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的几种形式
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

A man is afraid of his parents being filial and his wife is true lov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法公布的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是哪些?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履行行政职责是可以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行政机关不作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阶段来说,是应当严厉打击的。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求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不作为违反了依法治国,最高法近日公布了十大行政不作为典型案例,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它与行政中的“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行政机关不该相互推诿【基本案情】张恩琪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邮寄信函,要求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认为该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将信件转至社保基金中心;社保基金中心答复: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判决市社保基金中心30日内对原告请求作出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按日处70元罚款。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以行政裁判方式明确了行政主体在社保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责。
基于行政管理复杂性和法律规定不明确,在职权界线不清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主动沟通联系,共同协调解决,不能互相推诿,甚至和老百姓“捉迷藏”。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及后果

20XX/01/01
行政不作为的 表现形式及后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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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行政不作为的预防和纠正
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章节副标题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
行政不作为的常见表现
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行政不作为的后果
章节副标题
加强法律法规培 训,提高行政人 员的法律意识
加强业务技能培 训,提高行政人 员的业务能力
加强监督机制建 设,提高行政人 员的责任心和执 行力
强化行政相对人的影响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行政不作为的预防和纠正
章节副标题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 确保行政不作为得到及时纠 正
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 行政不作为的定义和范围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 政不作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众对行政不作为的认
识和意识
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确保监督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行 政不作为行为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让 公众了解行政行为
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人员 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教 育,提高行政人 员的职业素养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超过合理时间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在行政法中,行政不作为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它违背了行政机关的核心职责,不能满足公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不作为的定义、成因、法律后果以及解决方法等角度探讨行政不作为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
一、行政不作为的定义行政不作为可以被理解为行政机关对他们应负有的职责存在疏漏、不履行或超过合理时间的状况。
行政不作为不仅指行政机关的故意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因疏忽、不作为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过程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公众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行政不作为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法规和环境等方面的因素。
其中,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和资源配置上存在的问题是行政不作为的主要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缺乏足够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或技术支持,导致无法顺利履行职责。
此外,行政机关也可能存在工作效率低下、机构繁琐等问题,导致行政不作为的产生。
法规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是行政不作为的成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或对法律程序存在误解而导致行政不作为。
此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复杂性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不主动行动的原因。
最后,行政不作为的成因还包括环境因素,如政治压力、利益关系等。
行政机关可能由于政治压力或个人利益而选择不作为,将个人或特殊利益置于公众权益之前。
三、行政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行政不作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因此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行政不作为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行政不作为还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方法为了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减少公民合法权益受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不担当不作为具体问题表现

不担当不作为具体问题表现(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6类问题1.在执行上级、局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点任务、目标任务落实上,不依法实施或者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未按时间进度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2.干部职工思想僵化,服务经济发展意识不强,不讲策略,照抄照搬照传,一放就乱,一管就死,探索创新工作意识不强。
遇事只讲问题,不谈方法,不会主动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困难和矛盾,该办的事不办或不及时办理的。
3.工作中见难题就推,遇矛盾就躲,上推下卸,当“甩手掌柜”、“大懒支小懒”;对问题干部职工不敢抓、不愿管,对工作不愿负责、得过且过的。
4.办事不公、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越权执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吃拿卡要,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设置障碍、故意刁难、粗暴对待的;5.行政审批设置程序要求不规范、不科学。
审批不及时,程序仍然繁琐,手续仍然繁杂,审批时限仍然较长。
6.不遵守上下班作息制度,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票、看电影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整改会议(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15项问题1. “不作为”行为整治重点⑴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监管责任清单和监管程序清单缺失,对法律法规、监管责任清单规定的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为官不为”、“为政不为”。
⑵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事项敷衍应付,或放任不管,或监管不力。
对所负责的工作情况不了解、不深入,工作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股室站队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失察失管。
⑶对有关单位、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中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
⑷股室站队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需要向上级报告或追究责任、按要求应该移送问题线索而不及时移送。
⑸对安监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责问题开展调查中存在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
⑹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敢担当、不抓不管,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不贪不占也不干。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

最新行政不作为处理方式及行政不作为和渎职区别法院可以从行政职员的职责以及其履行的义务两方面来认定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行政职员在入职之后,其首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任务,若是其消极怠工,由于会造成很多的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此会被认定为是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法律怎么认定?(一)行政不作为主体的界定既然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那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然就是行政行为的主体,即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并不仅限于行政机关。
除行政机关外,有些行政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依照法定授权也可取得行政主体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
可见,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第三种表述和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第一种表述在主体界定上就存在遗漏除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的缺陷。
(二)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是违法不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很多学者都将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定义为“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上,用“不履行法定职责”来描述行政不作为的客观方面是不科学、不准确、也是不周延的。
如果在界定行政不作为这一法律概念时,一定要表达类似于“法定职责”的意思,笔者认为使用“行政作为义务”为宜。
在界定行政不作为时,使用“行政作为义务”的提法之所以比“法定职责”更为准确,是因为:第一、“行政义务”之中不仅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亦应包括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在内。
“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依法设定并依法行使,而行政主体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
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二面”,都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也是其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而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是统一的,它们都暗含着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只是行政职权间接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转化或派生的作为义务,需要结合行政职权的具体内容才能确定。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

什么是⾏政不作为我国《⾏政复议法》、《⾏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政不作为”这⼀概念,亦未对⾏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不作为⾏为。
⽹友提问:⾏政不作为的涵义?律师解答:我国《⾏政复议法》、《⾏政诉讼法》等法律并未使⽤“⾏政不作为”这⼀概念,亦未对⾏政不作为的涵义作出明确界定,仅在《⾏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列举了三种可以申请⾏政复议的不作为⾏为。
相关法律知识:学界对⾏政不作为的涵义⼤致有以下⼏种表述:(1)“⾏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依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或者拖延履⾏的⼀种⾏为⽅式。
”(2)“⾏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依⾏政相对⼈的合法申请,应当履⾏也有可能履⾏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或者拖延履⾏的⾏为形式。
”(3)“⾏政不作为是⾏政机关不履⾏法定职责的⾏为。
”(4)“⾏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在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或拖延履⾏的⼀种⾏为形式。
”(5)“⾏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及其⼯作⼈员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为。
”笔者认为,⾏政不作为是相对于⾏政作为⽽存在的⼀种⾏政⾏为,在⾏政⾏为理论体系中与⾏政作为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意义。
以不履⾏⾏政作为义务为主要特征的⾏政不作为,在⽬前的⾏政管理活动中已以相当明显的态势凸显出来,成为近年来⾏政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问题之⼀。
然⽽,我们很难从我国的⼏个基本⾏政法律中找到对⾏政不作为的准确界定,使得这⼀领域成为⼀个法⽆明⽂规定的“模糊地带”,在司法实践中也带来了很多疑难问题。
因此,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政不作为的深⼊探讨有助于进⼀步完善我国的⾏政⾏为理论体系。
⽽从实践上来看,对⾏政不作为进⾏准切的界定⼜将促进疑难问题的解决。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行政机关不作为是指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
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正确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关键。
行政不作为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行政不作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成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必须享有行政权力,其二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其三必须能够承担由于实施行政活动而产生的责任,其四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个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法的理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由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且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委托者承担,所以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是行政主体,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离不开其工作人员,它们之间是一种职务委托关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后果和责任,要由行政主体承担,所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行政义务。
行政主体的义务既有法定义务,也有非法定义务,但无论哪种义务,由于行政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都属于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
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市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不断扩展的同时,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是由于城管机构设置起步晚,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城管队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致使部分城管执法队员对职权的理解出现了偏差,不能及时正确地履行或不履行职责,导致了“不作为”与“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城管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问题,是影响队伍建设和城管工作水平提高的“瓶颈”,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就会愈演愈烈,纵容敷衍了事、互相推诿、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
近年来,我局先后多次参加“行风在线”、“三民活动”、“网络在线问政”等活动,其中市民反映的很多问题都是反复举报未解决的“老问题”。
这一现象的存在,主要在于日常执法工作中“不作为”现象突出,对于一些热点难管的问题视而不见,见而不究,放任自流。
如何从打造“和谐城管”的高度有效遏制“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打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城管执法队伍,是各级城管部门需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试就城管人员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概念、成因、表现形式等方面作一分析,并提出初浅的对策意见。
一、城管执法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的界定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行为,法学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有些不同的主张和看法。
一般认为,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关键要看行政主体的作为是否积极、主动,所做之事是否既合理又合法,做了多少事,做了多少应该做的事,做了多少不应该做的事。
行政不作为主要表现为时间上的不为和内容上的不为,有形式上的“为”和实质上的“不为”,行政行为人缺乏主观能动性和强烈的责任感,在一般情况下虽然没有明显的违法表现,但其本质就是一种渎职;而行政乱作为却具有明显违法性,其主要是“法律法规未予授权”,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具体到城管执法领域,城管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行政主体赋予的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职责,对违法、违章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的行为即属城管人员行政“不行为”。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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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政府部门不作为的情况。
对此,我国也是作出了规定的,那么▲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依据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三类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
显然,自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行政不作为诉讼即已经被作为一种与行政作为诉讼相对应的独立诉讼形态进入诉讼家族了。
行政不作为的起诉、受理、裁判因为行政诉讼法的授权而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实现对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任的追究,无疑是行政审判工作的重大发展,但同时,历经20年之久而未进行重大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在经过20年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法治的突飞猛进,行政诉讼法已经明显落后于司法实践和时代的脚步了。
总结过去近20年的司法实践和行政不作为诉讼经验,行政不作为诉讼的规定若要更加明确和具有可操作性,从整体上进行纵深的推进,均需要得到来自立法的授权和法理的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表现形式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
行政滥用职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政滥⽤职权有哪些表现形式⾏政滥⽤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违背法定宗旨。
违背法定宗旨是指⾏政主体因受不当动机和⽬的⽀配致使⾏政⾏为背离法定⽬的和利益。
它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上,⾏政主体有不正当的动机和⽬的,或虽⽆恶意,但因疏忽、过于⾃信等导致⾏为⽬的与法定⽬的不⼀致;客观上,造成了背离法定⽬的和利益的结果。
具体包括:(1)⾏政主体出于私⼈利益或所属⼩集团的利益⽽使⾏为⽬的与法定⽬的不⼀致。
(2)⾏政主体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或者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导致了与法定⽬的不⼀致。
(3)⾏政主体的⽬的虽是为了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项权⼒的⽬的。
如市政府为了改进街道和交通有权强制征购⼟地,但如利⽤强制征购⼟地的权⼒以达到取得⼟地增值的利益,则不符合法律授予该项职权的⽬的。
⼆、不⼀致的解释和反复⽆常。
不⼀致的解释是指⾏政主体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不符合该项⽴法的精神和价值⽬的,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
具体包括:(1)前后⽭盾的解释。
(2)任意扩⼤或缩⼩的解释。
(3)与规范性⽂件对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作的政策性解释相违背。
⽽反复⽆常则是指⾏政主体在事实和其他情况没有变化时,因其他因素的影响,经常变换⾃⼰的主张和⽬的,以达到⾮法的⽬的。
⾏政⾏为应具有公定⼒和拘束⼒,如为⾃⼰的⽬的⽽随意变化,也构成权⼒的滥⽤。
三、⾏政不作为。
⾏政不作为是指⾏政主体不履⾏公共义务或拖延履⾏公共义务。
依我国⾏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规定⾏政⾏为期限,或规定了⼀定的⾏为幅度,致使⾏政主体享有⼀定的⾃由裁量权,⽽在这种⾃由裁量范围内,⾏政主体有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这便属于⾏政滥⽤职权。
具体情形包括:(1)⾏政主体对没有法定期限的事项不明确表态、保持模棱两可的态度、提出相对⼈不能接受的条件从⽽拖延办理。
(2)在法定期限内对于客观上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导致相对⼈蒙受损失的,也视为拖延履⾏处理。
由此可见,⾏政不作为和滥⽤职权有重合的部分,对该部分应纳⼊到⾏政滥⽤职权⽽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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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领域“为官不为”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如,行人集体闯红灯、机动车在道路出入口强行加塞并线等等。
这部分人出于自身方便的考虑,无视交通规则,在造成潜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同时,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秩序。
由于这些违法人员众多,一些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长期地加强管理,搞运动式的执法,紧一阵松一阵,甚至是以罚代管,违法成本低廉,致使违法现象屡禁不绝,甚至于造成无法治理的混乱局面。
2、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城市轨道交通附近居民反映的的噪音污染问题,一些负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不是以妥善处理噪音污染为主,而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致使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3、对涉及自己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务不尽职责,致使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法院执行难等。
如,部分城市商品房建设中出现的楼脆脆、楼歪歪等,入住业主整日生活在提心吊胆中,受害业主上访要求有关政府部门责令开发商妥善解决,但部分政府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却不管不
问,以商品房质量问题属合同纠纷为由,将业主推向强势开发商一边,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且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致发生打砸等恶性群体性事件。
4、故意规避法律规定,私设地方性限制条款,限制竞争。
如律师在北京执业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北京市司法局为规避该条规定,限制竞争,要求在京律所执业的律师个人档案必须存放在北京市的人才交流中心,才可办理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证在京执业,而北京市的人才交流中心只接收具有北京户籍的人员档案,至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限制外地律师来京执业,以合法之名行违法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