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
城市规划中的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规划中的排水工程规划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人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居住区规划在城市规划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在现代生活中,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居者有其屋”的福利分房时代思想,而是更多的关注了公建配套、生态环境各方面。
在此背景下,要求我们规划人员在城市规划中做好各项工程规划,尤其是排水工程规划。
城市给排水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衡量城市建设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给排水设施的配置是否合理完善是关系到城市各项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城市规划排水工程节水不同城市有不同的自然、历史、性格、风貌,因此不同地区的城市建筑、给排水工程规划、设施规划等都有其各自的差异性。
在城市规划中,做好排水工程规划,不仅影响到整个小区环境体系的构建,还会直接影响城市居住区的生活质量。
1 城市排水规划的总体原则1.1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城市排水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进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城市给水工程、供电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环境卫生等专业工程规划衔接。
1.2因地制宜原则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地理特点,城市排水要考虑排水坡度,因此要分析城市排水的现状和城市的地形特点,在管线选择方面要尽量采取重力流输水,并尽可能与道路坡向相结合,以减少管道埋深。
1.3 利于发展原则城市排水属于市政工程规划的范畴,城市规划的执行,要以市政先行为原则,因此在进行排水工程规划的时候就要考虑城市中长期发展的要求,做到远近期结合。
2不同地区排水规划需要注意的问题2.1干旱地区与多雨地区城市――排水与水资源应用2000年以来,我国就已经发生了多次地区干旱事件。
波及范围比较大的如2000年春,夏,北方干旱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旱情严重。
2001年我国为1999年和2000 年连续大旱之后的有一个特大旱灾年,尤其是长江以北地区的春夏连旱持续时间长,受旱面积大。
其次还有2004年东北干旱,2006年川渝干旱,2008年11月,北方大旱。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最新精选】

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1 为促进重庆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规范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提高村镇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家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标准》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法规、条例的精神,特此制定《重庆市村镇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指村镇包含村庄和集镇。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按其地位可分为中心村或基层村,隶属于建制镇或乡(民族乡)。
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1.3本导则所指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其编制应当以区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
编制期限宜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5年左右,远期10年至20年。
1.4 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重庆市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5本导则适用于指导重庆都市区、远郊区县(含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村镇规划编制。
2、总体规划编制2.1内容及要求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燃气、给排水、商贸市场、教育、环保、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
2.2 指导思想1)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与相应的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城乡发展空间。
城镇扩张、产业园区建设、交通通道、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对村庄建设进行控制的区域内,规划不宜再保留或安排新的村庄建设点;3)与村庄规模调整工作紧密结合,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便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要求,制定规划方案。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一、总则(一)编制背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一)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2020年(建筑给排水工程)排水工程

(建筑给排水工程)排水工程排水工程第一节工程概述一、工程范围本工程所在的宝山区顾村镇菊太路住宅基地位于顾村镇西部的刘行地区,其范围:东起刘行中心河,西至规划长白山路、彭家泾,北起宝安公路,南至沙浦河,规划用地面积约130hm2。
本次排水工程设计范围同道路工程:即规划菊太路(规划长白山路~刘行中心河),全长约1280m;规划联杨路(宝安公路~沙浦河),全长约1120m。
二、河流水系概况本工程菊太路基地内的零星宅沟通过周边的骨干河道:刘行中心河、彭家泾、沙浦河、老彭家泾等向外排水,排水方式以适合农村地区的自然排放为主。
该段沙浦河已完成整治,河口宽22~24m;刘行中心河已于2007年上半年完成拓宽工程,河口拓宽至20m。
基地所处的嘉宝北片河网控制水位(上海吴淞零点):外河最高控制水位:3.90m常水位:2.60~2.80m低水位:2.00m根据宝山区水利规划及保利顾村基地水系调整方案,菊太路基地周边主要河道包括:南北向的刘行中心河、彭家泾,东西向的沙浦河、周家浜;基地内部保留一条彭家泾,原有的老彭家泾结合保利顾村基地调整为新开景观河。
根据宝山区水利规划的推荐方案,顾村地区最高除涝控制水位在3.90m左右。
三、排水现状(一)排水系统现状西干线作为上海市六大污水治理片区的主要输送总管,由南向北途经顾村镇的东南部,将市区的部分污水输送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长江口。
顾村镇域范围内现有二处地块的污水纳入西干线,一处为共富新村,接入管径为DN600;另一处为顾村东片,污水干管沿顾北路、富联路、水产路敷设,由水产路顾村1#污水泵站提升后纳入西干线,接入管径为DN1000。
为解决顾村基地一期地块的污水出路,在基地外已实施了污水配套工程,从陆翔路起敷设有污水干管,由北向南至沙浦河北侧防汛通道DN800污水管,再由西向东穿越沪太路,经已建1.23万m3/d 的顾北路污水泵站提升后,穿越荻泾接入顾北路原DN800~DN1000污水管中,途经富联路、水产路,由水产路上已建3.6万m3/d的顾村1#污水泵站提升后,纳入西干线。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技术规定和审查要点(排水工程)

一、初步设计编制规定—排水工程
1.2 与主要技术指标相关的规定
相关条文
7.1.5总体设计中“1常规排水”、 “2综合管廊”、“3海绵城市” 等条款 。
主要内容
1 常规排水 说明雨水管设计采用的雨量计算公式、集水时间、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的依据。 说明污水厂(管)设计采用的供水资料、规划用水量标准、人口、变化系数、水质等设计参数的依据,若水质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技术规定暨审查要点
宣贯
(排水工程部分)
二○一七年八月
培训内容及讲师简介
培训内容:
1 《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 2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版) 3 《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版) 4 《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要点》(2017版) 排水工程章节内容进行宣讲。
有碍处理或污水管的运用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2 综合管廊
说明综合管廊系统的平面布局,包括主、支、缆线管廊之间的关系及各管廊的舱室数量、入廊管线规模等。 3 海绵城市
开展需求分析,说明设计目标和设计参数,提出可能的设施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要求和强条相关的规定
②上阶段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划及建设部门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作 逐条说明。若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用地红线等指标与原审批条件相比发生重(较)大改变,则应补充论证资料并按原 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③采用的主要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应按照 国家、行业、地方顺序列出本项目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并 注意编写标准的版本号为现行有效。
《重庆市市政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
第七章 城市排水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11.04•【文号】建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0〕1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局(规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适应我国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规划对村镇建设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镇(乡)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促进镇(乡)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部制定了《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施行。
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卫琳电话:010-******** 010-********传真:************电子信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附件: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1 总则1.1为适应我国农村发展需要,促进镇(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镇(乡)规划指导镇(乡)发展的作用,加强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指的镇、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基层行政区域。
镇(乡)域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镇规划和乡规划的一种形式,其规划区范围覆盖镇(乡)行政辖区的全部。
有条件的镇和乡,应依据本导则编制镇(乡)域规划。
1.3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坚持全域统筹、注重发展、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突出对镇(乡)全域发展的指导,协调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统筹对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合理布局。
体现地域特色、乡村特色和民族特色,尊重农村地区的多样性和差异性。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一、总则(一)编制背景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一)城市性质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重庆市城乡的规划导则附录

附录一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目录
一、历史文化传统街区
湖广会馆及东水门街区(渝中区),磁器口街区(沙坪坝区)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
涞滩镇(合川市)、西沱镇(石柱县)、双江镇(潼南县,国家级)
三、市级历史文化名镇
龚滩镇(酉阳县)、龙潭镇(酉阳县)、涞滩镇(合川市,国家级)、双江镇(潼南县,国家级)、松既镇(永川市)、中山镇(江津市)、宁厂镇(巫溪县)、塘河镇(江津市)、偏岩镇(北碚区)、路孔镇(荣昌县)、安居镇(铜梁县)、石蟆镇(江津市)、丰盛镇(巴南区)、白沙镇(江津市)、后溪镇(酉阳县)、洪安镇(秀山县)、竹园镇(奉节县)、铁山镇(大足县)、走马镇(九龙坡区)、庙宇镇(巫山县)
四、三峡库区迁建保护的传统风貌镇
大昌镇(巫山县)、西沱镇(石柱县)、洋渡镇(忠县)、云安镇(云阳县)、高家镇(丰都县)、蔺市镇(涪陵区)
五、亟待抢救的传统风貌镇(街区)
东溪镇(綦江县)、金刚碑老街(北碚区)、安富镇(荣昌县)、郁山镇(彭水县)、兴隆镇(奉节县)、石堤镇(秀山县)、清泉乡(酉阳县)、板桥镇(永川市)、凤场乡(江津市)、雍溪镇(大足县)
附录二重庆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第一批)目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给排水工程)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重庆市城乡规划排水工程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排水工程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 总则;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3 排水量和规模;4 排水系统;5 排水管渠;6 排水泵站;7 污水处理;8 污水再生利用。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罗翔、陈治刚、孙黎、黄国玎目录1 总则1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2.1 排水范围 (2)2.2 排水体制 (2)3 排水量和规模33.1 污水量 (3)3.2 雨水量 (4)3.3 合流水量 (5)3.4 排水规模 (6)4 排水系统74.1 废水受纳体 (7)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7)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8)5 排水管渠96 排水泵站107 污水处理117.1 污水排放与处理 (11)7.2 污水处理厂 (11)7.3 污泥处置 (12)8 污水再生利用14本导则用词说明17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18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重庆市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
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排水工程规划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1.0.5 城乡排水工程规划的一般原则:1 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
污水再生利用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实用”的方针。
2 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相协调。
排水工程规划中排水规模应考虑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的排水需要,并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
3 排水工程设施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用地规模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划规模进行控制。
4 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道路交通、竖向、环境保护、水系、防洪等相关专业规划协调。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2.1 排水范围2.1.1 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根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按远期、远景或规划区所有用地范围确定。
2.1.2 当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涉及邻近城镇时,应进行协调,统筹规划。
2.2 排水体制2.2.1 排水体制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候等)和废水受纳体条件,结合城市污水的水质、水量及城市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
2.2.3 新建城市、城市新区(新开发区)、旧城的成片改造地区,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
2.2.4 合流制排水系统适用于城市原有排水体制及设施和地形、地貌等几方面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
2.2.5 镇、村庄的排水体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宜选择分流制排水系统。
条件不具备的可选择合流制,但在污水排入管网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设施或其他方法进行处理。
3 排水量和规模3.1 污水量3.1.1 城镇污水量应由城镇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
3.1.2 城镇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3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4 城镇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镇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确定,或由城镇污水量减去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确定。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排放量与用水量(平均日)的比值。
按污水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和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3.1.6 当规划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镇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3.1.6的规定确定。
表3.1.6 城镇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确定;2 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镇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城镇,污水排放系数宜取上限;3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排水设施普及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4 城镇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镇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及排水设施普及率确定。
3.1.7 在总体规划阶段城镇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中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3.1.8 当城镇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时,其污水系统的污水量应分别按其污水系统服务面积内的不同性质用地的用水量乘以相应的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后相加确定。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
3.1.10 城镇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城镇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确定。
2 工业废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镇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参照条件相似城镇的分析成果确定。
3.2 雨水量3.2.1 城镇雨水量计算应与城镇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Q = q·ψ·F式中:Q——雨水量(L/s)q——雨强度(L/s·h)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ha)3.2.3 城镇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暴雨强度公式。
当规划城镇无上述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镇的暴雨强度公式。
3.2.4 径流系数可按表3.2.4确定,宜取上限值:表3.2.4 径流系数3.2.5 城镇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镇性质及规划布局、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汇水地区类型(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居住区)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同一排水系统中可采用同一重现期或不同重现期。
排水系统干管(渠)、重要交通干道及立交、广场等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特别重要地区的规划重现期可酌情增加,宜采用5~10年。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中。
3.3 合流水量3.3.1 城镇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和溢流井截流倍数以及合流管道的雨水量重现期的确定,可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合流水量”的有关规定。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按下列公式估算:Qz=Qs+Qg+Qcy式中:Q——总流量(L/s)Qs——综合生活污水量(L/s)Qg——工业废水量(L/s)Qcy——初期雨水量(L/s)3.4 排水规模3.4.1 城镇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3.4.2 城镇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镇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度确定。
4 排水系统4.1 废水受纳体4.1.1 城镇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镇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地域,包括水体和土地。
受纳水体应是天然江、河、湖和人工水库等地面水体。
受纳土地应是荒地、废地、劣质地、湿地以及坑、塘等。
4.1.2 城镇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1 污水受纳水体应符合经批准的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现有水体或采取引水增容后水体应具有足够的环境容量。
雨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排泄能力或容量。
2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排入受纳土地。
受纳土地应具有足够容量,同时不应污染环境、影响城镇发展及农业生产。
4.1.3 城镇废水受纳体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应根据城镇性质、规模、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结合城镇的具体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确定。
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结合城镇废水受纳体位置进行划分。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布局、坡向以及城镇污水受纳体和污水处理厂位置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布局应根据城镇规模、布局及污水系统分布,结合城镇污水受纳体位置、环境容量和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应符合受纳体水域功能和水源保护的有关要求,不得设置在城镇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回水水域等特殊河段增至下游200m)范围内。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镇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和受纳体位置,按照就近分散、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
应充分利用城镇中的洼地、池塘和湖泊调节雨水径流,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节池。
城镇排水自流排放困难地区的雨水,可采用雨水泵站或与城镇排涝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排放。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求进行流域划分和系统布局,并应重视截流干管(渠)和溢流井位置的合理布局。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
当必须在上述地段设置厂、站时,应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其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镇设防的相应等级。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闸门或排水泵站等设施。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并应符合城镇供水水源和水域功能类别的环境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