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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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市政发[2009]152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15【实施日期】2009.1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7)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9〕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9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新农保按照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家庭)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四条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区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一、保险基数1.养老、失业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1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60%,以60%作为缴费基数。

2.医疗保险: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或西安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目前执行基数为1077元,每年7月调整基数)作为缴纳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如果本人上年度收入超过上年度西安市平均工资的300%以上,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3.住房公积金: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

4.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西安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二、保险缴纳比例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为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

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现就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

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然而,随之而来的医疗费用却越来越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实行了全民医保制度。

其中,居民医保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服务,降低居民看病的负担。

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省会城市,也实行了居民医保制度。

本文将介绍《西安市居民医保办理须知及待遇享受政策》,帮助广大居民更好地了解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政策。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条件1.符合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居民医保的参保人群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残疾人等。

2.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西安市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包括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户籍居民和农村居民。

3.符合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西安市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和户籍等因素来确定的,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二、办理居民医保的流程1.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居民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居民医保。

2.缴纳医保费用:办理居民医保需要缴纳一定的医保费用。

缴费方式一般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3.办理医保卡:办理居民医保后,会发放一张医保卡。

居民可以凭借该卡享受医保待遇。

4.享受医保待遇:办理居民医保后,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医保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门诊、住院、药品等费用报销。

三、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政策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诊,可以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70%至9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3.药品费用报销: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时,可以享受药品费用的报销。

报销比例一般为50%至70%,具体比例根据当地政策而定。

4.门诊慢病管理: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病管理时,可以享受门诊慢病管理费用的报销。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为了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西安市推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转出养老保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指南。

一、转出条件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选择转出养老保险:1.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当灵活就业人员自愿转为短时合同工、劳动合同工或正式员工,并确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2.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当灵活就业人员年满60周岁,同时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满15年: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限累积达到15年,可以选择转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年限不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继续参保或转入城居保。

二、转出办理流程灵活就业人员转出养老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2.办理申请: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居住地社区或经办机构提交申请。

填写《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转出申请表》并签字。

4.缴费结算:审核通过后,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结清所有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并办理缴费结算手续。

5.确认转出:个人缴费结算完成后,经办机构将办理转出手续,将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转至目标单位或地区。

6.办理转入或退保手续: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意愿,可以选择转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退保。

三、注意事项在进行养老保险转出办理时,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办理时限:转出申请需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及时申请,逾期申请将无法办理。

2.缴费结算:办理转出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清偿所有的个人养老保险费用,否则无法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转入:选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目标单位或地区的规定进行办理。

4.信息变更:在进行转出办理前,灵活就业人员需要确保个人身份、户口信息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根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根底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根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根本筹集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

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与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当,其中省级财政承当50%,市、县(区)各承当25%。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

西安社保最低标准西安市作为陕西省的省会城市,社保政策一直备受人们关注。

社保最低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西安市的社会保险种类。

目前,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

每种险种都有相应的最低缴费标准。

对于养老保险来说,西安市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而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165元。

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650元,最低缴费金额为33元。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相对较低,分别为1650元和82.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缴费比例为1:1,即个人和单位各自承担一半的社会保险费用。

以养老保险为例,个人每月需缴纳82.5元,单位也需缴纳82.5元。

而对于企业来说,除了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外,还需要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此外,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他们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西安市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与企业职工相同,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金额则为1650元和165元。

在实际操作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哪些险种,并自行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西安市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更加全面和多样化的保障。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都有相应的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和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以确保参保人员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西安市的社保最低标准是参保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西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陕西省西安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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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 。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

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

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

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5)注意问题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 无过失责任原则;
b. 损害补偿原则;
c. 个人不缴费原则;
d. 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e.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组合的原则。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关于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尚未统一规定,现归纳各地一些做法: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机关确认为具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包括:
a.《工伤证》;
b.《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c.《供养亲属抚恤审批表》;
d.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审核,正式通知申请人。

(5)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以下八项:
a.工伤医疗费;
b.辅助器具配置费;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
d.伤残津贴(1-4级伤残);
e.生活护理费;
f.丧葬补助金;
g.供养亲属抚恤金;
h、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
a.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b.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c.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7)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航天社保中心;
2、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中心进行书面申报,航天社保中心对工伤职工的参保状态、所在单位的连续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享受待遇资格后在《事故申告登记表》上盖章;
3、单位携带《事故申告登记表》及其它资料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四、前置条件
1、参保单位为工伤职工当月按时缴费;
2、病种符合工伤保险认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医院的门诊病历;
4、单位证明人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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