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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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法治进程[1]

新中国的法治进程[1]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 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 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恶意欠薪罪等新罪名 刑事责任方面: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予以 从宽: 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 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社会生活与法律变迁
2.冤假错案与死刑复核权收归。

1983年,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法院组织法作 出了修改,规定:“杀人、强奸、 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 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 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的 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高级法院行使。”

(2)九七刑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 起施 行。 97刑法的发展: 97刑法”在刑法总则的第3、4、5 条中明 确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 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 则。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 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极大地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为司法实践中 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供了具 体的法律依据。
宪法方面(2004年): 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 合法的财产不受侵犯。” 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 尊重和保障人权。”

新中国刑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刑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刑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49年至1953年:建国初期,新中国刑法主要是在原有的
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阶段主要目标是消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之处。

2. 1954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主要经历了两个
重要的阶段。

首先是在195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改)》,这一版本是对前一版刑法的修订和完善。

然后是在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标志
着经济改革开放的起点,对刑法的修订主要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1979年至1997年:这一时期是新中国刑法发展的关键阶段。

1979年,新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于
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思想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明确提出了“以刑
罚为主,兼以治罪为辅”的原则,以及“实行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立法框架。

4. 1997年至今:新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001年,经
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新中国的刑法基本法被颁布。

该法对刑罚的种类和使用、犯罪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逐步形成了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
刑法体系。

总体来说,新中国的刑法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从简单修订到全面改革的过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立法理念上,新中国刑法逐渐转变为关注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刑法体系。

25年曲折立法路 见证新中国第一部刑

25年曲折立法路 见证新中国第一部刑

回顾新中国刑法的立法,已经走过风雨60多年,其历程之艰辛,过程之曲折,让人感慨万千:一部出台时不过192个条文的刑法典(条文数在当代世界各国刑法典中可以说是最少的),从1954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着手起草算起,到1979年7月6日颁布,先后竟孕育了25年之久!实际上刑法起草的工作时间只用了5年多,长达19年多一直处于停顿状态,这也造成了建国30年,中国没有一部通行的刑法典,这在世界法制史上都是罕见的。

有法才能治国,这一观念早已成为了共识,刑法诞生的过程背后,历经了无数的反复曲折。

个中滋味谁能解?记者专访了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他全程参与和见证了新中国刑法的诞生过程,感触颇深的高老讲述了纷纭坎坷的当年事。

26岁开始参与制定刑法1949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宣布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

1950年,新中国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开始了,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负责。

法制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刑法大纲起草委员会,当时不仅翻译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以及法、德、美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典,而且搜集了中国历史上和革命根据地以及建国以来的刑法立法的大量资料。

1950年,法制委员会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157条;到1954年9月,又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

由于当时正在进行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革命及三反、五反等运动,国家的注意力并没有集中在立法工作上,所以两部稿子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更没有公开向社会征求过意见。

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5个组织法,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这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便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工作。

高铭暄说:我当时只有26岁,中国人民大学刑法研究生毕业后,刚留校当了一年老师,就被抽调到了法律室,边工作边参与起草制定刑法。

【热荐】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热荐】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

【热荐】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多人都选择开办公司,发展自己的事业。

公司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商业载体,公司的负责人通常称为法人代表,拥有相对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使权力必须依照公司法。

那么,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施行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新中国最早公司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新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年-2005年)(一)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49—1956)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凡32条,1951年又公布了《实施办法》,凡105条。

根据上述条例和实施办法,私营企业有独资,合伙和公司三种形式,公司仍包括1946年《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公司形态。

政务院1954年9月5日公布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该条例规范的公私合营企业虽然名称上不再称为公司,但其实质内容是有限公司的特征,因为它确认公私双方的股份,并确定合营企业股东的有限责任(第5、8条),并规定合营企业的法人机关为董事会和私股股东会会议(第20、21条)以及盈余分配办法(第17条)。

1956年第一季末实现全国全行业私合营后,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已告完成,从此私营公司不复存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同时失效,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随之消失。

根据1956年2月10日国务院的《关于在公私合营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及7月26日《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私有股份变为债权,私有股东不复存在。

这样《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所规范的有限公司也归于消失,此后23年,中国的企业全部转为国营、集体企业,公司立法被全民所有制企业立法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所取代。

中国法律大全

中国法律大全

实用法律大全本次修订,增补了2009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全部法律,具体包括:《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海岛保护法》、《侵权责任法》、《驻外外交人员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统计法》(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邮政法》(修订)、《保险法》(修订)、《刑法修正案(七)》、《食品安全法》等。

同时,根据2009年8月2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本书中涉及的59部法律的141个条文进行了全面修改。

为方便读者使用,书中收录的《刑法》是根据历次修正案整理过的修正文本。

本书具有以下特点:1.收录全面,编排科学。

本书收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并按照官方文件公布的顺序分类编排,每一法律文件均按首次公布的时间排列。

2.文本标准,内容准确。

本书所收录的法律文本全部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权威刊物,并经反复校对审定,保证内容的准确权威。

3.修订及时,提供增补。

本书每年更新一次,同时为满足读者需求,书末附《增补登记表》,对所有寄回增补登记表的读者提供不同类型的增补服务。

4.附加条旨,便于查阅。

本书对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精心提炼了条文主旨,可使读者一目了然,轻松查阅条文内容。

本书适用范围广泛,希望能成为全国各级党政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学法用法人员必备的案头工具书。

书中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我们将不断修订本书,使之日臻完善。

一、宪法•国家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4根据历次修正案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7.1 1982.12.10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1995.2.28第三次修正2004.10.27第四次修正)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7.1 1983.9.2第一次修正1986.12.2第二次修正2006.10.31第三次修正)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7.1 1983.9.2修正)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9.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12.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12.10)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3.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5.31 2001.2.28修正)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11.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9.5)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11.24 2009.4.24修正)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7.1)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4.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10.3l 2009.8.27修正)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12.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4.4)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6.28 2009.8.27修正)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f1990.10.3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12.28)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3.2 2009.8.27修正)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2.25)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4.3 2009.8.27修正)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3.31)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2.28 2001.6.30修正)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2.28 2001.6.30修正)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3.1)33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6.10 1996.10.29修订)3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f1996.12.3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6.26)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11.4)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6.2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3.15)39 反分裂国家法(2005.3.14)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10.2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二、民法•商法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 1990.4.4第一次修正2001.3.15第二次修正)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9.10 2001.4.28修正)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8.23 1993.2.22第一次修正2001.10.27第二次修正)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3.12 1992.9.4第一次修正2000.8.25第二次修正2008.12.27第三次修正)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2009.8.27修正)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4.12 2000.10.31修正)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4.13 2009.8.27修正)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 2000.10.31修正)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9.7 2001.10.27修正)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12.29 1998.11.4修正)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11.7)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 2009.8.27修正、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1999.12.25第一次修正2004.8.28第二次修正2005.10.27修订)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5.10 21203.12.27修正)58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5.10 2(104.8.28修正)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6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6.30 2002.10.28修正2009.2.28修订)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7.5 2004.8.28修正)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2.23 2006.8.27修订)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 2004.8.28修正2005.10.27修订)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6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 2009.8.27修正)6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10.28)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8.28)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8.27)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0.3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三、行政法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8•1)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l•9)7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5.24)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11.29)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2.12 2004.8.28修正)7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9.29)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1982.8.23 1999.12.25修订)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11.19 1991.6.29第一次修正2002.10.28 46-/r。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为今天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的程序,不是凭空而来的,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然后经过60多年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的改革实践和发展逐步积累和形成,到了今天才有今天这样的一个成果。

所以要站在60年的一个历史背景下来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成就,它的历史演变的过程,才有一个更好的认识。

一、新中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演变第一个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新中国立法体系的历史演变。

大家知道所谓立法体制就是一个国家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或者构成,简单的讲就在我国哪些层级的国家机关拥有立法权限,比如说讲今天,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制定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权利,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利,省级人大,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这种权利,那再就是五个经济特区,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制定经济特区的特区立法权,还有就是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制定民族自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的权利,这是立法的权限主体的构成。

那历史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上是什么样的一个发展,它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我国实行的立法体制,我国把它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就是根据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组织法,以及一系列的中央制定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拥有一系列的立法职权,政务院各个部会院属拥有相应的立法职权。

特别值得关注的就是当时地方的立法职权,为什么叫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根据1951年1月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根据这个规定,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县政有关的单行法规。

所以根据当时的体制,一直到县一级的人民政府都有一定的立法权。

我国今天除了民族自治地方以后,县一级是没有立法权的,很多的地级市都没有立法权的,而当时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有一定的立法权的,所以我国把这种立法体制叫做地方分散的立法体制。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的刑事政策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摘要新中国刑事政策经历了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大致包括初步形成期、新中国刑事政策遭受破坏时期、刑事政策的回复与发展。

新中国刑事政策的演进具有自身的特点。

刑事政策的演进的动力具有多元性,总体而言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一致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演进;严打;宽严相济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Abstract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has experienced a gradual evolution, generally including the initial formation of the new China during the destruction of criminal policy, criminal policy, recovery and development. The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New China , with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evolution of the criminal policy of diversification , general, and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consistency.Key wordsCriminal policy; evolution; strike hard; temper justice with mercy一、前言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tic)这一概念最早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克兰斯洛德和费尔巴哈提出来。

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根据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采用的预防犯罪、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措施;费尔巴哈则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刑事政策是立法国家的智慧。

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

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

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作为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历来十分重视。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开始深入推进刑法立法工作,经过7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刑法已经经历了许多变化。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探讨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变化与展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为了消除国内长期积累的反动势力,清算历史上的罪恶,保护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

这两个法律都是针对当时中国社会情况订立的,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利益,它具有较明显的政治倾向性,以政治目的为第一目的而不是依法治国。

此时,判决决定权掌握在政治机构手中,而非法律机构,因此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够充分。

二、改革开放后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陆续推进,中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了刑法立法的重要性。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1980年至1997年期间,我国进行了两次刑法修改。

这两次修改的重点是改善个人权利保障、平衡公民利益与国家应有权力的关系,推动刑法化进程。

对于轻微罪行和意外罪行的惩罚降低,并且实行有罪推定原则,即一旦证明了事实,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无罪。

这对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新世纪以来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需求越来越高,包括刑法的立法与执行。

刑法的变化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它不断地升华完善,使法律的正确性和统一性、适用性和灵活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证。

在新世纪以来,我国刑法立法进入了全面提高和深化改革的新时期。

2006年和2015年,我国先后进行了全面修改刑法。

这两次修改围绕深化改革、促进经济、法制建设等几个方面展开,对刑法的立法和执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1.保障人权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更加注重。

例如,2015年刑法将“良心防卫”纳入,即明确规定被害人在防卫过程中使用合理的、必要的防卫手段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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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主要立法的完善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律《婚姻法》诞生;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

从新中国建立之初到“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多达1 500多件。

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奠基。

1979年,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另一个重要节点。

这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选举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

1982年颁布了新时期一部比较完善的宪法——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后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又通过了《义务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
重要步骤。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21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这部新婚姻法是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

修改而成的。

2003年8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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