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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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黔教发〔2019〕139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发〔2019〕139号各市(州)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妇女联合会,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妇工委: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现将《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贵州省妇女联合会2019年10月31日贵州省中小学生减负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精神,坚持规范办学全面育人、减负提质科学育人,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聚焦减负的重点难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学业负担。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教研工作网络体系1.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部门,认真落实中发〔2019〕26号、黔党发〔2018〕30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学科领域,按学段配齐配强所有学科(含德育、劳动教育、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育评价测量等专门教育领域)专职教研员;及时清理、纠正和解决一些教研机构教研人员长期占编不在岗、缺员严重和学科领域配置不合理、业务工作严重弱化等问题。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08•【字号】黔教基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寒假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2015-2016学年度寒假将至,为了保证广大师生度过一个健康、快乐、安全、有意义的假期,现就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寒假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校历,科学谋划新学期工作。

各地各校要按合理安排假期工作,提早谋划开学准备工作,科学制定新学期工作计划。

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5-2016学年度全省中小学开学及放假时间的通知》(黔教办基〔2015〕112号)文件规定,确保义务教育阶段1至8年级于2016年1月9日放寒假,于2016年3月1日开学;9年级于2016年1月23日放寒假,于2016年2月24日开学。

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于2016年1月16日放寒假,于2016年2月24日开学;高三年级于2016年1月23日放寒假,于2016年2月15日开学。

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家长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放寒假和春季开学时间。

同时,各地各校还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寒假工作首位,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安稳〔2015〕18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寒假期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安稳〔2016〕2号)相关要求。

要集中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和学校安全检查整治,要将假期的相关安排告知家长,指导家长合理安排学生假期生活,明确安全监护责任,加强学生假期校外活动监管和安全保障。

2024年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024年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2024年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团结教育在小学教育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促进学生对各民族文化的了解和尊重,培养他们的团结意识和友善互助精神,对于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将在2024年全面推进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二、目标和任务1. 目标(1)增强学生的民族认同感和团结意识。

(2)培养学生的文化包容性和友善互助精神。

(3)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促进民族团结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2. 任务(1)加强对学生的民族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各民族文化的认知和尊重。

(2)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教育环境。

(3)加强师生交流与互动,促进跨民族融合与交流。

(4)加强家校合作,形成整体推进效果。

三、实施方案1. 加强对学生的民族教育宣传(1)开设民族教育课程,增加对各民族历史、文化、传统习俗等方面的讲解。

(2)举办主题讲座和学术报告,邀请专家学者为学生讲解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3)制作多媒体教学资料,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形象生动地向学生传递民族团结的理念。

2.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1)举办民族歌舞展演,让学生参与演出,展示各民族的文化特色。

(2)开展民族风情节,邀请各民族代表向学生展示传统手工艺品、服饰和美食。

(3)组织学生参观民族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等地,增强学生对各民族文化的感知和认同。

3. 加强师生交流与互动(1)开展民族文化探访活动,鼓励学生亲自深入了解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习俗,通过实地参观和互动,增进对其他民族的了解和尊重。

(2)组织师生间的民族文化交流活动,例如老师带领学生体验其他民族的音乐、舞蹈、绘画等艺术形式。

4. 加强家校合作(1)开展家长开放日活动,在课堂内外向家长介绍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并邀请家长参与学校举办的相关活动或合作完成一些民族文化作品。

(2)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家长关于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黔教基发[2011]335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1〕33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就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育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

教育质量是教育事业以及人才培养的核心和根本,人才培养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贵州未来。

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基础性工作,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迫切需要,是中小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载体。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普通高中教育稳步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进入提速追赶和内涵发展并重的关键时期,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但是,受经济社会发展制约和传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我省中小学教育理念相对滞后,教育教学方式单一,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育质量低。

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由于教育教学质量低,阻碍了中小学教育的发展,严重影响学生的全面成长。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教民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黔教民发〔2010〕5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2008〕9号)精神,参照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教民发〔2009〕263号),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基础教育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黔教办基〔2012〕688号•【施行日期】2012.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督促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做好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黔教基发〔2012〕457号)和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建设视频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保障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特制定督促机制,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遵照执行。

一、每日上报制度各县(市、区、特区)须将每日工作进展情况按附表一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按附表二汇总本市(州)进展情况后上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传真:************,邮箱:*****************,联系人:刘乾钢)。

省教育厅将各市(州)情况汇总后公布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并对工作滞后的县进行专项督察。

二、各级联络员制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应按要求尽快成立领导小组,还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县(市、区、特区)应尽快将领导小组名单和联络员报市(州)教育局,还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市(州)应尽快将联络员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同上),便于工作联系和传达紧急事项。

三、管理员QQ群联系制度各县(市、区、特区)必须在本区域建立覆盖全部中心校或学校的QQ群,及时指导和传达有关学生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问题。

省建立的QQ群由于容量问题,每个市(州)、县(市、区、特区)保留两个联系人,各县的管理员须及时将省级管理员的指示或答疑传达到学校。

县级管理员回答学校提出的问题,若有不能回答的由县级管理员汇总后向省级管理员咨询后答复。

请各市(州)管理员随时保持上线状态,省级QQ群将随时发布及时信息。

为应对信息采集中出现的问题,各市(州)应在12月31日前安排完成纸质信息采集工作,留出表册审核时间,以便于下一步录入工作按时开展。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贵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1坚持开展系统、有效的民族团结教育既是一项现实的紧迫工作,更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下文是我收集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增进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机制,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民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政策措施,统筹研究解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八条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各新闻宣传单位应当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第九条行政学院(校)、公务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在培训员工时应当将民族政策、民族基本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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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教民发[2010]5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黔教民发〔2010〕55号)
各市(州、地)教育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民〔2008〕9号)精神,参照省教育厅、省民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黔教民发〔2009〕263号),做好全省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校要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此项工作
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基础教育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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