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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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人力资源管理,明确集团总部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集团人力资源,积聚人力资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总部设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人力资源规划、开发与管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执行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并具体负责本公司人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员工聘用、试用、调干(工)、职务任免、调迁、解聘、辞职、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直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经各自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员工聘用、调动、职务任免及离职(岗)第五条员工聘用。

(一)集团总部每年初核定各公司岗位编制,公司不得超编制招聘和使用员工。

(二)集团总部、公司需增加人员时,应经集团总裁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纳入统一招聘计划,依据应聘者的能力、品德、学识、体格及应聘岗位任职条件,采取面试和考试相结合的形式,由集团总部或公司组织向社会招聘。

第六条员工试用与录用。

(一)新进人员经考试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可正式录用;但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时间。正式录用的员工,需签订用工合同。

(二)试用人员报到时,人事部门应查验其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并收齐以下证件,建立员工管理档案: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本人简历

6、其它必要的证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7、身体状况不能适应岗位工作者;

8、经认定其它不适合者。

(四)对试用人员分派工作后,应促其立即赴分派的单位、岗位工作;如因品行不良,试用期内工作状态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终止试用。

第七条员工解聘。

(一)因下列原因集团可解聘员工:

1、违反国家法律和集团规章的;

2、经认定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的;

3、因公司经营变化,员工原岗位撤消不宜安排其他岗位的;

4、因脱产进修、长期事假等,难以履行岗位职责的;

5、长期旷工的;

6、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对集团利益造成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员工解聘时,由人事部门下发解聘通知书,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职务任免。

(一)集团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总师、财务总监,集团总部计财部、审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由集团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集团总部其他干部,由集团总部任免;

(三)公司总经理经集团总裁提名,由集团董事会任免;

(四)公司副总经理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察并征求总经理意见,由集团总部任免;

(五)公司总经理助理、三总师、部门或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除外),由总经理提名,经集团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察后由集团总部任免,或由集团总部直接任免。

(六)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及其他财务人员,由集团总部计财部提名,经人力资源部考察,由集团总部任免;

(七)公司部门副职、助理(包括所属单位相应职务的干部),由部门经理提名,公司任免;集团总部直接调任的,由集团总部任命。

(八)下列条件可作为晋升职务的依据:

1、忠诚于企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工作绩效显著、绩效考核列同级别职位前列;

3、个人工作能力优秀;

4、充分了解拟晋升职务工作内容;

5、具备拟晋升职务要求的相关综合能力;

6、达到拟晋升职务所规定的工作阅历要求等任职资格;

7、其他。

(九)下列情况可作为降职的依据:

1、绩效考核中连续四次得分处于同级别职位之末位;

2、违反集团规章制度;

3、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

4、业务推进不力,影响工作;

5、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影响;

6、其他。

第九条调动。

(一)因工作需要调动员工工作时,员工原岗位主管领导须出具其工作鉴定,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员工调离原工作单位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须办理员工调出手续,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办理调派手续。

第十条辞职。

(一)集团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三总师、财务总监,集团总部计财部、审计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司总经理辞职须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集团总部上述以外的员工辞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核准,报集团总裁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三)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集团总部任命的人员辞职,须报集团总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四)公司上述以外的员工辞职,由公司审批,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员工离职前须办理工作交接、财产及物品移交、财务结算,必要时,须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集团总部员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部门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及其他集团总部任命的人员因请假等原因离岗一个月以上的,须报集团总部审批,并办理工作交接、财产及物品移交,结清个人欠款。

第十二条公司于每年3月10日前编制“员工花名册”,每季度末填写“员工变动情况汇总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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