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2012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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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2012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教师资格的顺德区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职业中学(含中专)、幼儿园的在职教师及学校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每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以教师个人为考核对象进行学分登记,原则上从上年7月1

日至当年6月30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当年学分。

第二章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按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每位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72学时计18学分,五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计90学分(发达地区五年累计需达480学时)。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本区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原则上每4

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含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海外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时学分。

第六条经审核具备培训资格的有关单位开展区级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培训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

第七条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教师培训工作,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校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

第八条中小学校按照《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校本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校本培训,按照培训申报书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培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时学分,每学年累计认定(含镇本培训)不能超过24学时。

第九条鼓励中小学教师参与教科研工作,对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级教科研成果奖、教学技能竞赛奖、教育教学论文奖和在正式刊物发表教研文章的教师,按照附件一《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核定标准》进行相应的学分核定。同一项目以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教育教学成果学分每学年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4学时。

第十条中小学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含教育硕士及研究生课程班),所学专业与任教学科相关,且考核成绩合格,可按每门课程12学时的标准核定学时,原则上每学年核定一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含与非学历教育学分互认自考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核定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承担教师继续教育的专题培训任务,凭相关的聘书或证明,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分别按区级(或以上)培训、镇(街道)培训和校本培训任课时数的3倍、2倍和1倍的比例核定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由有关组织培训的部门负责登记,由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审核验证;

第十三条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程序如下:

(一)由区级教育部门举办、并经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同意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程的培训活动,在培训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有关培训单位提供“课程目录、学时数及成绩单”盖章后给参培教师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学员名册、课程目录、学时数及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备案与审核验证。

(二)由镇(街道)教育组和学校组织的镇本、校本培训并经申请同意备案的,每学年结束前(5月31日前)由学校或镇(街道)教育主管部门在《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平台》上按照培训计划的“内容课时、考勤及考核”等进行网上申报,并将“培训名册、过程管理及考核结果”等文档材料加盖公章后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验证,未经备案或重复培训的项目不予审核验证。

(三)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培训和教科研、技能竞赛等获奖,可填写个人学分申报表先进行网上申报,参见附件一《顺德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再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学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并盖学校公章,每学年结束前(6月30日前)由学校统一将相关材料交区教师继续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核验证。

以上相关的申报工作可以通过“顺德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参见附件二《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对公派支教的教师,继续教育凭支教证明按每学年认定学时学分,具体标准为镇(街)内12学时/学年、区内跨镇(街)24学时/学年、区外54学时/学年予以登记;对因公需要担任特殊岗位工作非个人原因造成培训机会贻误,可由任职单位事先出具备忘材料,按预订的时间申请补学取得相应年份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须出具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报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免修手续。

第四章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五条每年的6月下旬为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年度审验时间。各中小学校要统一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初审后送区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与使用,审核并及时更新本校教师的人事信息(含教育OA 人事数据),保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所得学分及时、公正、准确地予以登记审验。经审核认定后,所登记的学分生效。

第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完成情况是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级、聘任的必备条件。

(1)新任教师未完成见习期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转正定级。受聘教师学年内参加继续教育学时学分合格与否,直接与其年度考核等级、评优及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挂钩。

(2)教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或续聘,必须提交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学分的证明材料。

(3)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每学年累计取得72学时或以上者,经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合格证明》;5年周期内都取得年度合格证明,且累计取得360学时或以上者,颁发统一印制的《顺德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周期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要把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学分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影响学校及校长的评优考核。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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