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方案GB50318_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2.2.2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雨污分流工程施工依据

雨污分流工程施工依据雨污分流工程是现代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工程,其目的是将雨水与污水分开,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效率,减轻城市排水系统压力,降低环境污染。
在进行雨污分流工程施工时,需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政策法规依据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2.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740-2011)3. 《城市排水工程验收规范》(GB 50343-2012)4.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管理规范》(CJJ 21-2014)5. 《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设计规范》(GB 51000-2015)二、设计文件依据1. 雨污分流工程设计方案2. 施工图纸3. 工程量清单4. 设计说明书5. 设计变更通知三、施工技术依据1. 施工方案2. 施工组织设计3. 施工工艺标准4. 施工操作规程5. 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四、施工现场条件依据1. 施工现场地质条件2. 施工现场交通条件3. 施工现场水电供应条件4.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五、施工材料及设备依据1. 施工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2. 施工设备清单及性能参数3. 施工材料及设备验收标准4. 施工材料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六、质量检验与验收依据1. 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 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 工程验收规范4. 工程验收程序5. 工程验收标准七、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依据1. 环境保护法规2.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3.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综上所述,雨污分流工程施工需要依据政策法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材料及设备、质量检验与验收、环境保护与安全文明施工等多个方面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这些依据进行施工,才能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为城市排水系统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宣贯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

日至 1 2日, 在 贵 阳市举 办 了 “ 公 路安 全 生命 防护 工 程 实 施技 术 培训 班 ” 。
本次 培训 共 分五 部分 。
一
景; 第二部分 : 对平 面交叉的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
第 三部分 : 重 点 对 实 施 案 例 进 行 了分 析 ; 第 四部 分; 对 交通路权 、 视 距 及 后 续 的安 防 管 理 进 行 说
本 次 培训 对 城市 排 水工 程 规划 规 范做 出了详
划设计研究院的梁小光对典型城市水文学模型进
行 了 简要 的介 绍 , 并 依 此 分 析 了 超 标 雨 水排 放 系 统 设 计 与计 算 、 生 态 护 坡 衬 砌设 计 与计 算 及 非 自 由 出流 时雨 水 管道 水力 计 算 。之 后 又 对海 绵城 市
障 人 民群众 的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提 高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和安 全 保 障水 平 , 加强 城 市 排 水 防 涝设 施 建
设, 推广和应用低 影响开发建设模 式 , 加 大 城 市
近年 来 , 受 全球 气 候 变化 影 响 , 暴雨 等 极端 天
气对社会管理 、 城 市 运行 和人 民群 众 生 产 生 活 造
广 奇 高工 对城 市 排水 系 统现 状 的 问题进 行 了分析
程 规 划 的 编制 , 统 一 现 行 的海 绵 城 市 、 排水管道 、 排 洪 防涝 等多 个 排水 领 域交 叉 的规 范 纲要 。其 主 要 内容 包括 总 则 、 术语 、 基本 规 定 、 污水 系 统 、 雨水 系统 、 合 流 制 系 统 及 监 控 与 预 警 。希 望通 过 新 规
与 仪器 应用 技 术交 流大 会 ” , 全国4 0 余 家物 探仪 器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污水工程施工方案设计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污水工程施工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GB50014-2016)等国家标准,指导污水工程施工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2. 设计规范和标准(1)依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国家标准,确保污水工程施工质量。
(2)依据《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等国家标准,确保污水工程施工安全。
3. 地方性法规和标准(1)依据当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如《XX市城市排水工程管理办法》、《XX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确保污水工程施工符合地方要求。
(2)依据当地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规定,确保污水工程施工符合地方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4. 工程实际情况(1)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条件,合理规划污水工程施工。
(2)根据工程特点,如工程规模、施工期限、施工环境等,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
(3)根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地质条件复杂、施工环境恶劣等,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5. 施工经验和教训(1)借鉴以往类似工程的成功经验和教训,为本次污水工程施工提供参考。
(2)总结以往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本次污水工程施工提供改进方向。
(3)结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污水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
6.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1)充分听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污水工程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确保污水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完整版202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18-20171总则1.0.1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市雨水系统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
2.0.2源头减排系统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0.3雨水排放系统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
亦称“小排水系统”。
2.0.4防涝系统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
亦称“大排水系统”。
2.0.5防涝行泄通道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6城市防涝空间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
2.0.7防涝调蓄设施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
2.0.8合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水系统。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排水工程施工方案策划(3篇)

第1篇一、工程概况本排水工程位于我国某城市,旨在改善城市排水系统,提高城市排水能力,降低城市内涝风险。
工程全长约5公里,涉及雨水、污水、合流制排水管道的敷设,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施工方案编制依据1. 《城市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8-2017)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3. 地方相关法规、标准及政策文件4.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三、施工目标1.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 确保工程进度,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3. 确保施工安全,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4. 确保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
四、施工准备1. 技术准备:组织施工技术人员学习相关规范、标准,熟悉工程图纸,明确施工工艺。
2. 材料准备:根据工程量清单,采购各类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确保材料质量。
3. 机械设备准备:根据施工需求,租赁或购置各类机械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4. 劳动力准备:组织施工队伍,明确人员分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技能。
五、施工工艺及方法1. 雨水管道施工:(1)测量放样:根据设计图纸,放出管道中心线、检查井位置,确保精度。
(2)基坑开挖:采用人工开挖,确保基坑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管道铺设:采用承插式连接,确保管道接口严密。
(4)回填土:分层回填,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2. 污水管道施工:(1)测量放样:与雨水管道施工相同。
(2)基坑开挖:采用人工开挖,确保基坑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管道铺设:采用承插式连接,确保管道接口严密。
(4)检查井施工:根据设计要求,制作检查井,确保井体稳固。
(5)回填土:分层回填,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3. 合流制排水管道施工:(1)测量放样:与雨水管道施工相同。
(2)基坑开挖:采用人工开挖,确保基坑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3)管道铺设:采用承插式连接,确保管道接口严密。
(4)检查井施工:根据设计要求,制作检查井,确保井体稳固。
(5)回填土:分层回填,压实度达到设计要求。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要求。
水资源不足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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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3.2.2)式中 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流系数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城市合流水量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 (3.3.2)式中 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
3.4 排水规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7.1 污水利用与排放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