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实施方案GB50318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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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2.2.2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排水专项规划说明书

排水专项规划说明书

目录第一章总论 (2)1.1规划指导思想、原则 (2)1.2规划依据 (2)1.3规划范围和期限 (3)1.4规划目标 (3)第二章城市基本概况 (4)2.1自然条件 (4)2.2城市现状与规划 (5)2.3城市相关规划分析 (6)第三章排水现状及存在问题 (8)3.1污水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8)3.2雨水设施现状及存在问题 (12)第四章排水体制与排放标准 (18)4.1排水工程系统的体制 (18)4.2排水体制的选择 (18)4.3污水排放标准 (18)第五章污水系统规划 (20)5.1城市污水量预测 (20)5.2污水排放标准 (20)5.3城市污水排放分区 (20)5.4污水地下管网系统布局 (22)5.5污水地上管网系统布局 (23)5.6污水泵站规划 (26)5.7污水处理厂规划 (27)5.8污水资源化利用 (28)第六章雨水系统规划 (30)6.1雨水排放条件分析 (30)6.2雨水排放分区 (30)6.3雨水管网系统布局 (31)6.4雨水泵站规划 (35)6.5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与排放 (37)6.6雨水资源化利用规划 (39)第七章排水管材 (42)7.1地下敷设的排水管材 (42)7.2地上敷设的排水管材 (44)第八章港城排涝措施 (46)8.1港城水系概况 (46)8.2港城防涝设施概况 (46)8.3港城防涝措施 (46)8.3.1管理措施 (46)8.3.2信息建设措施 (46)8.3.3排水及防汛调度 (47)8.3.4事故分析专家系统及档案管理 (47)8.4超标准洪、涝、潮灾害应对策略 (48)8.4.1管理策略 (48)8.4.2技术策略 (48)第九章排水系统的管理维护 (49)9.1管理体制 (49)9.2排水系统的运行要求 (49)9.3洪峰调蓄池的运行管理 (49)9.4管网的维护和控制 (49)9.5防灾的措施及必要准备 (49)9.6服务保障系统 (49)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51)附图 (52)第一章总论1.1 规划指导思想、原则1.2.1排水规划总体指导思想1、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河道污染,力求通过工程措施,控制水污染,改善港城水环境质量。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

市政污水管网设计规范篇一: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市政排水管网中的管道设计选用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市政建设的规模也不断扩大,传统的排水管材由于其本身固有的一些缺点,已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近年出现了许多新管材,且管材呈现价格不一、类型多样的趋势。

如何正确选择排水管材,对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降低整个工程造价、保证整个工程顺利进行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市政排水管道排水量的设计确定从大范围来讲,市政排水管道工程设计首先要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按照市政给排水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消防规范、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等相关规范和手册,同时结合地区地理、气候特点及各地水司的运行规程等实际情况,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出发综合考虑、设计、排水体制(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更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

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1现就分流制体制的排水量确定进行分析。

(1) 污水设计总流量Q(L/S):Q=Q1+Q2+Q3。

其中:Q1为居住区生活污水设计流量(L/S)。

按下式计算:Q1=n×N×K2(24×3600)。

N为污水定额(L/(人×d)),含居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N为设计人口数;Kz为生活污水总量变化系数,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计取或按实际数据采用。

Q2为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水量(L/S)。

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Q3为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L/S)。

工业废水量级及其总变化系数应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2) 雨水设计流量(L/S):Q=F×q×μ其中:F为汇水面积(ha),其划分应结合地形坡度、汇水面积的大小及雨水管道分布等情况划定。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

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第三篇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第二章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综合练习与答案一、单选题1、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m/s。

A.3B.5C.7D.9【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设计流速既要考虑防止淤积,又要考虑防止冲刷,针对不同的管材,有最小流速和最大流速控制。

雨水管道在满流时的最小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75m/s,最大流速应小于或等于5m/s。

2、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截流倍数等于()。

A.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混合污水量B.截流的初期雨水量/旱流污水量C.旱流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D.混合污水量/截流的初期雨水量【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由于初期雨水含有大量污染物,有时污染物含量甚至高于污水,载流管的设计,其排水能力除满足污水外,还要考虑截流一定的初期雨水。

截流初期雨水量的大小用截流倍数体现。

截流倍数等于截流的初期雨水量与旱流污水量之比。

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

A.分流制B.不完全分流制C.截流式合流制D.直排式合流制【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0—2000)规定,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

同时也规定,合流制排水体制适用于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4、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A.强排B.自排C.直排D.混排【参考答案】:B【试题解析】:城市雨水排放有自排和强排两种方式。

自排是指雨水依靠重力从城市排水系统自流排入江河湖海,是城市雨水排放的主要方式。

强排是指雨水通过排水管渠自流收集,在排水出口附近依靠泵站抽排到江河湖海,是解决城市低洼区排水的方式之一。

5、雨水管渠断面形式中,管道都是施工前预制的,其优点是施工比较方便,进度也快,但在相同排水能力的情况下,工程投资高于暗渠,并且预制管径一般小于()mm。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31
规划期限
与城市规划期限一致 设市城市:20年 建制镇:15~20年
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为详细规划和单项设计提供依据 应具有一定超前性,注意排水系统的逐步形成
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具有弹性,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排水口与污水受纳体的确定尤其不能影响远景发展
32
规划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 七字技术要点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9
城市污水量
城市污水量主要用于确定城市污水总规模 城市污水量估算方法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注意最高日换算成平均日
城市综合用水量包括市政、工业设施及其他用水量和管网漏失少量
40
城市污水量
48
污水排放系数
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不同 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居住用地与公共设施用地污水量 :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工业用同地工业废水量 :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其他用地污废水量 : 根据用水性质、水量和产生污废水的数量及其出路分别确定。
41
污水排放系数
定义: 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分类: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 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42
污水排放系数
计算 根据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的多年统计资料进行分析
取值 缺乏数据资料时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分类工业用地布局从“城市分类污水排放 系数”表中选取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估算方法 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规划水量规模的确定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各规划阶段到具体项目实施,确定其水量规模是首要内容,规模预测是否符合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将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工程总体布局、实施步骤和工程费用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有些城市由于预测规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又有些项目由于预测规模滞后,影响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因而合理确定水量规模十分重要。

城市给水排水工程从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阶段,到工程实施,其水量规模的确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过程,各阶段有不同的规范、标准、指标作指导。

如果混淆不同阶段和相应的规范,不作调研,将影响预测的准确性。

1 总体规划阶段给水水量预测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给水工程规划是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用地、人口规模,空间布局安排和水资源状况,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统的规划期内工程水量、水质目标和设施布局。

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以下简称给水规范)是测算城市总用水量规模的主要依据。

(1)给水规范所提指标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期内(一般为20年)的水量预测,并按此控制水资源和提出总水量规模,由于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长的过程,因而近期指标要大幅下降。

(2)给水范围所提指标是全国通用指标,选用时不能简单按照城市规模类别和分区进行套用,必须先对城市现状指标进行测算研究,按照发展趋势确定规划期所采用的指标。

由于编制给水规范所提指标是依据1991~1994年统计资料,该年段正处于用水高速增长期,并按照逐年增长的概念来测算。

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紧短,节水措施的加强,高耗水工业的更新换代和工厂外迁等因素,城市供水量增长缓慢,有些城市还有所下降,使给水规范所提指标偏大。

如南方某市1995年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为0.723万m3/(万人·d),至2 000年下降至0.577 m3/(万人·d),2001年为0.603 m3/(万人·d)。

在编制总体规划时,确定近期(2005年)0.65 m3/(万人·d),远期(2020年)0.75 m3/(万人·d),而给水规范建议指标为0.8~1.2 m3/(万人·d)。

排洪渠工程设计说明

排洪渠工程设计说明

排洪管渠工程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一、设计依据及内容:`本工程排水管道设计依据的资料主要为建设单位提供的现状地形图。

依据主要规范规程有: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4、《城市防洪标准》(GB50201-94)设计内容是排洪管渠的单项设计。

二、排洪管渠工程1.现状情况与设计范围本工程为安溪县城厢镇玉田小区排洪管渠工程,本设计为现状排水渠的改造;根据本排水渠在本区域的排水作用,按排洪管渠进行改造设计。

2.防洪标准根据《城市防洪标准》(GB50201-94),本排管洪沟按20年一遇设计。

3.排洪管渠汇水面积管渠汇水面积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形图进行划分,本排洪管渠的总汇水面积为0.58778km2。

4.洪峰流量的计算由于汇水面积小于30km2,计算公式采用公路科学研究所的简化公式Qp=ψ×(h-Z)3/2×F4/5×β×γ×δ(m3/s)Qp—设计洪峰流量(m3/s)ψ—地貌系数F—汇水面积(km2)h—径流深度(mm)Z—植物和坑洼滞流的拦蓄厚度(mm)β—洪峰传播的流量折减系数γ—汇水区降雨不均匀的折减系数δ—湖泊所起调节作用的折减系数;或未具备调洪库容的小水库所起调节作用的折减系数。

该公式考虑了汇水面积,地形地貌,流域形态,暴雨强度,设计频率,土壤吸水类别,汇流时间,植被,湖泊水库以及径流深度等重要因素,对特小流域的设计洪峰流量的计算,比较切合实际。

计算本排洪管渠洪峰流量Q20 =9.4 m3/s。

5.排洪管渠平面设计管渠设计的起点K0+000至K0+005采用明渠,明渠的渠底坡度i=0.01;明渠两边的挡土墙及挡土墙上的栏杆具体作法详见大样图YS-05与YS-06;明渠与暗管衔接处采用了一定的工程措施,以保证连接处良好的水力条件,具体的作法详见大样图Y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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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GB 50318-20001 总则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城市排水程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市时,应进行协调,统一规划。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人规划城市污水系统时,应进行统一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在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3 排水量和规模3.1 城市污水量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或由城市污水量减去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城市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 3.1.6 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注: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煤炭与其他矿采选业以及电力蒸汽热水产供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

1 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

2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3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城市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表2.1.2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城市雨水量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Q=q·ψ·F(3.2.2)式中 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市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4 径流系数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水地区类型(广场、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和次要地区或排水条件好的地区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减。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城市合流水量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n0 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合流水量”有关条文。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 (3.3.2)式中 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

3.4 排水规模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城市废水受纳体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海和人工水库、运河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淀洼等。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和城市的地理位置,当地的自然条件,结合城市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徘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市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市规模、布局及城市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市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城市废水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市中的洼地。

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市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市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 32)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 43)执行。

5 排水管渠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当排水管遇有翻越高地、穿越河流、软土地基、长距离输送污水等情况,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筑物或其他障碍时,应选择经济合理路线。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 排水泵站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设规模、泵站性质确定,其用地指标宜按表6.0.1-1和6.0.1-2规定。

表6.0.1-1 雨水秦始规划用地扫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表6.0.1-2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拍标(m2·s/L)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污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7 污水处理与利用7.1 污水利用与排放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水作为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景观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等。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和环境不受影响。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排入受纳水体的污水排放标准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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