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本科毕业论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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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知情权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围绕消费者知情权这个问题,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特征,如何正确理解消费者知情权,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及责任,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等几个方面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早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四项权利:一、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权利;

二、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三、对商品的自由选择的权利;

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自此,消费者知情权便作为消费者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为各国所广泛认同,并在实践中加以发展。

在我国,随着1993年《中华人民XX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也有了明确的定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以上可以看作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定义,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等众多法条也都涉及消费者知情权,都可以看作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内涵的丰富与发展。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消费者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其对象包括官方的信息和非官方的信息。狭义的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权利。

(三)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定性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且仅指生活消费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这里的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另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知情权客体具有抽象性和相对可确定性

消费者知情权的客体是消费信息,它和其他别类的信息一样,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相对于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载体则多具有实在的物质属性(比如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这就保证了消费信息能够以各种方式被确定下来,更方便地为消费者所使用。作为消费者知情权客体的消费信息,除了自然属性之外,还应当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费

现实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实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这些特性让高度抽象的消费信息具备相对可确定性。

3、消费者知情权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的知情权是由法律赋予的,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是有一定的X围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可以得知消费者行使知情权权利的X围仅指对自己准备购买、或者已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消费者只有在这个X围内,才可以去行使消费者知情权,其权利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反之,如果超出了这个X围,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也就不存在了,消费者要是再行使知情权的话就会构成权力滥用了。

4、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

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其他时间段则不具备行使知情权的条件。生活中人们除了是消费者,同时还以其他的角色存在,如工作、学习、旅游、休息等等。在这些场合下,人们不再是消费者,尽管具有成为消费者的可能性。只有当人们以消费者的身份出现,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所以,人们在行使消费者知情权时,必须要分清时间、地点和场合。如果不分时间、场合,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知情权,就会最终导致权力的滥用。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与原因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只有在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所了解后,才会作出购买该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但在市场交易中,相对于经营者,消费者处于弱势,这就导致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损害⑥。消费者知情权时常受到经营者的侵犯,并且渗透到日常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向消费者告知

例如甲某在一楼盘售楼处购买了一套住宅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署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没有注明该房屋交付的装饰标准,开发商也没有向甲某介绍过。等到交房时,甲某发现该房屋的窗户全部是单层的,而同小区其他房屋的窗户都是双层的。甲某因此要求开发商给予调整,但开发商以合同中没有注明窗户的标准为由,拒绝调整。本案是典型的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就该商品或服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地答复。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例如某楼盘打出“最后十套住宅”的广告,乙某根据此广告购买了“最后十套住宅”X围内的一套商品房,并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过了几天,乙某又看到该楼盘打出“最后二十套住宅”的广告,可供选择的X围又多了。乙某立刻感到上当了,就对该楼盘进

行投诉,告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以保健产品为例,很多经营者为了谋求利益,在交易过程中针对消费者的提问,往往便采取不完全告知的策略。他们大多利用消费者希望拥有健康的身体的愿望,夸大产品的实际效果,甚至把没有的功效说成有效果,以此来欺骗消费者。消费者往往据此作出错误的判断、决定,其权益自然会遭受到损失。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各种新型商品、新潮服务层出不穷,很多商品和服务更是见所未见、闻所为闻。但是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标准却没有及时出台,在消费者知情权立法方面显示出滞后性,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但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了消费者知情权被侵犯后难以维权。

2、企业缺乏商德,不诚信经营,片面追求利润

从最近一段时间不断爆出的“塑化剂”、“瘦肉精”、“染色馒头”、“地沟油”等时件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企业缺乏商德,它们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采取不择手段的卑劣行为。这些企业没有长远发展目标,为了获得利润,往往急功近利,甚至不惜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它们这么做虽然可以降低产品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但却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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