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39341-2009 商用售卖机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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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机通用技术规范-2023最新

自动售卖机通用技术规范-2023最新

自动售卖机通用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自动售卖机的工作条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自动售卖机(以下简称“售卖机”)的设计、生产和检验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7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GB/T5296.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GB/T13306标牌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28493—2012瓶装、罐装和其它封装饮料自动售货机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预包装商品products in prepackage销售前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及浸泡液将商品包装好,并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值)的商品。

自动售卖机vending machine以现金、金融交易卡、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驱动,自动交付预包装商品(3.1)的售卖机。

货道cargo lane放置并输送预包装商品(3.1)的通道。

满负载full load可销售的试验负载达到最大装载量时的状态。

[来源:GB/T28493—2012,3.10]待机状态standby自动售卖机(3.2)处于非售卖模式下的运行状态。

[来源:GB/T28493—2012,3.13,有修改]4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温度应在4℃~36℃,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空气流速不应大于0.25m/s。

售卖机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250V。

供电电压与额定电压偏差在10%范围内。

售卖机应按照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置。

5技术要求基本要求5.1.1售卖机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CE,GS,UL,ROHS,FDA认证的相关知识

CE,GS,UL,ROHS,FDA认证的相关知识

CE,GS,UL,ROHS,FDA认证的相关知识1、什么是CE ?CE是法语的缩写,英文意思为“European Conformity 即欧洲共同体。

欧盟有那几个国家?目前正式成员国有15个: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捷克,爱沙尼亚,塞浦路斯,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产品加贴CE标志意义何在?CE标志的意义在于: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已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符合欧盟有关指令规定,并以此作为该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通行证。

欧盟有哪些主要指令?如何使用CE标志?CE” 标志最小尺寸:5mm,“C”的内圆要与“E”的外圆相切。

“CE” 标志一般加贴在产品上,如果位置太小,可显示在包装及说明书中2、GS标志, 是德国劳工部授权TUV、VDE等机构颁发的安全认证标志。

GS标志是被欧洲广大顾客接受的安全标志。

通常GS认证产品销售单价更高而且更加畅销。

欧共体CE规定, 1997.1.1.起管制 "低电压指令(LVD)"。

GS已经包含了“低电压指令(LVD)"的全部要求。

所以, 获得GS标志后, TUV会例外免费颁发该产品LVD的CE证明 (COC),TUV Rheinland 97年后的证书则在GS证书中包含了LVD证书。

厂商申请GS的同时获得了LVD证明。

GS认证对产品和文件的要求:1、产品要通过欧洲安全标准的型式实验。

2、产品结构要符合标准要求。

3、说明书(德文,英文)要符合标准。

按认证机构要求准备的《结构图》、《电路图》、《零部件清单》等英文文件,产品测试将按这些文件提供的参数进行。

虽然GS的含义是德语“Geprufte Sicherheit”(安全认可),但也可以简单地理解为“Germany Safety”(德国安全)。

许多种类的产品可以取得GS 认证及使用GS标志:1、家用电器2、家用机械3、体育运动用品4、家用电子设备,比如视听设备5、电气及电子办公设备,比如复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电脑、打印机等等6、工业机械7、实验测量设备8、其它与安全有关的产品如自行车、头盔、爬梯、家具等等所有以上产品的使用说明也将受到检查,以确保能对使用者进行明确的操作安全指导。

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

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

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一、概述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是确保家电产品符合安全、健康、环保等要求的重要标准。

在家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安规认证标准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安全标准、机械安全标准、化学安全标准、能效标准、电磁兼容标准和环保标准。

二、产品安全标准产品安全标准是家电安规认证标准的核心,主要包括60335-1、IEC 60335-2-2、IEC 60335-2-4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家电产品的电气安全要求,如接地保护、过载保护、电击防护等。

此外,产品安全标准还对家电产品的结构、材料、防火性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机械安全标准机械安全标准主要包括IEC 60297、IEC 60670等。

这些标准对家电产品的机械结构、转动部件、操作部件等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四、化学安全标准化学安全标准主要包括RoHS、REACH等。

这些标准对家电产品中所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了规定,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化学伤害事故。

五、能效标准能效标准旨在提高家电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能效标准对家电产品的能耗、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家电产品在保证功能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能耗。

六、电磁兼容标准电磁兼容标准旨在确保家电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电磁干扰。

电磁兼容标准对家电产品的电磁辐射、电磁抗扰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家电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

七、环保标准环保标准旨在提高家电产品的环保性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环保标准对家电产品的材料使用、包装材料、废弃物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家电产品在生命周期内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八、总结全球家电安规认证标准是确保家电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的重要保障。

通过对产品安全标准、机械安全标准、化学安全标准、能效标准、电磁兼容标准和环保标准的了解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家电产业的健康发展。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增长,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电器电子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常常使用一些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

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威胁,特别是在产品使用寿命结束后的处理过程中容易产生环境污染。

同时,消费者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健康和环境安全日益关注,对有害物质限制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为应对这一挑战,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愿采取措施,限制有害物质的使用,并提供相关证明,以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

三、认证机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能力和资质,依法执行认证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认证机构进行监管,以确保其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四、认证标准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应基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认证流程1.申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

2.资料审查: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满足认证要求。

3.现场检查:认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4.报告编制:认证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编制认证报告。

5.决定审批:认证机构审核认证报告,决定是否通过认证申请。

6.发证:认证机构向通过认证的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并将其公布于认证机构官方网站上。

六、相关义务和责任1.企业有义务自觉遵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的要求,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限制使用有害物质。

2.认证机构有责任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估,确保认证结果的可靠性。

3.相关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的要求。

七、认证效果和监督1.通过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认证的企业可以使用认证标志,并享有相关宣传和营销的权利。

2.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认证标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

CQC认证范围及认证规则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大类小类产品名称认证种类认证类别号认证规则灯、照明设备及其附件灯具、照明装置的零件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安全00400111-465423-2009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安全认证规则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安全与电磁兼容00400812-465421-2009_钨丝灯用直流交流电子降压转换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磁兼容00401212-465422-2009高频冷启动管形放电灯(霓虹灯)用电子换流器和变频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照明电器附件安全00400400400511-46542 4-2009 照明电器附件安全认证规则杂类灯座安全004007CQC11-46 5425-201 0_杂类灯座安全认证规则灯具、灯座等36V及以下灯具安全010014 11-46531照明装置0100150100164-2009 36V及以下灯具安全认证规则半灯具安全01002211-46531 1-2009 半灯具安全认证规则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010001010002010003010004010006010007010008010009010010010011010012010013CQC12-465313-2010_灯具和灯具用电源导轨系统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701033CQC31-46 5391-201 0_道路照明灯具系统节能认证规则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01002411-465312-2009钨丝灯用特低电压照明系统安全认证规则放电灯紫外线杀菌灯安全010023a~cCQC13-465136-2010 紫外线杀菌灯认证规则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节能70140131-465131-2009普通照明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70140231-46513 2-2009_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单端荧光灯节能70140331-46513 3-2009 单端荧光灯节能认证规则高压钠灯节能70140431-46513 4-2009 高压钠灯节能认证规则金属卤化物灯节能70140531-465135-2009物灯节能认证规则电光源安全 01001701001801001901002001002111-465101-2009_电光源安全认证规则LED灯照明产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010025CQC12-465138-2010_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反射型自镇流LED灯节能701411CQC31-465137-2010_反射型LED灯节能认证规则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 701409CQC31-46 5392-201 0_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LED筒灯节能 701410CQC31-46 5315-201 0_LED筒灯节能认证规则。

2009年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年国家3C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CQC12- 442322-2018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Safety and EMC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2018年05月29日发布 2018年05月29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33-2002。

主要变化如下:1、调整证书有效期为4年,增加了复审要求;2、增加电磁兼容选做要求及对应标准GB4343.1-2003、GB17625.1-2003;3、标准GB 3883.1-1991、GB3883.16-1993换版为GB 3883.1-2008、GB3883.16-2008;4、删除标准GB 3883.5-1998。

本规则2014年4月30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1、标准GB4343.1-2003、GB17625.1-2003换版为GB4343.1-2009、GB17625.1-2012,2、取消认证证书4年有效期,证书长期有效。

本规则于2017年4月20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根据国标委2017年7号公告,将GB3883.16-2008标准由强制性标准变更为推荐性标准GB/T3883.16-2008,无技术性改动。

本规则与2018年5月29日第三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1、根据企业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情况,可选认证模式;2、简化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3、新增适用的所有标准,包括安全标准和EMC标准;4、变更了《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描述》文件格式。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中认尚动(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郑士泉、陈建秋、乌兰、尹海霞1.适用范围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中各类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安全及电磁兼容(可选)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
IEC60439-5:1996
四、小功率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
小功率电动机:功率在1.1KW以下的电动机。
85014000
GB12350-2000
2003.5.1
安全认证
产品
类别
产品
项目
认证产品范围
HS编码
认证依据的国家
/行业标准
对应的国际标准
实施
日期
备注
五、电动
工具
电钻
电钻(含冲击电钻)
85081000
IEC60227-2,-5:1979
IEC60227-4:1992
IEC60227-6:1985
IEC60227-7:1995
二、电路开关、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85369000
GB17465.1-1998
GB17465.2-1998
IEC60320-1:1994
GB14048.2-1994
GB17701-1999
IEC60947-2:1989
IEC60934:1993
低压开关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85353000
GB14048.3-1993
IEC60947-3:1990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85088090
GB3883.2-1991
IEC60745-2-2:1982
+A1:1991
电动砂轮机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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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39341-2009
商用售卖机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ommercial
dispensing appliances and vending machines
2009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10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与CQC12-448100-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结合使用。

本规则中省略的部分章节,表示CQC12-448100-2009中的相应规定适用于本认证规则;本规则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规则的条文为准;CQC12-448100-2009规定“在具体认证规则中规定”的章节,在本规则中直接规定;本规则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CQC12-448100-2009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所增加的条文;本规则中写明“修改”的部分,对CQC12-448100-2009相应条文做适应性调整。

2009年12月20日第一次修订,依据安全标准换版:GB4706.1-1998换版为GB4706.1-2005,GB4706.72-2003换版为GB4706.72-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
主要起草人:齐云蔡宁何东达
CQC12-439341-2009
商用售卖机
第1页 共1页
1.适用范围
增加:
本规则适用于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其它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480V,制备或交付食品、饮料和消费品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商用自动售卖机的CQC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可选做安全认证或电磁兼容认证或安全+电磁兼容认证。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3.1.1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产品种类(热水售卖机、冰块售卖机、冰激凌机和冰激凌搅拌机、冷、热饮售卖机、包装食品和饮料售卖机、香烟售卖机、报纸、声像录像(音)带或录像(音)盘售卖机、蒸馏咖啡器、冷冻食品售卖机、块茶或咖啡混合机、商用液体加热器等)、电气安全结构类型(防触电保护结构类型、防水结构类型、外导线连接类型)、制冷方式、控制方式(机械控制方式、电子线路控制方式)、电热元件(碳纤维电热元件、PTC 或类似特性电热元件、电阻性金属丝电热元件等)、控温型式(调温型、控温型)、电源种类(单相、三相)、安装方式、额定电压均相同,使用方式不同(专业型、监督型或非专业型监督)功率(电流)的偏差不超过20%。

可划分为同一申请单元。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2样品数量
同一单元中主检型号1台,覆盖型号各1台。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4.2.1.1安全标准
GB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4706.7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商用售卖机的特殊要求》
7.获证后的监督
7.3监督抽样检测
7.3.2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为每个产品种类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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