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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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由谁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由谁承担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页眉可删)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由谁承担导读: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一般由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职责。

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履行非金融类的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职责,而政府的财务部需要履行金融类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人职责。

一、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职责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有独资公司不能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非金融类央企的出资人职责,财政部代表国家履行金融类央企的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国资委履行地方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根据本级国资委的授权,对下属企业履行股东职责。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国有独资企业的特征(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

依据《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刘荣光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推进开展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宝钢、中国建材集团等十余家企业试点后由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

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积累并查询相关资料,就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简述如下,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特别规定。

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2004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董事会成员(包括外部董事、非外部董事及职工董事)由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任命等方式产生,同时要求董事会下应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是什么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是什么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区别是什么(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概括而言,其特征是:(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股东只有1 人。

一般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是国家授权的部门。

(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依法对公司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由于这种公司的股东是单一的,所以公司只设董事会、经理等。

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和更换。

董事成员还应有公司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权利行使有一定的特殊性。

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三、国有独资企业的特点(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独资企业是什么意思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是法律的形式不同、设立时的主体不相同等,其中在设立的主体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设立,而有限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是公司吗法律常识:个人独资企业不是公司,而是属于企业;企业与公司是包含的关系,公司一定为企业,而企业则不一定为公司。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一、个人独资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以下区别:1.设立主体不同。

有限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法律形式不同。

有限公司属于营利法人,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3.其他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需要符合什么规定 1.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

《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国有独资公司分析受理审核时限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

二者的区别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并且必须是单独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2)股东只有一个。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

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如国家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如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

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

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

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

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设置这种形式是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改革,同时适应了国家对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在特定行业对企业形式的特定需要。

所以对这种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这也就是说,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企业应建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

受理审核中可能遇到的问题(2012年10号告知单)注册资金: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修订稿

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2005年10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的基本概念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独资公司与过去的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点(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管束,也许会出现管理或资金混乱的现象。

公司法国有独资企业如何规定?我们来看看。

▲一、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四、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五、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00227 公司法 第十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

00227 公司法 第十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

4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重点: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一道单选题 + 国有独资公 司的特点一道简答题
5第一节 国ຫໍສະໝຸດ 独资公司概述知识点1 国有独资公司概念 ★☆☆☆☆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 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有限责任公司。
能够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还包括经政府授权 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为便于表达 , 本章将其统称为“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自考
《公司法》 00227
主讲:小乔老师
1
第十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
2
思维导图
3
考情分析
第十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0000000036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 资产运作
0000000000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2 1 1 0 0 0 9 1 0 0
合计
2110009136
12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知识点2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 ★★☆☆☆
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是董事会。由于投资者授权,公司的董事会又具有一定的决策 权。董事会除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还可以行使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其行使的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涉及下列事项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策: (1)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 、 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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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性质独资适应法律公司法目录1简介2设立步骤3特征4特别规定5分析6审核时限7设立方式8设立条件9设立范围10区别11提交材料规范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同时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

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的步骤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货币出资的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及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1)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有企业。

(2)股东只有一个依据公司法第65条,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资委或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的出资者不是国资委,为法人独资,法人格独立,其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所以不是国有独资公司,不能层层的扩展下去。

它不同于由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它国有单位共同投资组成的公司。

尽管后者各方投资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公司资本的所有制性质未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投资主体及股东却为多个,具有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3)公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国有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但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也不同于具有负无限责任。

这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

(4)性质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按公司形式组成,除投资者和股东人数与一般公司不同外,其它如公司设立、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均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与特征相同或相近,只是我国《公司法》[1]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下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的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5)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折叠编辑本段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国家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财产出资人是国家这个特殊的主体,财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在追求盈利的同时,担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实行国家计划、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特殊使命;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许多特殊对待和国家的特别照顾,享有许多优惠;受一般性企业法规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规的调整。

设立或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有效措施。

但是,国有独资公司毕竟有别于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制度具有许多优点和长处,它并不完全具备,而且,其设立和运行等也受到许多限制。

审核时限申请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设立方式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

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设立条件《公司法》并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做出特别规定。

因此,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五项条件。

一是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

国家投资者应当依照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等改革原则,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投资者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而不是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指挥和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活动。

二是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

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一次性存入拟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或其他财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核实资产和评估资产价值,并办理其产权的转移手续。

三是制定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

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约束力。

四是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设立范围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范围实际上就是指国有经济的存在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提供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高风险物品等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物品,以克服外部不经济、规模不经济、经济不确定性等市场缺陷;二是在社会经济的特定时期,除提供上述物品外,还要提供与国家发展战略、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社会稳定等有关的部分私人物品,以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和顺利发展。

以前的许多法律文件和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此已经有了明确表述: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支撑、引导和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从现行政策看,“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主要指生产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和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特定行业的公司”主要指自来水、煤气、供电、供热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基本邮政和电信、铁路、国防工业、航天航空、核工业、石油开采、出口信用保险、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出版等行业的公司。

生产提供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问题是生产提供其他产品或行业的公司是否也可以有选择地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公司法》只是限定这两类特殊企业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而没有禁止或限制除上述两类特殊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从实践中看,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对既得利益格局触动最小,因而很多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中更愿意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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