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合集下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1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届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三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县)两级统筹的基础上,整合市及区县分级管理的医疗保险工作和基金,从今年起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并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办法,2011年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坚持“四个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级管理。

(一)缴费标准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二)待遇水平统一。

全市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管理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纳入市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业务流程统一。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西安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西安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多部门协同合作
社保转移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包括社保、财政 、税务等,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是确保社保转移 顺利进行的关键。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智能化服务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社保转移办 理流程将更加智能化,通过智能识别、自动 审核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服
务质量。
跨部门数据共享
提前咨询
建议提前咨询原参保地和新参保 地的社保机构,了解具体的转移 流程、所需材料和时间等。
及时办理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社保转 移手续,避免影响个人权益。
01
了解政策规定
在办理社保转移前,务必详细了 解西安市的社保政策,确保自己 符合转移条件。
02
03
材料准备
根据社保机构的要求,准备好相 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社保 卡、参保凭证等。
提交申请及审核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西安社保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申请表》。
审核
西安社保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 函》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结果反馈与查询
转移原则:遵循“权益累计、关系接续 、待遇不变”的原则,确保个人或单位 的社保权益不受损失。
转移过程中,个人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单位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手续;
转移要求
个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02
西安社保转移政策解读
政策背景及意义
适应人口流动和就业多样化需求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西安社保转移办理流程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通知(市政发〔201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实现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现就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从我市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承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区县属地管理,逐步过渡到市级统一管理。

二、目标任务到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它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组成。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办发〔2010〕2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新农保的基本政策原则上按照市政发〔2009〕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市人社发〔2017〕219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19号各区县、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各处室(局)、事业单位:根据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西安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基准的通知》(市依法行政办发〔2017〕1号)要求,市人社局对照权责清单,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人社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共梳理出行政裁量基准3类8项,并按照要求细化、量化了行政裁量标准,规范了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18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权裁量基准1 医疗保险费的核定及征收《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比例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困难企业应根据企业现状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下列其中一个方案参加医疗保险:1.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7%和2%比例缴纳;2.企业按4.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不缴纳2%部分,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缴纳的费用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参加大困难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1.企业经营困难的,连续三个月未发给职工工资(含生活费)的;2.企业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限内;3.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处于停产期间的。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根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的根本原那么,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根底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根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根本筹集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

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与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

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当,其中省级财政承当50%,市、县(区)各承当2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市政办发[2009]232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局)的职责。

(二)将本市人员出境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职责;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加强促进就业创业、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及出国(境)培训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人力资源的统一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西安养老保险申报流程

西安养老保险申报流程

西安养⽼保险申报流程对于西安养⽼保险申报流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需提供材料:1、提供个⼈的⾝份证、户⼝本、存档卡及其复印件⼀份。

2、原参加过企业养⽼保险的职⼯需提供养⽼保险转移单、⼿册、台帐。

3、按要求所需提供的其它材料(招⼯表、军官转业证等)。

⼆、审核材料: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上述材料审核⽆误后,发给《参加养⽼保险⼈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保险登记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保险缴费补填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养⽼保险基⾦补缴汇总表、《企业城镇劳动者参加养⽼保险缴费情况表及⼀些附属表格。

三、填写表格和缴费⼯资基数确定个⼈在如实填写上述表格后,以上⼀年本市职⼯⽉平均⼯资⾄其3倍之间确定缴费⼯资基数,按照本⼈缴费⼯资基数25%(1999年-2000年间)缴纳基本养⽼费,缴费⼯资基数⼀经确定⼀年不变。

四、缴纳养⽼保险费1、社会保险科在对个⼈所填写表格内容进⾏逐项审核⽆误后,与个⼈签定《西安市企业城镇劳动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协议书⼀式2份,双⽅各保留⼀份。

2、社会保险科根据个⼈的缴费⼯资基数,核查缴纳基本养⽼保险费数额,并通知个⼈到收费处缴纳基本养⽼保险费。

3、社会保险科在审核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凭证后,发给其社会保险缴费卡。

4、个⼈必须按社会保险科规定时间内缴纳基本养⽼保险费,逾期不缴纳基本养⽼保险费视同⾃⾏中断缴费,不予补缴。

据《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七条的规定,⽤⼈单位应当⾃成⽴之⽇起三⼗⽇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法/步骤⼀、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办理员⼯⼿册及新员⼯劳动鉴证;1、被书⾯审查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新办单位不需带“上⼀年度”或“近⼀个⽉”说明⽂件):①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册)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④录⽤职⼯名册及复印件(上⼀年度);⑤劳动合同鉴证汇总表及复印件(上⼀年度);⑥⼯资⼿册(⾸页和核定页)及复印件(上⼀年度);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最近⼀个⽉)及复印件;⑧⼯资发放表(最近⼀个⽉)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⑨职⼯考勤记录(最近⼀个⽉)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西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西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西安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不需要材料,只需确认身份证号和户籍性质(农村户口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调入/续保:需要原单位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办理转移后提供)。

停缴不需要材料,只需确认身份证号和户籍性质。

1补缴期限和险种:1、当年补缴:养老可以补缴(需收取利息和滞纳金);2、跨年补缴:不可以。

所需资料: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情况说明、补缴申请表及明细表。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提供身份证号码,无需其他特殊资料。

续保:确认员工前单位缴纳是省公积金还是市公积金,及时办理转移。

2无需特殊资料。

补缴补缴期限:按员工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缴。

所需资料:无需特殊资料。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

3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退休批准后的第二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2、周期:提交全资料后,正常一个月左右。

所需资料1、员工提供个人申请(手写、按手印)、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职工档案、养老缴费台账及500元(社会化管理费);2、单位提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汇总表》。

办理流程带齐全部资料前往西安市莲湖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当月参保次月享受。

2、参保人员驻外三个月以上,要在每年年审(7-10月)期间更改驻外性质。

4申领报销时限1、时限:出院半年内提供资料;2、周期:报销3-6个月、用医保本挂账治疗出院即可结算。

所需资料一、门诊特殊检查报销条件:1.本地医院检查需准备:检查报告单、发票、门诊病历、医保本、本地非急诊需填写情况说明(说明没有在医院报销的原因)加盖单位公章,三个月后报2.外地医院检查需准备:检查报告单、发票、门诊病历、医保本、单位开具的驻外证明、医院级别证明;二、住院费用报销需携带以下资料:病案首页(盖红章的复印件)、长期医嘱、临时医嘱(盖红章的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医院级别证明(异地就医需提供,由员工在医院开具)、单位开具异地就医证明、单位填写《参保职工报销资料汇总表》、医保病历本;注:1、2、3项必须加盖医院公章,异地就医人员需注明患者家庭地址及联系电话,所有票据均需核对个人姓名,加盖医院公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及具体的办事流程
五、如何享受保险?
1、养老保险:
(1)缴纳年限
目前国家规定,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者才能按期领取养老金。

(2)养老金如何计发?
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即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自缴费之月起至退休年龄之月止个人帐户记载总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由社保机构按其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年限加以审核。

2、失业保险:
(1)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如何领取失业金?
派遣员工必须在失业后的两天之内到派遣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文件、联系电话等手续,由派遣中心失业保险经办人在一星期之内上报至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个人办理失业金的领取手续。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缴纳时间的长短,划分领取档次: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期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应征服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医疗保险
(1)医疗保险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构成。

其中,年龄40以下的,将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2.7% 计入个人帐户,41—50岁的,个人帐户计入3% ,51岁以上者计入3.6% 。

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2)医院选择
自2002年元月起,参保职工可以在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3)如何享受医疗保险?
职工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六个月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连续缴费满六个月以上的方可享受正常医疗保险待遇。

2004.10月份之前职工医病时,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按时向派遣中心提供发票统一报销。

2004.10月份之后,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通知,开始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卡,员工报销手续暂停。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

参保职工必须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取药时应先经过医院医保审方处的审核,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

住院治疗派遣员工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办理挂帐手续即可。

住院治疗使用《西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病种或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疾病的医疗费,启用统筹金。

(4)缴纳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为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1999年底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继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费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名下。

(5)注意问题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中断缴费。

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期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按初次参保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5.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a. 无过失责任原则;
b. 损害补偿原则;
c. 个人不缴费原则;
d. 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
e.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组合的原则。

(3)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条例的规定,工伤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

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用人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关于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尚未统一规定,现归纳各地一些做法:
工伤职工经工伤认定机关确认为具有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后,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在接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

包括:
a.《工伤证》;
b.《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c.《供养亲属抚恤审批表》;
d.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如果证明材料齐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尽快审核,正式通知申请人。

(5)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以下八项:
a.工伤医疗费;
b.辅助器具配置费;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
d.伤残津贴(1-4级伤残);
e.生活护理费;
f.丧葬补助金;
g.供养亲属抚恤金;
h、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
a.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经批准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b.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用;
c.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d.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7)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1、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应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航天社保中心;
2、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向社保中心进行书面申报,航天社保中心对工伤职工的参保状态、所在单位的连续缴费情况进行核实,确认享受待遇资格后在《事故申告登记表》上盖章;
3、单位携带《事故申告登记表》及其它资料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四、前置条件
1、参保单位为工伤职工当月按时缴费;
2、病种符合工伤保险认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登记表》;
2、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医院的门诊病历;
4、单位证明人材料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