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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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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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加油复习司考刑事诉讼法,多做题,多看看教材,理解教材中的知识点,就有希望通过司法考试!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刑事诉讼法考点:特殊管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指普通法院)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法律||教育网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指定管辖:①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②解决管辖不明,几个法院都想管,几个法院都不想管;管辖明确也可指定,如克服地方保护或者回避等情况【单选题】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合同书中如何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明确责任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其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的约定,更是至关重要。

它直接关系到一旦出现纠纷,各方将通过何种途径、在何处解决争议,从而影响到解决争议的成本、效率和结果。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探讨一下在合同书中如何妥善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

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通常是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协商解决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能够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同时,可以约定协商的期限,以避免一方无限期拖延协商。

2、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在第三方协助下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中可以约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提交特定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的好处是较为灵活,调解结果通常也能被双方接受。

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3、仲裁解决仲裁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特点。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时,需要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关键要素。

选择仲裁的优点在于:(1)仲裁员通常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处理专业问题。

(2)仲裁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定制。

(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裁终局,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仲裁费用相对较高。

(2)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跨境仲裁的情况下。

4、诉讼解决诉讼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中约定诉讼解决时,需要明确管辖法院。

诉讼的优点在于:(1)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法院的审判程序相对规范和透明。

但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1)诉讼程序较为繁琐,时间较长。

(2)诉讼过程公开,可能会对企业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管辖的约定1、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争议应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跨境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选择

跨境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选择

跨境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选择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跨境交易和跨国企业日益增多。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在跨境交易中出现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问题,其复杂性和困难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跨境中的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选择,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法律管辖选择在涉及跨境交易的合同中,当争议发生时,首先需要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法律管辖的选择对于争议解决至关重要,它会决定许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

1.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为了明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法律选择条款。

这样一来,当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会依据合同中规定的法律进行判断和裁决。

2.国际公约的适用除了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国际公约也是跨境交易中判定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涉及跨境货物销售的合同,而国际私法也提供了一系列的公约作为解决跨境争议的依据。

二、争议解决选择当争议发生时,各方需要选择一种适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以便高效地解决纠纷。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1.诉讼诉讼是最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裁决争议。

在跨境交易中,各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诉讼管辖地,以及法院的选择等。

2.仲裁仲裁是一种非常流行的争议解决方式,特别适用于跨境交易。

各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适用的仲裁机构,并明确仲裁的程序和适用法律等。

3.调解和协商除了诉讼和仲裁外,调解和协商也是解决跨境争议的一种有效途径。

各方可以选择寻求第三方的帮助,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通常能够保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减少时间和成本。

三、解决跨境法律争议的其他考虑因素除了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解决跨境法律争议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1.文化和语言差异在涉及跨境交易的法律争议中,文化和语言差异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可能导致对法律解释和诉讼程序的不同理解。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导读: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来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是按照合同涉及到的标的额来计算的,对于不超过一万元的,收取50元。

一、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在哪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范围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应该优先按照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二、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怎么算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标准如下:1.对于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需要交纳50元的费用。

然后如果超过了1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一般按照2.5%进行交纳;2.对于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那部分,则会按照2%进行交纳相应费用;3.如果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那部分,是会按照1.5%进行交纳的。

三、合同纠纷怎么写答辩状答辩状是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是您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在法定期限内根据您所认为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其目的是,使法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中,很清楚的知道您对本次诉讼的态度,从而有针对性的进行事实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

找法网提醒您,答辩状应当列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内容是针对起诉状,提出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观点,即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合同签订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的法律规定

合同签订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法律规定,通常被称为“选择法”,是指当涉及跨境合同或者国际商务活动时,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1.《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SG):该公约适用于跨境货物销售合同,并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则默认适用该公约。

2.欧洲联盟《罗马条约》:该条约规定了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民事和商业事务管辖权问题。

3.美国《统一商业代码》(UCC):UCC 是美国各州普遍采纳的商业交易法典,在其中包含有关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问题等内容。

4.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该法规定了中国与外籍人士、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中,如何确定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排除某些特别规定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司法体系下,对于选择性准则可能会存在差异。

因此,在签订跨境或者涉及多个司法体系之间协议时,请您咨询专门领域内资深专家并进行详细研究。

按《民事诉讼2113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5261的当事人可以书面4102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1653、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你说的条款,是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这是约定管辖,是法律允许的。

这个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这其实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了管辖法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但有一点要注意,这约定管辖是不能与专属管辖相冲突的,即一般合同可约定管辖,但如不动产争议是不能约定管辖的。

合理,合同允许当事人意治,合订一方所在地属于可以协议管辖的五个之前提是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即可。

所谓级别管辖就是该案件一审是由哪个级别法院管辖(我国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通常一审案件基层法院管辖,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标的额(标的额意思是起诉了多少钱)一般在千万以上。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

买卖合同篇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规则一、“双方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62号:《债务重组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可向各自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在《债务重组协议》中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二、“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

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接此函后,请你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和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本案中,水电四局与中车公司签订的《新疆哈密东豪卓成二期49.5MW风电场工程风机塔筒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第17.2款约定“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法律事务处理

涉外法律事务处理

涉外法律事务处理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和人员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事务也变得越来越常见和重要。

无论是跨国企业的商业活动、国际投资与贸易,还是个人的海外留学、工作和移民,都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涉外法律问题。

因此,了解和掌握涉外法律事务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涉外法律事务,简单来说,就是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的法律事务。

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适用、管辖权、法律冲突等。

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跨文化交流和协调的能力。

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首先要明确法律适用问题。

不同的涉外法律关系可能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这取决于各国法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惯例。

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通常会根据合同的特征履行地、最密切联系地等原则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因此,在签订涉外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协商,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以避免在发生纠纷时因法律适用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风险。

管辖权也是涉外法律事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

在涉外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

这时候,需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来确定具有优先管辖权的法院。

一般来说,管辖权的确定会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等因素。

如果选择了错误的管辖法院,可能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误和成本的增加。

此外,法律冲突也是涉外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对于同一法律事实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裁判结果。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国际上形成了一系列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原则。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方面,通常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婚姻家庭方面,可能会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等。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限。

在诉讼中,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法律的角度探讨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国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两个原则确定,即属地管辖和特别管辖。

1. 属地管辖属地管辖是指案件由属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地管辖分为普通属地管辖和特殊属地管辖。

普通属地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而特殊属地管辖则是根据案件性质或者特殊情形来确定管辖法院。

属地管辖的原则主要为了方便当事人和证人的出庭,以及加强对被告的强制力度。

2. 特别管辖特别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将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国际法对起诉案件的管辖权规定在国际法领域,起诉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主要由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规定。

1.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主要侧重于解决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以确保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在国际私法中,一般采用以下管辖权原则:民事管辖权主要依据被告的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来确定;商事管辖权则主要基于合同的履行地、合同订立地或买卖货物所在地等因素。

2.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司法管辖权问题。

根据国际公法的规定,国家对于与其具有联系或者影响的案件具有管辖权,被告国有义务予以接受该国法院的审判。

但在实践中,国际公法的司法管辖权往往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影响和多方协商的结果。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当涉及起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时,存在一些可以解决争议的机制。

1. 管辖权异议被告在受到起诉后,如认为管辖法院不当,可以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2. 管辖权确认当多个法院相互主张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时,可通过管辖权确认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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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在特殊情形下的管辖法院选择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北元律师/助理陈文璨
随着对外贸易的扩大化和普遍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的发生也更为常见,针对此类案件中具体争端的解决,划清法院的管辖范围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恰当选择管辖法院是顺利解决相关争议的基础。

与此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端中的管辖问题存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在今年年初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后,其涉外编对于相关争端解决程序中管辖法院的规定在国际货物货物买卖合同争端的解决中更突显了其实践价值,需要参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予以更多的关注。

本文选取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典型案例,从立法依据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解决此类争议所涉及的管辖问题中的几种特殊情形作出梳理。

1.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时的管辖法院
案例:李小英与洪智文、ahmedzakiahmedhamd、新干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原告李小英就货款支付争议对被告提起诉讼,本案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原告最终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要点:上述案件的的被告位于苏丹共和国,属于涉外合同纠纷中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典型情形,原告方直接向争议所涉合同的签订地,即义乌市中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在将本案识别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后,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作为合同签订地的所在法院在该合同纠纷案件中享有管辖权。

通常而言,民事案件的起诉往往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国际买卖合同争议的双方位于不同国家境内,当被告为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时,原告在对起诉法院的
选择上会面临困难,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为解决此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原告可在符合条件时向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等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案例:CLR International Trading GmbH与福建省日丰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则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买方的日丰公司所在地属于泉州市中院的辖区,故而因当事方之间有效的管辖协议,本案由泉州市中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

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中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管辖要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中,明确接受了协议管辖,这其中不仅包括了协议选择内国法院,也包括协议选择外国法院。

同时在我国法律对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到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协议管辖被赋予了无差别的法律地位,并接受了实际联系原则,由是可见在我国涉外案件的管辖中所体现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作为当事方有权以意思自治通过书面协形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典型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当事方的关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作出更有利于争议顺利解决的管辖选择。

3.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运用
案例:GREEN TECH ELECTRONICS LIMITED(香港捷腾电子有限公司)与香港时毅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捷腾电子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时毅电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于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在香港登记成立的企业,双方诉争订单在香港签订及履行,不涉及中国内地,且双方间没有协议约定争议提交中国内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六)外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且审理案件更加方便。

管辖要点: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ce)的运用是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

对于满足相关要件的民事案件由具有更便利条件的外国法院审理,不论是从减轻我国法院司法负担的角度,抑或是从便利当事人的角度,都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本案法院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具有管辖权,但在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后,该法院认为自身在处理该案的争议中属于不方便法院故而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然,在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贯彻上存在着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在相关案件中被告以原告所诉法院属不方便法院为由提出的管辖异议只有在完全满足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4.侵权救济与违约救济竞合时,选择恰当管辖法院起诉
案例:台湾某公司与中国某钢管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将货物卖与新加坡联邦五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安装试验时因质量问题发生管体破裂,因此而发生赔偿争议,该赔偿争议中既涉及侵权争议,又涉及违约争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要点:就协议管辖或者不方便法院原则而言,我国民事诉讼法或其司法解释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中常出现的侵权救济与违约救济相竞合的情形则需要当事方自身在存有管辖权的数个法院之间作出选择,以最大程度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中,如原告台湾某公司提起违约之诉,因天津新港是争议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地,是故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若以侵权提起诉讼,依据相关规定,只能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印尼公司所在地法院。

为方便作为原告的台湾公司提起诉讼及法院审理,在合法的前提下,选择向天津第二中院提起诉讼更具优势。

在此类案件中,对诉求的选择也会影响案件的管辖法院。

结语:司法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相较于常规的国内商事争议而言其案情往往更为复杂,空间跨度更大,因而在此类案件中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更需要参与相关法律关系的当事方了解立法规定,同时也需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中恰当接轨国际潮流,既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又能使争议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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