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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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汇编

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汇编

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汇编一、引言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权益而建立的制度,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险资源,提高保障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社会保险的内控制度进行汇编和解析。

二、内控目标和原则内控目标是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核心,包括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评价等方面。

内控原则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合作、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和监督与评价等。

三、内控制度的框架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框架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披露和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

内部环境包括组织结构、管理理念和人员素质;风险评估涉及到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内部控制措施则包括内部审计、防范控制措施等;信息披露阐述了内部信息的披露层级和方式;监督与评价则是指定期的内部和外部审计。

四、内控制度的执行步骤社会保险内控制度的执行可以分为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四个步骤。

规划阶段需要明确内控的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计划;实施阶段涉及到内控流程的建立和执行;监督阶段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审核;评价阶段则是对内控执行的结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五、内控制度应用案例分析通过对某地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案例分析,可以帮助更好地理解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践应用。

该案例主要涉及到组织结构调整、内部审计的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六、内控制度的挑战和应对策略内控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制度执行不力、信息披露不透明等。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可以采取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内部培训和监督、加强信息技术支持等策略来提高内控的有效性和效益。

七、结论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是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提高保障水平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对公民的保障和福利的最大化。

以上即为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汇编,通过对内控制度的目标、原则、框架、执行步骤、应用案例分析、挑战和应对策略的介绍,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社会保险内控制度,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效能和运行水平。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三月目录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1)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学习制度 (2)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试行) (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6)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试行) (15)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18)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20)附: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22)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试残疾人参保流程图 (2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注销流程图 (25)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注销保险关系流程图 (26)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人员待遇审批流程图 (27)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 (28)经办机构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办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所分配的工作要积极主动,高度负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拖拉。

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互相帮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扬民主,增进团结。

遇事互相商量,不拨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做到团结、友爱、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严格执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基金发放原则,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量化管理,奖优罚劣。

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对成绩显著的同志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

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汇编一、引言人力资源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基础。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社会保障水平,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

本文将汇编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二、国内人力资源政策法规1. 《劳动法》该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和解除后的处理办法,保障了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 《职业培训法》该法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和组织方式,促进了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和就业机会扩大。

4.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办法,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劳动者的就业权益。

三、国内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申领条件,保障了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劳动者的权益。

3. 《生育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待遇标准,保障了女性劳动者在生育过程中的权益。

4. 《最低工资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收入。

四、国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包括《就业和职业培训公约》、《工资政策公约》等,促进了各国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2. 欧盟劳动法欧盟成员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职业健康与安全指令》、《工作时间指令》等,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3. 美国劳动法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规,包括《雇佣关系法》、《劳工权益法》等,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五、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提升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工具。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2-养老保险2

社会保险文件汇编2-养老保险2

附注:1.现##市区、云安县采用本表原##市标准;2.资料来源:《1994国家统计年鉴》、《1994年##省统计年鉴》、《1994年##省农村统计年鉴》。

##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梅市府〔2006〕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实定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

从2007年1月起,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鉴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缴费基数下限作如下确定:从2007年1月起,凡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2007年社会保险年度〔2007年7月—2008年6月〕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下限,以此类推每个社会保险年度提高10%,计划用5年时间过渡,最迟在2011年7月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下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上述方法确定。

二、相关参数确实定考虑到我市已实行根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实际,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全市根本养老保险相关参数确定如下:1、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按梅市府〔2004〕1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2、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

3、在新方法根本养老金的计算中,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统一采用1993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83元,视同缴费指数统一为0.638,1993年底前视同##建帐标准全市统一为每满一年记帐额为895.1元。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

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汇编目 录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1.2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7)1.3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文件 (14)1.4 关于调整本溪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16)1.5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7)1.6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18)1.7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的通知 (19)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1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1)2.2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8)2.3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5)2.4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待遇享受期的批复 (42)2.5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3)2.6 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44)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3.1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45)四、定点医疗机构政策4.1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49)五、基金结算政策5.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 (52)1.1 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改革的任务:通过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汇编

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目录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6)三、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 (8)四、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10)五、常州市本级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13)六、关于调整常州市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相关标准的通知 (16)一、常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常州市《关于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旨在为完善常州市市本级(指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范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水平。

《通知》从扩大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居民医保各项待遇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对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又作调整,调整政策的主要内容除部分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外,其他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此项政策的调整将覆盖到市本级约110万名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据常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从明年1月1日起,《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将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

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

《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政策性保险规章制度汇编

政策性保险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稳定,满足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政策性保险是指由政府主导,具有政策性倾斜和资金支持的保险业务。

政策性保险的实施目的在于解决国家重大战略性问题,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政策性保险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等。

具体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政策性保险的经营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

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保险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政策性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资金投入、社会保险基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资金等。

政府应当加大对政策性保险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六条政策性保险的监管机构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政策性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七条政策性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财产保险第八条政策性财产保险是指政府主导的对企业资产、项目建设等进行保险的业务。

政府鼓励企业开展政策性财产保险,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

第九条政策性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财产险、工程一切险、货物运输险等。

具体保险种类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政策性财产保险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由政府确定。

政府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一条企业开展政策性财产保险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受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财产保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政策性财产保...以上所述为一部分内容,如需继续阅读完整内容,请提供更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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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科管理制度汇编

社会保险科管理制度汇编一、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社会保险的管理对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等。

参保人员包括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各类用工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其他自愿参加的人员。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费收入的汇总,并按照规定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管理费用等的所有资金。

社会保险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社会保险收费、权益认定、资金管理和待遇发放等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体制。

中央管理体制是指由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社会保险政策的研究和决策、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等,具体体现为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地方管理体制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社会保险的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等,具体体现为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三、社会保险的管理职责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1)负责研究和拟定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险政策,规划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2)安排和组织社会保险的征缴、权益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工作;(3)协调和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性和公平性;(4)开展社会保险认证、监督和检查工作,规范和指导社会保险机构的运作行为,保障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2.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1)执行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和实施社会保险的征缴、权益认定、待遇发放等工作;(2)负责本地区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风险评估和资金运作等工作;(3)承担跨地区、跨部门社会保险管理的协调和解决工作,协助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整体性和公平性;(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和规范社会保险机构的运作行为,保障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政策汇编第一章:社会保险概述1.1 社会保险的定义和目的1.2 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性1.3 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第二章:社会保险的分类2.1 养老保险2.1.1 养老保险的基本概念2.1.2 养老保险制度的组成2.1.3 养老金发放标准和计算方法2.2 医疗保险2.2.1 医疗保险的基本概念2.2.2 医疗保险制度的组成2.2.3 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和报销标准2.3 失业保险2.3.1 失业保险的基本概念2.3.2 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2.3.3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2.4 工伤保险2.4.1 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2.4.2 工伤保险制度的组成2.4.3 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2.5 生育保险2.5.1 生育保险的基本概念2.5.2 生育保险制度的组成2.5.3 生育保险的待遇和补贴标准第三章:社会保险政策解读3.1 社会保险政策的主要内容3.2 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原则3.3 社会保险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第四章:社会保险管理与监督4.1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4.2 社会保险管理的制度和流程4.3 社会保险资金监督和使用情况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改革5.1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5.2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和任务5.3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展和效果第六章:附件附件1: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文件附件2:社会保险政策解读参考材料注释:1、社会保险: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老年、疾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养老保险:是指为退休后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保险制度。

3、医疗保险:是指为劳动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和报销的一种保险制度。

4、失业保险:是指为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失业金和就业援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5、工伤保险:是指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6、生育保险:是指为孕育和生育子女的女性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

工伤PPTppt课件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五)不支付范围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 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 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 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5. 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产生治疗费用;
184.2 56.7 56.68 28.34 17
17 28.34 935.2
147.4 45.3 45.34 22.67 13.6 13.6 226.7 952.2
110.5 34
34
127.5 56.7 56.68
102 45.3 45.34
76.5
34
34
127.5 102 76.5
--
56.68
1273 1222 916.8 1190 952.2
185.7
714.1
252.8 202.2 151.7
850.2 680.2 510.1
报各 销险 条种 件享
受 福 利 及
一、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
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 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 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 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 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 类别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 险
缴费基数
单位缴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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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一、职工养老保险(一)历史沿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算起,已有64年的历史,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

一是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责任的转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可称为“统筹城乡阶段”。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着力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实行省级统筹是1994年;三是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四是2010年开始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一举突破了地域分割“碎片化”的体制障碍。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最早是197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仍沿用该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该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986年建立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甘政发〔1986〕20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3%缴费。

1994年省劳动局《甘肃省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甘劳社〔1994〕17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2%缴费。

1996年省政府《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不低于20%,平均25%;个人缴费由3%起步,过渡到8%,个人账户12%。

1997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7〕13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一和规范,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账,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逐步过渡到20%。

2004年11月原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65号)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省企业缴费20%,个人缴费8%。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出台后,200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即目前养老保险所运行的政策。

(二)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甘劳社函〔2009〕87号)、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239号)、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1〕85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三)参保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缴费基数: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五)缴费比例: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六)享受基本养老条件:1、正常退休条件: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女干部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因病因公致残退休条件: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4、退职条件: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5、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6、2002年8月后破产改制企业女职工退休条件:对2002年8月6日以后与原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此期间又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企业职工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在新企业实际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七)退休年龄的确认: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八)参加工作时间确认:以本人参加工作最早的档案为准。

(九)基本养老金计发时间:参保人员从批准退休、退职的次月起领取其基本养老金。

(十)缴费年限的计算: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十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全部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实际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2、月基本养老金合计=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3、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职工本人全部缴费年限×1%;4、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账户前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5、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6、月调节金发放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7、月基本养老金计发低于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当时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执行。

8、对每年1-6月份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先按上上年度统计数据预核待遇发放,待新的上年度统计数据公布后再重新进行基本养老金核定,并补发从认定或审批次月按上年度统计数据实际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预核的待遇差别。

9、个人账户的领取:职工在职期间或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继承,应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二)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补贴标准:已办理离退休、退职的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个采暖期700元,采暖补贴在每年11月份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一次性发放。

(十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转移接续规定: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非本省户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离开本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2)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外省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本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本省,在本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中,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市州或本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非本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在本省有关市州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州确定。

(3)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4)转移接续的办理程序: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四)离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1、政策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248号)2、离休人员丧葬补助及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丧葬补助费7352元,一次性抚恤金自2011年8月1日起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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