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点及其联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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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点及其联系——学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点及其联系——学习《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思考首都经贸大学龚建礼当前,在实践和理论工作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有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先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产生劳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异同点及其联系——学习《北

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思考首都经贸大学龚建礼当前,在

实践和理论工作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有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先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产生劳动和的异同点

及其联系——学习《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思考首都经贸大学龚建礼当前,在实践和理论工作中,对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关系,有些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先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前提、基础。究竟两者之间有什么异同点、相互联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4日)、《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劳

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1日),两者虽然都是采取合同

形式调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但是,它们之间不仅具有共同点,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相互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一、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共同点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都具

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的

约束性等特性。(一)、主体平等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具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年2月)第二、四条进一步具体规定:“本行

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律地位平等自愿的原则。”这些规定都明确、具体地指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在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中,都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是都须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如:劳动者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享有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自己所应承担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并且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享受应有的保险福利待遇等等。集体合同是企事业单位和工会组织依法就各项具体劳动标准、各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规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行政之间涉及整体权益的一种有关劳动生产、生活福利的团体协约,也是具体贯彻《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劳动法》第33

条曾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1994年

12月5日劳动部还专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进一步从

法律规范上对集体合同制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2001年10月27日修正颁布的新《工会法》第20

条明确规定:“工人代表职工与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从这些法律中都可知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工会和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双方签字交有关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生效。由上所述,可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和经济、民事等合同一样,都有必须符合我国于1999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我国《合同法》第12、14、21条还对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签订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也必须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程序,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才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北京市

劳动合同规定》第4条都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是指承诺方对要约方提出的有关劳动合同全部内容,包括约定需要补充的内容进行认真磋商。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如实讲明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双方当事人应对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福利待遇等内容反复进行协商,必须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经过充分的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才告结束。签订集体合同,同样也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我

国《劳动法》第33条和新《工会法》第20条都有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条规定充分说明,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讨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才能形成正式的集体合同。也只有这样签订的集体合同,才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三)、合同的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与履行程序,也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就得不到法律的认可,成为无效合同。我国《劳动法》第18条

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为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2条也进一步

重申“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内容显失公平的;(四)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我国《劳动法》第33条、《集体合同规定》、《工会参加平

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等都对集体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的劳动报酬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休息休假办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等。所有这些约定的内容及劳动标准,都不得低于劳动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必须符合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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