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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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规程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保证能源计量器具处于有效状态,根据《能源管理手册》中《监视、测量与分析管理程序》要求和GB/T 17167-2006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JJG596-1999《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的相关要求,对需要实施内部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定制定了能源计量器具的内校项目、内校标准、方法、周期等。

2 术语和定义

本程序采用《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12)规定的术语。

3 职责描述

3.1 生产管理科是本规程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程的修订和下发工作;

3.2 技术支持中心负责为各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3 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内部校准工作。

4 规程内容

4.1 管理要求

4.1.1 新购置的能源计量器具或设备在使用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部门外校或内部自行校准;

4.1.2 能源管理员对内校的能源计量器具在校准时应依据相应的内校规程进行校准并填写《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记录表》;

4.1.3 能源管理员对合格能源计量器具贴上表明状态的唯一性标识;建立《计量器具台帐》,记录计量器具的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精度等级、生产厂家、校准周期、校准日期、安装地点等;

4.1.4 各单位(兼职)能源管理员在能源计量器具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其功能失效、损坏等现象,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送交主管部门校准修复或更换;

4.1.5 能源管理员对失准计量器具检测的对象进行追溯性核查;

4.1.6 能源管理员应根据本规程对不同的能源计量器具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周期内部比对校准;

4.1.7 计量器具经周期内部比对校准合格后,对合格计量器具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可供生产继续使用;

4.1.8对周期内部校准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进行调整或再调整,经过调整的计量器具达到合格后可供生产继续使用;

4.1.9 经再调整仍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能源管理员按照公司管理程序进行报废处理。

4.2 电能表的内部校准

4.3.1 校准标准:

4.3.2 校准方法:用通过基准电能表与受校电能表比对校准,每一个受检电能表与基准电能表同时在同一个线路上计量电能不少于1个小时;

4.3.3 校准周期:电能表的内校周期为两年;

4.3.4 基准电能表应送国家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并出具检定报告;

4.3.5 基准电能表应标注清晰,并妥善保存。

5 相关记录

《能源计量器具台账》

《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记录表》

附件:

能源计量器具内部校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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