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 第五章 护士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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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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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德、医德、职业操守,保持适度保健,细心负责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护士应当具备按照职责履行一般急救、危重病人护理等急救技能。

第六条护士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供优质、方便、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护士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病人的人格尊严,保护病人的隐私。

第八条护士不得泄露与病人有关的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取得、使用、泄露病人的通信、信息资料;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非法传播、非法销售病人的信息。

第九条护士应当积极参加医学、护理技术、卫生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护士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护士职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护士职业资格第十一条护士职业资格分为初级护士、中级护士、高级护士三个级别。

第十二条初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初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初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中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中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高级护士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高级护理专业学校毕业证书;(二)具备高级护士职业技能证书;(三)具备规定的护理实习经历。

第十五条护士职业资格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进行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护理实习经历,是指护理专业学校规定的护理实践教学和临床实习。

第十七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十八条护士职业资格的审核、颁发、使用等相关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1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

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督。

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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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一)执行医师的诊疗计划,进行各种护理操作;(二)观察、记录、报告患者的生命体征、症状、反应等情况;(三)进行健康教育、心理支持、情感沟通等;(四)协助医师进行体格检查、采集标本、实施治疗等;(五)管理、使用、维护护理设备、器械、药品等;(六)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意愿,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利益,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八条国家倡导社会各界尊重和关爱护士,支持和参与护理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干扰护士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护士有权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后,依法从事护理活动。

第十条护士有权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护理计划,并在医师指导下实施。

护士有权对患者的护理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报告,并参与医疗质量管理、感染控制、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十二条护士有权参与护理科研、教学、培训等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和获得相应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拒绝违法或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护理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投诉或举报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医师的指导,与其他医务人员协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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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履行职业责任,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保持与时俱进。

第五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保密患者的个人信息。

第六条护士应当与医疗机构和其他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护士有权依法参预制定和修改有关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护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必要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九条护士有权依法拒绝违反医学伦理、违法法规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护士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和抵制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护士应当履行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的意愿,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第十二条护士应当按照医嘱和护理计划,提供规范、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十三条护士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护士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护理措施,保证护理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护士应当积极参预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护士的职业道德第十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坚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者侮辱患者。

第十九条护士应当保持专业的工作态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十条护士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充分听取患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护士应当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与其他医务人员共同协作,提供协调一致的护理服务。

第四章护士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管理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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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及其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执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的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活动是指在医师指导下或者按照医师诊疗方案,对患者进行健康评估、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护理、基础护理、特殊护理等服务的活动。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护士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保障护理事业的发展,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和能力,保障护理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

第七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登记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在首次执业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未经登记或者登记信息失效的,不得从事护理活动。

第九条国家实行护士职称评审制度。

具备执业资格的护士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取得相应职称证书,并按规定进行职称注册。

第十条国家实行护士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合理设置和使用护士专业技术岗位,并按规定进行岗位管理。

国家实行护士考核评价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所属护士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绩效考核、奖惩等的依据。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护理专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制定和发布护士执业范围和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护士职业道德建设制度。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发布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对护士职业道德的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引导和督促护士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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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护理质量,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护士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护理工作的单位、个人,以及与护理工作有关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护士的职责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及时改进的医疗技术,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的权利是依法享有护理职业的权益,包括职业发展、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护理工作者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按照规范的护理流程和方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倡导护理学术研究,鼓励护理工作者提高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护理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护理职业资格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护理工作,必须具备护士职业资格。

第八条取得护士职业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考核和复核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护士职业资格证书是护士合法执业的凭证,护士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该证书。

第十一条护士不得使用他人的护士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护士职业资格具有国家统一的效力,不得在职称和招聘中以其他证书替代。

第三章护理服务第十三条护理服务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为患者提供全面、连续、个体化的护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护理部门,并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药品等物质条件。

第十五条护理工作者在执行护理工作时,应当根据患者的诊疗情况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和护理记录。

第十六条护理工作者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确保护理工作的准确、规范。

第十七条护理工作者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及时跟进医学科技进展。

第十八条护理工作者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护理工作者在与患者沟通时,应当友善、耐心、关心患者的生活情况和心理状态。

第二十条护理工作者应当积极配合医务人员开展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和健康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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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护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规范护士行为,保障患者权益,保障护士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护士。

第三条护士应当具备医学、护理学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履行护理职责,维护患者权益,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四条护士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也可以从事护理教育、科研、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定期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二章护士执业第七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护士编制。

第八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九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人员的协作。

第十一条护士执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护理职业风险防控机制,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护士权益第十二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享受劳动保护。

第十三条护士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行使工会权益。

第十四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护理质量管理和工作评价,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护士有权依法参与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维护自身和患者的权益。

第十六条护士有权依法获得培训和进修机会,提升专业技能。

第四章护士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七条护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违反护理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二)严重侵害患者安全和权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虐待、遗弃患者的;(五)故意隐瞒或者伪造医疗卫生信息的;(六)进行非法行医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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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的职业行为,保障护理质量和安全,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理活动的护士和护理机构。

第三条护士是指经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教育机构培养,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登记后,从事护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护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护士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生命,保护人权,维护患者的隐私和尊严,提供安全、有效、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护士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护士的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高护理水平和质量。

国家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重点专科、艰苦边远地区等特殊岗位或者特殊领域的护士给予优先培养、聘用和奖励。

第二章护士资格第八条取得护士资格证书的条件如下:(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三)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条件;(四)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

第九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护士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试办法等,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护士资格考试。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护士资格考试工作。

第十条护士资格考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考试面向具有高中(含职高)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中级考试面向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高级考试面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接受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的人员。

具体的学历和教育培训要求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护士资格考试每年至少举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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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护师、护师和护士。主任护师、副主任 护师为高级技术职务,主治(主管)护师为 中级技术职务,护师、护士为初级技术职务 。
三、执业护士法律法规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健 康需求的日益提高,护理工作的专业范围也 已经扩展到预防疾病、保护生命、减轻痛苦 和促进健康等方面,在医疗、预防、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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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准入制度 和医师一样,中国的护士实行的也是准入 制度,需要依法取得职业资格并在相应的医 疗机构中注册。护理是一项涉及维护和促进 人类健康的医疗活动。而从事护理工作的护 士是所有卫生技术人员中为数最多的职业群 体,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 用。 二、护士的技术职称 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 国的护理人员划分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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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护理立法是从20 世纪初开始的。 1903 年,美国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等州首先 颁布了《护士执业法》。1919 年,英国颁布 了世界上第一部护理法。1921 年,荷兰也颁 布了护理法。在之后的50 年间,各国护理法 纷纷颁布实施。在国际护士委员会的推动下, 1947 年该委员会发表了一系列有关护理立法 的专著。1953 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发表 了第一份关于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同年, 国际护士协会制定了《护士伦理规则》,明 确规定护士的基本职责为“促进健康、预防
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流程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首先必须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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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规定的报名条件,然后按照规 定的流程进行报名。
1.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普通全日制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 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 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 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考生可打开中国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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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 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同时还着重规定了护士执业应当 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对护士的表彰 、奖励。
一、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1. 护士的权利 护士的权程中,依照卫生法律法 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应当 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护士的权利 是护士实施护理行为的前提和保 障,是实施护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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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人机对话”考试就是试卷在计算机上 呈现,考生通过鼠标或键盘选择答案,以此 取代传统的纸笔考试(在答题卡上填涂答 案)。
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进行“人机对话” 考试,可以让考生更直观地看到接近临床实 践的问题场景,更直接地考查考生实际工作 能力;试卷的每个部分之间不能退回,有效 防范了作弊行为,确保了考试的公平;通过 计算机界面让所有试题作答情况、时间进度 一目了然,提供计算机等辅助设备,杜绝了 填错答题卡、漏行错行等意外的发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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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5-1 所示), 在首页左方“考生入口”下的“网上报名” 处,找到“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网上报名入口 ”,进行注册、登录、报名。完成网上报名 之后,按照所在考点的要求完成现场报名及 资格审核。2018 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流 程如图5-2 所示。
在进行网上报名之前,考生可先进入右 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区,查看“考生 报名操作指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填 表说明”“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流程”等 信息,确保操作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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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提交材料 在行现场报名或资格审核时,考生需提 交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如果丢失 可到户籍所在地开具临时身份证)。 (3)近6 个月2 寸免冠正面半身照3 张。 (4)本人毕业证书。 (5)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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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对话考试与纸笔考试中不同知 识模块、不同系统疾病的比例一致, 题型比例一致。
四、护士执业证书 凡符合《护士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考条件者或参加护士执业考试成 绩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全国统一并 认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 书,即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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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 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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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 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 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 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 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 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 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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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疾病相关的医学知识,基础护理和技能以 及与护理相关的社会人文知识的临床运用能 力等。
(2)实践能力科目。实践能力科目是指运 用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完成护理任务的能力。 其考试内容涉及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 健康评估、护理程序,以及护理专业技术、 健康教育等知识的临床运用。
2.“人机对话”考试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 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对于考生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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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 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5)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地书写 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 销毁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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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护士准入制度,获得护士执业资 格是具有从事护理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实践能 力水平的标志。《护士条例》规定,护士执 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而要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则需要通过国务院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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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同方面强调提高护士的地位和待遇,保 障了护士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推动了护理事 业的发展。
2. 中国护士管理的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护 理事业的发展,先后颁布了涉及护士管理方 面的法规、规章。1993 年3 月26 日,卫生 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护士管理办法》),自1994 年 1 月1 日起实施。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制定了《香港护士注册条例》;中国台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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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护理 行为,促进护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制定 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促进护理管理法制 化,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另一方面也保证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 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 社会应尊重护士。
1. 西方国家护士管理的立法现状 为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世界各国和有关 护士的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护理管理立法, 以法律的形式对护士的资格标准、职责范围、 教育管理、临床实践等问题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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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医疗、预 防、保健、康复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与医疗安全质量息息 相关。在医疗工作中,如何规范护理人员的合法执业、维护 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卫生法律法规的重要议题。
掌握执业护士行为规范,护士执业资格 考试报名条件与流程,护士执业注册的 条件、程序、延续注册及注销的相关法 律制度。
一、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 首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 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 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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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 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 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执业注册的申请期限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 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 年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护士 执业注册条件中的第(1)项、第 (2)项和第(4)项规定条件外,
熟悉医疗机构聘用护士的职责,护士执 业资格考试制度,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制 度的法律责任。
了解中国护士管理立法,医疗卫生机构 在对护士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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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护士条例》的规定,护士是指经执 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 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 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护士的基本 素质和技术水平是保障护理工作质量和推进 护理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证医疗安 全、维护生命和促进健康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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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学生就读护理专业 并从事第一线护理服务,保证护 士安心工作,满足广大民众对护 理服务的需求,《护士条例》第 4 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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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 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 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1. 考试科目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 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 成绩合格。 (1)专业实务科目。专业实务科目是指运 用与护理工作相关的知识,有效而安全地完 成护理协作的能力。其考试内容涉及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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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颁布了所谓的“护理人员法”及其实施细 则。全国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 了《护士管理办法》的地方性实施细则。
目前,中国护士管理的主要依据是2008 年国务院通过并实施的《护士条例》,它属 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要比属于部门规章 的《护士管理办法》高。《护士条例》是我 国第一部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 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的法规,保证 了我国的护理工作走上有法可依、依法管 理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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