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机制相对成熟,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较为完善。
然而,非上市公司由于其自身特点和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法律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较为多样,常见的包括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虚拟股权等。
股权期权是指公司赋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
激励对象在行权时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从而获得公司股权。
限制性股权则是公司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权,但对该股权的转让、处置等权利进行限制,通常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后,限制才会解除。
虚拟股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权,而是一种以公司股权价值为基础的模拟收益权。
激励对象可以根据虚拟股权的数量和公司业绩等因素获得相应的收益,但不享有股权的其他权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适用相对较为复杂。
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统一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等方面作出了基本规定,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框架。
但由于其规定较为原则性,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约定进行细化。
此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可能涉及到税收、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例如,在税收方面,激励对象在行权或获得收益时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一个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是确保股权激励顺利实施的关键。
在设计方案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以及激励对象的需求等因素。
首先,要明确激励目的。
是为了吸引新人才、留住现有核心员工,还是为了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等。
其次,确定激励对象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通常包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等,但具体范围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的法律风险分析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分析一、股权激励概述股权激励是指公司通过向员工或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形式的激励计划,来激发他们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积极性,进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价值增长。
然而,在股权激励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需要公司谨慎考虑。
二、股权激励法律风险分析1. 合规问题在股权激励过程中最基本且重要的问题就是合规问题。
公司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将可能面临各种不利后果。
如:未经批准就设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没有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等。
2. 税务问题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得税的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员工在激励计划中获得的股票和期权收益,在法律上被认为是非货币的报酬,因此涉及到营业税、增值税等各种税收问题。
3. 股权变动影响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可能因为重大事项等原因进行股权变更,如增资扩股、股份转让等。
这些变更会显著影响计划收益的实现,同时也会影响员工权益的保护,所以公司需要谨慎分析和规划。
4. 法律纠纷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多个法律文件的签署和执行,因此存在纠纷的风险,如:员工权益保护、股权归属、投资者利益受损等等。
三、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管理在股权激励过程中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明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修订制定新的条款,减少合规性风险。
2. 谨慎选择服务提供商公司在选择股权激励服务提供商时,应该全面考虑其资质、经验、专业性及声誉,避免选择不受监管或声誉不佳的服务商,从而减少风险。
3. 加强与员工和股东的沟通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与员工和股东充分沟通,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在具体执行时也应加强沟通,避免法律纠纷和员工不满意度。
总结:本文档涵盖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策略。
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股权激励:指公司通过向员工或关键管理人员提供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形式的激励计划,来激发他们对公司的忠诚度和积极性,进而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价值增长。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问题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管理和激励方式,不仅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也在非上市公司中获得了广泛应用。
然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
一、合同法的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涉及到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权激励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具有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
因此,在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法的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非上市公司中进行股权激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优先购买权等。
2. 股东会决议: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需经股东会通过,并书面备案。
3. 股东权益平等原则: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应当遵循股东权益平等的原则,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法的相关要求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还需要考虑到劳动法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股权激励涉及到的员工应当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 劳动报酬:股权激励作为员工的劳动报酬形式之一,涉及到员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明确相关规定。
2. 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员工在股权激励期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员工的股权激励权益,并与员工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四、纳税义务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涉及到相关的纳税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员工获得的股权激励权益需要纳税。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并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税务支持。
五、解决方法为了合法合规地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法:1. 法律咨询:非上市公司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成为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种激励方式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股权转让、司法保护等方面。
为了避免这些风险,非上市公司应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保护自身和员工的权益。
一、股权转让风险及对策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激励方式之一。
然而,这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比如,如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条件和限制,可能会导致转让后的股权受到限制,员工无法实际享受到激励计划所带来的收益。
因此,非上市公司应采取以下对策来降低股权转让风险。
1. 明确约定转让条件和限制: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限制,例如转让期限、转让价格、股权的可转让性等。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能够根据约定获得股权收益,避免因未明确约定而产生的不必要争议。
2. 建立股权回购机制:为了保护员工的权益,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建立股权回购机制。
这样,一旦员工离职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公司可以回购员工持有的股权,以保证员工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
二、司法保护风险及对策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时,公司和员工都需要考虑到司法保护的风险。
主要包括员工权益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非上市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的对策。
1. 完善内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非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包括员工投诉渠道、纠纷解决机制等。
这样可以保障员工权益,避免因股权激励产生的纠纷对公司形象和运营造成负面影响。
2.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非上市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应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这样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进行协商和解决,避免司法诉讼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其他法律风险及对策除了股权转让和司法保护的风险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例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七大法律风险在现代企业经营中,股权激励已然成为吸引和激励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尤其对于非上市公司来说,股权激励不仅可以帮助吸引人才,提升员工积极性,还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然而,股权激励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正确认识和应对这些风险。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
首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信息披露风险。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中较少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然而,如果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或者实施过程中涉及股票转让、股权出质等行为,就可能触发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如果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风险。
其次,股权激励涉及到劳动法相关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可能与企业签订特殊劳动合同,如股权期权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这些特殊劳动合同需要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在签订和执行这些特殊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存在股权转让风险。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非公开交易,往往缺乏透明度和监管,容易导致激励对象或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产生争议。
为了降低这一风险,企业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相关的股权转让条件和程序,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税务风险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股权激励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仍需注意相关的税务规定。
如果股权激励计划涉及到股票的买卖、股权的出质等行为,就可能触发相关的税务问题,企业需要确保自己在税务合规方面的工作。
第五,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
在股权激励计划中,企业可能涉及到与员工的知识产权交接和保护问题。
例如,企业为员工提供股权作为激励时,可能要求员工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保密协议等,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操作实务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手段。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权激励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其在法律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与上市公司存在差异,因此在操作实务中需要特别关注相关法律问题。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常见模式(一)实股模式实股模式是指公司直接授予员工公司的实际股权,使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员工可以按照其所持股权比例享有公司的分红权、决策权等股东权益。
这种模式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为直接,但也需要员工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和风险。
(二)虚拟股模式虚拟股是一种只有分红权而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的股权形式。
公司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虚拟股,员工可以根据虚拟股的数量获得相应的分红。
虚拟股模式操作相对简单,风险较小,但激励效果可能不如实股模式显著。
(三)期权模式期权是指公司赋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员工在期权到期时可以选择是否行权,如果行权则成为公司股东,如果不行权则期权失效。
期权模式能够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未来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四)限制性股权模式限制性股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股权,但对这些股权的转让、处置等权利进行限制。
通常,员工需要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服务年限、业绩目标等)后,才能解除限制并完全享有股权的权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一)股权来源的合法性问题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确保股权来源的合法性。
如果股权来源存在瑕疵,如股权被质押、冻结或者存在争议,可能会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无法顺利实施,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合规性问题股权激励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例如,方案中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行权条件等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税务问题股权激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务问题。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员工和公司面临税务风险和额外的税务负担。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咱先来说说啥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简单来讲,就是公司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努力干活,给员工一些股权,让他们也能成为公司的主人,跟着公司一起赚钱。
不过,这事儿可没那么简单,里面藏着不少法律风险呢!比如说,在定激励方案的时候,如果没弄清楚法律法规,很可能就踩雷啦。
我就碰到过这么一件事儿。
有一家非上市公司,老板雄心勃勃地搞股权激励,想让员工们更有干劲儿。
结果呢,因为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确定激励对象的时候出了岔子。
本来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选人的,可他们倒好,全凭老板的喜好来,搞得公司内部人心惶惶。
有些真正有能力的员工没被选上,心里憋屈得很;而一些被选上的,又被其他人指指点点,说他们是靠关系。
这一来二去的,公司里的氛围变得特别紧张,大家都没心思好好工作了。
再比如说,股权的来源和分配也是个大问题。
要是没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结构,稀里糊涂地就把股权分出去,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控制权。
还有啊,在设定行权条件和期限的时候,如果不合理,员工觉得根本达不到,那这激励不就成了空头支票,起不到任何作用?那面对这些风险,咱们得有对策才行。
首先,公司得找专业的法律人士帮忙,把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透,制定出合法合规的激励方案。
然后,在确定激励对象的时候,要有明确的标准和公正的程序,不能搞“一言堂”。
关于股权的来源和分配,一定要提前做好规划,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状况,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发展。
而行权条件和期限呢,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来设定,既要有挑战性,又得让员工觉得通过努力能够实现。
总之,非上市公司搞股权激励是好事儿,但一定要小心谨慎,把法律风险都考虑到,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激励员工、促进公司发展的作用。
可别像我前面说的那家公司一样,好心办了坏事,最后得不偿失!。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吸引、激励和留住优秀人才,纷纷采用各种激励手段。
其中,员工股权激励方案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通过给予员工股权,让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能够有效地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绩效。
二、股权激励的目的和意义(一)吸引和留住人才非上市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通过股权激励,可以为员工提供一种长期的经济利益,增加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降低员工的离职率,留住核心人才。
(二)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员工成为股东后,其工作成果将直接影响到自身的股权收益,从而激励他们更加努力地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
(三)促进公司长期发展股权激励有助于员工关注公司的长期战略和发展目标,减少短视行为,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四)增强公司凝聚力股权激励使员工与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一)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员工在等待期后,可以根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和期权约定的价格之间的差价获取收益。
(二)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员工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员工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虚拟股票虚拟股票是公司授予员工一种“虚拟”的股票,员工可以根据虚拟股票的数量和公司的分红政策享受相应的分红收益,但没有所有权和表决权,也不能转让和出售。
(四)业绩股票业绩股票是公司根据员工的业绩表现,授予其一定数量的股票。
业绩股票通常需要在一定的业绩考核期后才能兑现。
四、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要点(一)确定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应包括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等对公司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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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风险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才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越来越得到企业的认可。
近几年来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部分企业家在参加了一些机构的股权业务培训后,自行制定股权激励的相关措施,在未咨询专业律师、税务师的意见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这样的股权激励既未经过有效的论证,亦未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和税务筹划,在实施过程中不仅没有达到激励的效果,甚至产生各种纠纷,与股权激励的初衷相去甚远。
笔者自2015年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设计与股权激励业务以来,参与了多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项目,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对策提出以下思考。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一)创始股东股权稀释风险关于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来源,一般有公司定向增资和大股东转让两种方式,不管通过定增方式还是大股东股权转让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都有可能使大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减少。
如果大股东的股权比例被稀释的过多,可能会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对处于成长过程的企业,不利于公司及时作出有效决策,进而影响公司发展。
(二)股东纠纷风险部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大股东未能在身份认同上把已获得激励的员工当成股东看待,依然将自己作为企业的唯一主人。
股东知情权纠纷。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通过增资或老股转让的方式授予员工股份,员工通过支付相应增资款或股权转让款获得股东身份(部分由大股东赠予股份),公司获得增资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大股东获得股权转让所得,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如果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大股东(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没有按新的股东结构对公司的治理进行改革,依然沿用原来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未能形成与新股东格局相一致的公司治理机制,则员工作为股东的权利可能就得不到有效行使,或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无法清楚的了解,甚至部分企业公司财务混乱,存在公司账户与实际人私人账户混同的情况,这使得成为股东的员工心生不满;另一方面,如果不实施相匹配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股东会决议仍然按实施股权激励之前的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在某些决策触动小股东利益时,作为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员工股东,由于近距离地参与公司运营,了解公司具体情况,对大股东做的可能侵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的有关决策更加敏感,保护意识增强,对公司决议不服,如股东之间未能有效沟通协调解决,极易产生公司决议效力纠纷。
(三)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风险大多数公司是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也是在公司有利润的情况下的股权激励更能吸引员工入股,成为公司的股东。
但在笔者接触的案例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对行业及公司未来经营的考虑,决定不分配公司利润,而员工股东认为公司有利润应该进行分配,双方意见不一,大股东与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意见不统一会引发盈余分配权纠纷。
即使未到法院起诉,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意见不合,也极易伤害股东之间的关系,削弱公司的凝聚力,使得股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许多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设计时,没有对员工获得股权制定相应的考核机制,有权利无责任,部分员工股东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四)股东资格确认及股权转让纠纷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送股,有干股、有实股,在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凭感觉制作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可能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甚至劳动纠纷。
在股权激励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控制人任意为之,股权转让不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有关股权转让手续不完备,权利义务不明晰,有些股权经多次转让未到工商登记,增资、转让、赠予夹杂实施,混乱不堪;员工离职或员工不符合约定的考核条件时,没有设计有关退出机制,也没有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约定员工考核及退出股权的详细的可操作的约定,造成员工股权的转让纠纷。
(五)财务及税务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一般来说,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是在一次性减少公司当期损益的同时增加了资本公积,对公司的净资产没有影响,但对未分配利润等指标却有重大影响;若公司利润比较薄弱,将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受让成本间差额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很可能导致公司当期亏损。
部分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制定相应持股平台、嵌套等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由于未经过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的审核和论证,可能存在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文件存在法律漏洞、增加被激励对象、公司等股权激励相关方的税赋等风险。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公司的发展,凝聚人心,发挥人才的主观能动性具有重大作用。
如何在引进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防范有关风险?笔者根据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践中,总结了以下防范有关股权激励法律风险的办法。
(一)针对创始股东股权稀释的对应措施公司的控制权一般从两个层面进行把控,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及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公司的章程无特别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一票否决;持有公司51%以上的股权,可以对公司起到相对控股;持有公司67%以上的股权,可以对公司进行绝对控股,以上均指在公司的出资权与表决权一致的情况。
针对公司形式的不同,可以在表决权上进行相应的设置。
在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设置出资权与表决权不一致解决大股东表决权问题。
在中国大陆,股份公司同股同权,不能进行出资权与表决权不一致的设置,但可以通过核心人员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扩大大股东的表决权;或者对部分投资者,设置委托表决,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大股东形式,扩大大股东的表决权,具体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定。
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基本权限有相关的规定,对于特殊或者细节事项,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
关于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提名和罢免、董事会的权限两个方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合法合规的约定,进而通过董事会层面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创始人(实际控制人)牢牢把握住公司控制权不是难事,但需要长远战略、规划和制衡,对公司的发展才更为有利。
对公司控制权在股权层面和董事会层面的控制,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过程中,需要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意见,避免违法情况或者法律文件出现纰漏,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丧失等问题。
(二)针对股东纠纷风险公司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公司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有对公司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意识,增加员工股东,必然要制定符合现时股东架构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需要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能实施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或者没有想好要对股东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建议公司不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同时,公司的财务需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作账,便于公司股东了解公司财务,合法合规,保障股东利益。
笔者在给公司拟股权激励计划前,需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阐明有关公司法的规定及财务规定,并建议在股权激励计划及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约定,如向股东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表;如有需要,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股东的知情权。
(三)针对公司经营理念的问题关于公司经营理念的问题,股权激励从一定程度来说也是寻找合伙人的过程,认可公司理念和发展规划的员工,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如果不认可公司的经营理念或者发展规划,建议暂时不列为激励对象,如果一定要吸引这方面相关人才,可以通过薪酬等方式进行激励。
对于认可公司经营理念和规划的激励对象,关于持股员工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问题,在股权激励计划阶段,可以根据不同的激励方式约定不同的权限。
比如对于不需要参与公司经营的员工股东,可以约定员工股东的表决权委托给实际控制人行使,也可以在股权激励方式上仅授予虚拟分红权;或者由持股员工成立有限合伙,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表决权集中,有助于公司决策效率提高。
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均应向被激励的员工陈述清楚,阐明利弊,并将选择权交给员工,确定的持股方式及员工股东的权利义务清晰地写在股权激励协议中,以明确公司、实际控制人、员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猜忌,避免发生纠纷。
在实施股权激励前,就公司盈分配问题,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未来三到五年公司的发展规划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并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确定未来公司盈余分配及再投资计划。
在员工入股前,需制定好公司盈余分配制度,如约定利润分配的时点,利润分配金额的起点,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最低比例等,也可在盈余分配制度上结合员工考核做出更好的激励方式。
在员工入股前,将公司的盈余分配计划与员工充分沟通,听取员工的意见,在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制定出合乎公司、股东、员工利益的盈余分配制度。
并将制度条款做为员工的股权激励协议中,经过充分讨论协商的股权激励协议,员工理解并支持,才能真正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实现股权激励的目的。
损害公司利益虽然不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但是一旦发生,对公司将是毁灭式的打击。
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就公司高管及员工如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除约定可以收回股份,剥夺股东资格外,还可以约定将侵害公司利益的入股员工的股款充抵公司的损失;并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清楚,由于此项约定基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损失不好列举及举证,此时应借助外部法律及会计专业人士帮助公司做好有关条款设计及财务方面的核算。
除了在股权激励协议中将有关责任及救济措施约定清楚外,更重要的是公司内部加强管理,高管权责利统一并奖罚制度明确,才能管好公司的运营管理人员,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针对股东资格确认及股权转让纠纷的问题股东资格确认通常发生在合伙股东投资时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楚,明股实债、代持股等易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有许多种股权授予方式,如注册股(实股)、虚拟分红权(身股或干股)、限制性股权、净资产增值权、股票期权等等,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有不同的优缺点,不同的公司不同的激励对象可适用不同的激励方式,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才是最好的。
而大多数的企业主对股权一知半解,对股权激励独断专行,轻者不能达到股权激励的目的,重者引发股权纠纷,好事变坏事,徒增烦恼。
每一种激励方式相对应的员工的考核机制、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公司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激励对象的实际岗位、能力、意愿,制定出能真正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股权激励措施,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清楚,股权激励措施才能得到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