政处分;⑧罢免。
答:⑴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⑵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⑶ 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 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 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 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行政法简答题

二、简答、论述题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答: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肯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 2、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答: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质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同约定,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期末复习简答论述整理

《行政法》复习指导简答与论述行政处罚部分一、简述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简述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行政处罚体现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特征:(1)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且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3)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也是为了惩戒和教育违法者。
三、试论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潜在着侵害人们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因素,法律必须为行政处罚确立一系列制约机制和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
行政处罚是典型的侵益行为,其实施必然导致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
因此,行政处罚行为自始至终都应该严格贯彻处罚法定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A:处罚设定权法定;B: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C:被处罚行为法定;D: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公正的原则,亦称合理处罚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公平、公正,没有偏私,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法简答题

问答题:1.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答: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和发行原则;行政和理性原则。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5.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答: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答: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法律依据; 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答: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
10.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答:选任;委任;调任;聘任。
11.被授权的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1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1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答:提成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利。
14.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答: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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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力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六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3、公务回避原则:实体原因:工作人员与其处理的公务本身存在利害关系程序原因:虽无利害关系,由于其他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三、权责统一原则1、行政效能原则:为了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可排除职能实现时的障碍。
2、行政责任原则:当行政主体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行政职权,是权力也是职责。
四、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3、比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2)概念: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并且行使行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
(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成本与收益、目的与首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一个合理的比例,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4)比例原则的内容:A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手段。
B必要性原则:当面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行政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行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对称时,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小的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合理A+B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生的后果进一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措施——目的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活动,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的行政类型。
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自主判断、进行选择的行政类型。
具体,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2、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法中进行自由裁量。
(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用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做到行政信息真实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
(一)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诚实)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有效的,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对当事人和社会加以欺骗。
(二)信赖保护原则(信用)1、该原则提出的必要性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先定力),该行为一旦做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法律要求相对人对此行政行为予以信赖。
要求行政主体所做出的决定不应该随意改变,若确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改变,应给予补偿2、概念: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这种行为,如果变更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
六、高效便民原则1、行政效率原则(1)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2)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2、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
2、行政合理性原则(定义和内涵,重点比例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针对性质自由裁量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符合客观适度、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
内容:1、行使权利的动机应当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2、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3、行使权利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
具体包括三个子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同等对待)2、相关因素考虑原则3、比例原则:(1)存在必要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必然存在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之间的矛盾。
(2)概念: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之时,应当全面衡量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采取对公民利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尽可能小的措施,并且行使行政措施的损害与所追求的目的相适应。
(3)行政管理过程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成本与收益、目的与首都之间的衡量问题,在这些要素中寻求一个合理的比例,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4)比例原则的内容:A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并且是合法、有效的手段。
B必要性原则:当面临多个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求的行政措施时,行政机关必须选择其中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C法益相称性原则:即使行政措施时适当的、必要的,但该措施所可能产生的成本或损失与所追求的利益相比明显不相对称时,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
综上所述: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措施合法、有助于目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是所有措施中损害最小的法益相称性原则:反向考量所选择的行政措施所追求的目的是不是合理A+B要求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时,要选择合法、有效、损害最小的行政措施C要求对选出的措施所将产生的后果进一步衡量:成本——收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措施——目的以法律约束程度的不同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和实质要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活动,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的行政类型。
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对行政活动的程序或者实体标准规定的不明确,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自主判断、进行选择的行政类型。
具体,行政主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3、裁量行政行为的种类(1)法律后果的裁量:在法律规定的不同的处理方法中进行自由裁量。
(处于2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2)实施要件的裁量:法律规定使用了不确定的概念(如必要时可以。
;为了公共利益可以。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
)3、结合行政基本原则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性行政合法、合理、正当程序、高效便民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贯穿于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之中(1)处罚法定原则T3公、法、其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合理性原则T4.1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3)正当程序原则T4.3处罚依据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T6.1、T32申辩、陈述、提供救济(不服,复议或者诉讼;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
(4)高效便民原则T16相对集中处罚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直人们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二)特殊原则(1)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相同、同类的处罚。
原因: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正。
法条体现:T2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具体含义:1、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多次作出同一、同类处罚。
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不太能根据不同的行政法规做出同一、同类处罚3、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可根据不同行政法规分别做出不同类的处罚4、针对同一违法行为,可根据同一行政法规范并处两种不同种类的处罚5、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定,对同类处罚应当依法折抵(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T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1、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特殊2、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教育违法者和广大公民,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3、教育是处罚的基础和目的,处罚是教育的手段和保证,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罚缴相分离原则T46做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