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2019-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实用word文档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的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9)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5•【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19.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物、器械等应急防疫物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

佛山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浅析谭结敏1,王晓虎2,陈晶2*(1.佛山市高明区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中心,广东佛山528500;2.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广东广州510640)摘要∶狂犬病致死率高达100%,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只能通过预防措施减少发病和死亡率。
广东省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在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建设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的构想。
佛山市处在即将颁布《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之际,通过大力加强狂犬病免疫、监测、规范犬类饲养、宣传教育等措施,争取全市犬只免疫覆盖率早日达到70%,实现狂犬病的有效防控。
各项工作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助力珠三角地区犬类狂犬病免疫安全区建设。
关键词∶狂犬病;免疫安全区;珠三角;免疫覆盖率中图分类号:S852.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码:1005⁃8567(2019)06⁃0026⁃03收稿日期:2019⁃07⁃19基金项目: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17A030310091,2017A030313094),广州市科创委(201707010153,,201909020001)作者简介:谭结敏(1987⁃),女,广东佛山人,大学本科,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
E⁃mail:aggiemin@ *通讯作者:陈晶(1982⁃),女,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人兽共患病。
E.mail :chenjing19827@狂犬病(Rabies ),亦称恐水病、疯狗病,是一种古老的、人兽共患的、世界性、自然源性疾病,是由狂犬病病毒(Rabies virus )感染温血动物和人引起,临诊特征为患病动物出现极度的神经兴奋、狂暴、意识障碍,继之局部或全身麻痹而最终死亡。
带毒犬是家畜和人的最主要传染源[1]。
狂犬病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一旦发病,致死率高达100%。
只能依靠对犬、猫进行免疫,以及暴露人员规范处置伤口、疫苗接种和注射抗体制剂进行预防[2]。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文明和谐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并保障本级养犬行政管理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力量和所需经费。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制定危险犬标准等管理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并可以向社会购买养犬宣传、养犬知识培训、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犬只安装电子身份标识、养犬人电子档案设置、流浪犬只捕送、犬只留验等服务。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养犬登记;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

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广东省于2019年颁布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和公共环境。
下面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该规定第一部分对犬类的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犬种的功能和用途,将犬类分为家庭犬和工作犬两大类。
家庭犬包括娱乐犬、伴侣犬和看护犬,工作犬包括导盲犬、警犬、搜救犬等。
在规定中对不同犬类的养殖、销售、饲养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
养犬人应当合法饲养犬只,并履行犬只的养护义务。
养犬人应当保证犬只的健康,及时为犬只注射疫苗,防止疾病的传播。
养犬人还应该定期给犬只进行驱虫和体检,保证其身体健康。
此外,养犬人还应当将犬只申报登记,并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时遵守规定,保护公共安全。
规定对养犬环境进行了明确要求。
养犬人应当提供适宜的环境给犬只居住,确保其有充足的空间和良好的卫生条件。
不得将犬只固定在一处不得移动的地方,也不得将犬只放养在公共场所。
规定还明确了不得将犬只关在阳台、车库等狭小或危险的地方,确保犬只不受伤害。
规定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进行了约束。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由养犬人或经允许的人员牵引,并使用束犬器。
犬只不得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也不得乱扔犬毛。
对于一些咬人或攻击行为严重的犬只,规定要进行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此外,规定还对养犬单位、犬舍犬场、诊疗机构等进行了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条件,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规定进行处罚,并可能撤销其养犬资质。
总的来说,《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犬类管理的有益规定。
通过明确犬类的分类、对养犬人和养犬环境的要求,以及对犬只在公共场所行为的管理等方面的约束,该规定有助于维护公众安全,提高社会环境质量,保护犬只的健康和福利。
同时,该规定也对养犬单位和机构的管理进行了约束,提升了犬类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
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广东养狗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养狗行为的管理,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居民养狗行为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养狗人员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狗的健康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第二章狗的登记管理第五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将其养狗情况登记在当地居民户籍管理部门,并领取相应的养狗证件。
第六条养狗证件包括狗的登记号码、品种、性别、年龄、体格特征等信息,并应附带犬主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第七条任何未登记的狗,不得允许上街、公共场所或出租屋等地方活动。
第八条公共场所可以凭有效养狗证件进入,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调整。
第九条狗在公共场所内应当使用狗链,并由犬主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损害他人人身安全或造成财产损失。
第十条狗的犬主应当遵守广东省有关犬只管理规定,对狗进行定期疫苗注射和体检,并确保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狗的管控管理第十一条在广东省范围内,养狗人员应当尊重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共场所内纵容、放任狗咬人、扑倒或者造成其他危害行为。
第十二条凡发现狗扑倒行走的行人、攻击其他犬只或其他动物、或犬主不能控制时,安全责任在狗的犬主。
第十三条养狗人员不得将狗带入公共交通工具,除非狗是服务动物,并持有相应的服务动物证明。
第十四条犬主发现狗患有疾病或异常行为时,应及时就医或征求专业人士意见,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或危害他人。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养狗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没收狗等措施。
第十六条养狗人员发现他人遗弃狗或虐待狗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举报,并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佛山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对于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佛⼭市养狗免疫检疫管理办法1、免费强制免疫实⾏狂⽝病免费强制免疫制度。
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幼⽝出⽣之⽇起三个⽉内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病疫苗,取得⽝只免疫证明。
⾸次免疫后,须每隔⼀年送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进⾏⼀次强化免疫,并记录⽝只免疫情况。
动物防疫机构提供的⽝只免疫证明上应当注明⽝只是普通⽝还是危险⽝。
2、狂⽝病⽝只任何单位和个⼈发现⽝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病或者其他严重⼈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即向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报告。
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对疑似患有狂⽝病的⽝只应当⽴即委托专业机构进⾏诊断;对确认患有狂⽝病的⽝只,应当依法采取⽆害化处理措施,并将情况向区公安机关通报。
患病⽝只经⽆害化处理的,由区公安机关注销养⽝登记。
3、经营者防疫职责从事⽝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参加展览、演出和⽐赛的⽝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对伤⼈⽝只患狂⽝病的处理⽝只伤害他⼈的,养⽝⼈应在⼆⼗四⼩时内将伤⼈⽝只送到动物卫⽣监督机构进⾏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监督机构应当将⽝只伤⼈情况和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载⼊⽝只登记电⼦档案。
5、疫情处置发⽣狂⽝病疫情的,市、区⼈民政府应当制订应急预案,根据疫情划定疫区,并依法采取紧急灭⽝等防治措施,养⽝⼈应当予以配合。
办证期限:1、区公安机关应当在收齐申请⼈的全部申请材料之⽇起⼗个⼯作⽇内作出是否准许养⽝的决定,符合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颁发《养⽝登记证和⽝牌2、不符合养⽝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说明理由。
登记费⽤和有效期:严格管理区内领取《养⽝登记证的单位和个⼈,免收⽝只管理费。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养犬规章管理条例】广东省养犬管理条例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养犬管理相关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_养犬规章管理条例(2)
广东省养犬管理规定_养犬规章管理条例(2)县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管理行政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办法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畜牧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县政府所在地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第六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每户限养一只犬;(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1、体重在 30 公斤,身高 61 厘米以上都视为大型犬。
烈性犬品种有 38 种:(1)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菲勒、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2) 斗犬类:比特犬、土佐犬、牛头更、美国斯坦福斗牛更、斗牛犬。
(3)牧羊犬类:中亚牧羊犬、德国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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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近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批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涉及理顺政府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创设养犬备案制度、制定养犬人行为规范、建设犬只留检场所、规范犬只经营活动等内容。
此前引起热议的养犬登记、养犬数量要求等内容并未纳入《条例》条款。
据悉,《条例》经过近两年的立法调研和审议修改,是佛山第七部地方性法规,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犬只养殖场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
如何管?
养犬备案制
推行免费狂犬病免疫
截至2018年6月底,佛山市共有犬只数量约29.6万只。
因为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近年来,全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涉犬警情不断增加。
据了解,为了推动规范养犬,部分已制定养犬管理条例的地方实施养犬登记制度,没登记不能养犬,但普遍遭遇执行难。
《条例》审议中也曾考虑设置养犬登记制度,但最终未被采纳。
无论是登记还是备案,都是为了规范收集、管理养犬信息。
考虑到目前强制登记的效果差强人意,我们实施养犬备案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佛山希望通过广口径的方式推动养犬信息应入尽入,更好地调动养犬人积极性,形成管理合力。
因此《条例》规定,凡在养犬只都要取得免疫证明,新生犬只满三个月后,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当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住所地所在的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
根据《条例》,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等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
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并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期间,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狂犬病免费免疫服务,不得向养犬人收取费用。
如何养?
取消饲养犬只数量限制
市区不可养烈性犬
最终通过的《条例》同时删掉了之前审议中提到的分为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进行管理、严格管理区内居民饲养普通犬只的,每户限养1只等内容。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规定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取消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的分区别,主要是考虑到佛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导致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难以严格区分,比如一个镇街中心楼盘如果算入严格管理区,那么楼盘周边、对面马路的地方,如何去确认分区?一刀切不行。
他同时指出,目前养犬的反对声音之所以大,主要与养犬过程中出现的扰民现象密切相关。
因此,《条例》立法要真正解决的问题和最终目标是规范养犬行为,而不是犬只本身。
考虑到上位法未对养犬数量进行限制,而从实际调研中看,佛山多数为一户一犬、一户两犬,只有犬只生育的特殊时期会出现一户多犬,《条例》删除了犬只数量限制。
不过,取消犬只数量限制并不意味着市民养犬不限养。
根据《条例》,佛山城市市区范围内仍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同时,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要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接下来,市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并自《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如何遛?
图书馆、商场等七大区域
犬只禁止进入
为了减少养犬行为导致的扰民情况,《条例》还明确设置了犬只外出要求,以及犬只禁止进入的七大区域等条款。
根据规定:
犬只外出要求: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2、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3、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4、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5、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6、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7、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1、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2、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3、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4、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5、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征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6、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7、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除外。
《条例》还规定由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通过兴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留检场所,专门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走失、流浪等犬只,建立接收犬只档案,并可由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领养。
如何罚?
未办理犬只备案
最高处5000元罚款
《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值得注意的是,
并在上位法规定处罚幅度范围内,对部分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标准下限。
其中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对其他情形明确了处罚罚则。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相关法律
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
《条例》过渡期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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