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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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公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条件1.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对下列行为不能实行防卫: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公民的依法扭送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中。

3.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适用范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限度: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误区——以下8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互相斗殴)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假想防卫)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事前防卫)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事后防卫)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对象错误)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故意伤害)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防卫挑拨)8.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问:该少年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例 案例分析
一对夫妇生下一个女孩,丈夫一直怀疑这个女孩不 是自己的,于是为了报复妻子的不忠,就在女孩十几岁 时多次强奸了她。妻子发现后就经常提防着,一日,半 夜妻子醒来,发现丈夫不在床上。急忙跑到女儿房间, 见丈夫正在女儿床上,于是跑上前把他从床上拉了下来, 让女儿将旅游鞋带取下,一根绑住双手,一根绑住双脚。 有对女儿说,去找根绳子,于是女儿找来一根绳子交给 母亲。母亲在丈夫脖子上绕了几圈,一头交给女儿,自 己拉一头,将丈夫勒死。
⒉相互的不法侵害不是正当防卫。 ⒊为保护非法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㈤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⒈“必要限度” ⑴客观需要说:认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 ⑵适应说: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
度、后果上要基本相当。
客观需要说
适应说
折衷说
⒉防卫过当
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 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⒉ 鼓励和支持公民树立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观念,使 人们在与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等危险的斗争中,培养 集体主义精神,提高思想境界。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㈠起因条件:合法利益遭受危险的威胁。 危险: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
状态。 ⒈来自人的不法侵害来; ⒉来自自然界的威胁(水、火) ⒊来自动物的侵袭; ⒋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⒌突发、偶然事件造成的危险
⒈不法侵害行为: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 ⒉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不法侵害行为。 ⒊不法侵害行为:不包括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 ⒋对于合法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⑴公民的扭送;⑵
执行职务的行为;⑶紧急避险行为;⑷正当防卫行为。 (不存在反防卫) ⒌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在迫不得已的情 况下,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 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 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 的目的。 的目的。 不具备防卫意图: 不具备防卫意图:以具体故意犯罪处理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 性的行为
第一节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 1.概念:又称阻却犯罪性事由、正当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 概念 阻却犯罪性事由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 行为。 行为。 2.构成特征: 2.构成特征: 构成特征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第一,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 的客观要件。 的客观要件。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 性与刑事违法性。 性与刑事违法性。

第9章正当行为14

第9章正当行为14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下午2时8分8秒
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下午2时8分8秒
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下午2时8分8秒
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下午2时8分8秒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课件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课件
(2)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侵害或有主动物的自发损害,人们可以对其 进行抵抗、反击。这种行为属于避险行为, 如果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成立紧急避险, 否则行为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课 件
(3)对于动物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 侵害他人的,对动物的反击实际上是对不法 侵害行为的防卫,应该认定为防卫行为。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课 件
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救济形式可分 为两种:第一种是诉诸法律,即所谓“公力 救济”;第二种是直接诉诸暴力,即所谓“自 力救济”。
前者是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般形式, 后者是在公力救济所不济的紧急情况下,为 保障本人的性命和财产安全而采取的暴力手 段,是一种特殊形式。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因此对合法行为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不
能对正当防卫再进行一次”正当防卫“。同样 对紧急避险亦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课 件
2、不法侵害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
它既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但并非对所有的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 以实施正当防卫,只有那些具有暴力性、破 坏性、对客体造成损害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 急迫感的不法侵害行为,才可以适用正当防 卫。 如:贪污、受贿犯罪。
1、法定类型(刑法)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课 件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履行职务行为;
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业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自救行为; (4)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有学者称之为 “被害人同意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课 件
三、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本质及分类
(一)本质 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在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掌握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 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 的家属。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 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 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 伤。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社员赵某的行 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 罪。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 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愿望。
4、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 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 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 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 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斗 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当中,但通过 正当防卫并不能将其排除,应当视为不 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如:纵火犯向目标 纵火之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失火的危险 状态,此时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 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危害,因失去了适 时性,又称不适时防卫。
2.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 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

刑法第九章正当行为练习

刑法第九章正当行为练习

刑法第九章正当行为练习1.下列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有(ABCD)A.执行命令行为B.受害人承诺的行为C.正当业务行为D.自救行为2.以下属于法定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有(AB)A.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C.执行命令行为D.自救行为3.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

乙的行为性质是(A)A.正当防卫B.偶然防卫C.紧急避险D.相互斗殴4.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加害对方的行为是(A)A.防卫挑拨B.假想防卫C.事先防卫D.正当防卫5.下列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有(ABCD)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挑拨防卫D. 事后防卫6.某地常发生抢劫案件,便衣警察蹲守。

某日晚,王某得知母得急病,要回家路过此地,同事说该路段常有抢劫,劝其带把刀防身,王某便携尖刀前往。

至该路段时,因夜深天黑,心中恐惧不时四处张望。

蹲守的便衣警察李某见其可疑,大喊站住。

王某误以为遇上歹徒,拔腿就跑,更引起李某的怀疑,遂紧追不舍。

王某见距离越来越近,担心被“歹徒”抓住后果严重,遂拔刀向对方刺去,刺中心脏,该干警当场死亡。

王某的行为属于(A)A.假想防卫B.偶然防卫C.防卫挑拨D.相互斗殴7.甲与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甲扬言要把乙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

乙怕甲杀死自己,就在甲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将甲打死。

甲的行为属于 (C)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事前防卫D.假想防卫8.甲发现有人盗窃后逃跑,便手持转头追赶,并用砖头投掷该窃贼。

结果砸到了旁边的群众,致人重伤。

甲的行为是(C)A.正当防卫B.故意犯罪C.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9.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

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性质是(B)A.民事侵权行为B.正当防卫C.故意伤害罪D.防卫不适时10.黄某偶遇平日与己不和的刘某,即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

刑法学(一)04-知识拓展—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_28

刑法学(一)04-知识拓展—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_28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1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念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自然人直接针对危害现象或加害人实施的,旨在排除或减少某种危害发生的自救行为,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二)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特征1.正当性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正当性,是指该行为为法律所肯定和积极评价。

表现为三种情况:第一,为法律明文规定,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二,为法律所容许或许可,如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和推定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第三,为执行法律和依法执行职务之必然结果,如公职人员依法执行命令的行为和专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等。

正当性还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法律所蕴含的精神进行。

2.善意性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善意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时,必须是出于排除危害、保护正当利益的善意,而不得出于乘机谋利和借机报复等恶意。

如果行为人在面临重大危害时,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来保全个人私利,或者利用加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过错,借实施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来满足自己的报复欲望,其行为均应受到否定的评价,不构成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3.私力性相对于国家和社会实施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即公力救济行为而言,绝大多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表现为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即行为人依个人的力量和条件排除其面临的紧急危害,行为方式表现为公民个人行为。

如果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具有私力性或者个体性,一般不构成刑法上的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

4.有利性从功利的角度看,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原苏联学者H.A别利亚耶夫等采取目的说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就其客观内容和主观特性来说,是为了巩固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2意大利学者帕多瓦尼以优越利益解释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他认为,“冲突利益的平衡是确立正当化原因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两个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优先保护的利益应通过价值比较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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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
答案及解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 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将宋某打昏后,已经 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继续加害宋某,属于故意杀人。故选D。
司法考试真题
4.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 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均属防卫过当
B .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 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 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 .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公共安 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 .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1.相同点:
(1)都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
(2)都属于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行为人都不负刑事 责任。 (3)主观上都具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这一正当 目的。
(4)客观上都对他人的权法对两者的过当行为 都规定了相同的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之所以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 为它在客观上明显超过防卫必要限度,造成 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在主观上也具有罪过 性。
我国刑法对其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至于在什么情形下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应当综合考虑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危害的轻重, 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以及其他 主客观因素。
答案及解析:2002-2-6
《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 题中,甲为了使本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在自己外出时,于住宅内 安装防卫装置 ,没有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危险 ,当乙以实施盗窃目的而 正在进行撬门等一系列不法犯罪行为时 ,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的 ,对此, 甲的行为该当前述条文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无须对致使乙轻伤的结果承 担刑事责任.应注意区分在家中安置和在公共场所、不特定多数人可能 进入的场所不同,后一种情形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故B项正确.
基本特征是:其一,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 侵害;其二,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 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其 三,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 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 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和特征
四、特殊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 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 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责任。
邓玉娇案
2009年5月10日晚上8时许,时任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的邓贵大和副 主任黄德智等人酗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黄德智 进入“梦幻城”5号包房,要求正在该房内洗衣的宾馆服务员邓玉娇为其提 供异性洗浴服务。邓向黄解释自己不是从事异性洗浴服务的服务员,拒绝了 黄的要求。并摆脱黄的拉扯,走出该包房。与服务员唐芹一同进入服务员休 息室。黄德智对此极为不满,紧随邓玉娇进入休息室,辱骂邓玉娇。闻声赶 到休息室的邓贵大,与黄德智一起纠缠、辱骂邓玉娇,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 玉娇炫耀并搧击其面部和肩部。在“梦幻城”服务员罗文建、阮玉凡等人的 先后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倒在身后的 单人沙发上。倒在沙发上的邓玉娇朝邓贵大乱蹬,将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 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起身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 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一直在现场的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被 刺伤右肘关节内侧。邓贵大因伤势严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 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休克死 亡。黄德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司 法精神病医学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 能力。
被告人邓玉娇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 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 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前提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现实危险。
1.存在现实的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 关键。
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正好 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 有对他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 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 所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 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 2.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就是假想防卫.
2.主要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
(2)损害对象不同。 (3)实施条件不同。 (4)限度要求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6)对行为对象在忍受义务上的要求不同。
(7)民事法律后果不同。

1. 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不负刑事责任。”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 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五)限度条件
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 害。
四、避险过当 1.概念
指避险人实施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 害而应负刑事责任的避险行为。
由于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罪名,因而需 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避险过当行为的具 体罪名。我国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 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 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已被制止的 情况下,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 “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 1、事前防卫。 2、事后防卫。
(三)对象条件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 于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 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查: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 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 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犯罪。故对此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邓玉娇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并具 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可以对邓玉娇免除处罚,邓玉娇的辩护人提出如果认定邓 玉娇构成犯罪,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 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 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 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 正当防卫所指向的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 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件。
(四)主观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的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也即正当防卫的目的。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答案及解析:2006-2-18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 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 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 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 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 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 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是错误的,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 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 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能称为正当防卫 B.“ 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 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 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 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 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 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 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概念:我国刑法中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实施的防卫行 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正因为此,防卫行为由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 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征: 1.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这是 它们的密切联系之所在。 2.防卫过当具有客观危害性与主观罪过性。这是它同 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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