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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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厅(局)、文化厅(局)、人事厅(局)、工商局、广播影视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口计生委、监察局、文化局、人事局、工商局、广电局、体育局、文联、青联、工商联: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

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

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
和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指导全国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作为一个重要的国家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促进人口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促进人口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问题成为制约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人口合理增长,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为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
力支撑。

其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优化人口结构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人口结构的优化对于国家的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人口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引导人口结构的调整,促
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致力于保障人口权益。

在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始终将保障人口权
益作为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保障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促进人口发展、优化人口结构、保障人口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问题依然是一个长期而且艰巨的任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
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为加强部门协作,规范工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

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1981.03-2003.03陈慕华钱信忠第一任第二任1981.03-1982.05 1982.05-1983.12 60-61岁71-72岁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同济大学技师学校1938.06入党1935年入党1938年参加革命1932年参加革命1921.06-2011.05.12 1911-2009.12.31享年90岁享年98岁浙江青田人/女上海宝山人原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调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王伟彭佩云第三任第四任1983.12-1988.01 1988.01-1998.03 64-69岁59-69岁1937年入党清华大学1919年1946.05入党河北肃宁人1945.11参加革命1929.12生湖南浏阳人/女原国家教委副主任调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张维庆第五任1998.03-2003.03 54-59岁北京大学1972.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44.03生陕西临潼人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任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03.03-2013.03张维庆李斌第五任第六任2003.03-2008.03 2008.03-2011.12 59-64岁54-57岁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博士1972.06入党1981.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74.07参加工作1944.03生1954.10生陕西临潼人辽宁抚顺人\女原国家计生委主任原吉林省副省长全国政协常委调任安徽省省长王侠第七任2011.12-2013.03 57-59岁中央党校研究生1974.07入党1971.12参加工作1954.05生陕西清涧人\女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调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13.03-至今原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斌第八任2013.03-至今59-吉林大学博士1981.06入党1974.07参加工作1954.10生辽宁抚顺人\女原安徽省省长。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人口科技[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人口科技〔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和群众需求,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开拓创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基础及应用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支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激发人口计生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对“十一五”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经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核,决定授予“胚胎植入的分子基础与相关疾病”等42项成果“‘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奖”(详细名单附后),向获奖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请各获奖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成果完成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希望获奖者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全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奋发进取,无私奉献、不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与应用,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公布日期】2008.09.25•【文号】国人口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现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要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依法办事、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把握阶段性特征和工作重点,逐步构建政府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权自律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

各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专(兼)职计生干部报酬待遇和必要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培训,做好规范、评估,增强群众的自治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明确群众的自治权利,明确村民委员会的协助责任,实行"费随事转",并自觉接受村民自治组织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

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广泛动员、组织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各地可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评估活动,切实防止发生政府推卸或转嫁责任的现象,切实防止发生重责任轻权利、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强化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办实事求实效,逐步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向深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Nation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简称NHFP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重要部门,负责统筹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下面我将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行500字的介绍。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是中央政府的直属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划和发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监督和管理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等。

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育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在卫生方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统筹规划,推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普及和均等化。

其工作重点包括健康教育宣传、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质量和安全监管等。

委员会还积极推动中西医结合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传承与创新。

此外,委员会还负责应急卫生事务管理,及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在计划生育方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

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制定生育政策、进行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等。

委员会还负责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努力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除了上述主要职责外,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积极推动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通过多种手段促进人民健康。

委员会致力于加强健康促进与预防控制,推动健康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此外,委员会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卫生事务,为促进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中央政府的重要部门,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育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和推动相关政策,监督和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实现全民健康和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0•【文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提纲》印发你们,请按照《提纲》的精神做好有关更名的宣传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2003年3月,经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中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改革的背景人口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长期以来,我国人口过多,增长过快,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国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将实行计划生育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生育政策,加大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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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6-4
执行日期:2007-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监局,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现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本试点方案要求,研究拟定试点地区,并在2007年6月20日前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试点申请,内容包括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经费来源、试点计划与初步方案等。

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开展试点准备工作情况,确定国家级试点地区。

各试点地区要将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新时期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研究解决有关试点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向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周美林贺丹
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孙东雅
联系电话:(010)82504716、82504711
(010)66286627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
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试点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近年来,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和保险业把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要求,积极探索创新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途径和方式,运用保险和市场机制,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保障福利的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实践表明,开展计划生育保险有利于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和健康水平;有利于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普及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机制,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

但目前各地开展的计划生育保险在政策定位、运行机制、产品开发、市场规范等方面存在着突出问题。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市场逐步成熟、群众保险需求不断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总结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点,创新保险运作方式,开发独立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地区的基本条件及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党政领导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二是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有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扎实,试点资金有保障。

四是试点工作要在地(市)以上范围地区开展。

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组织网络健全,信息系统完善。

保险公司至少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区设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二是能够提供长期、全面、便捷优质的人身保障产品及服务。

保险公司要拥有经验丰富
的保险专业人员,社会信誉好、服务能力强。

三是开发了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要根据政策性保险缴费有保证、保障水平要求高、运行成本低的特点,开发针对性强、价格低、简洁易懂、独立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简化承保和理赔流程。

四是建立了与人口计生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

保险公司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反映各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群众参保、保费积累、保险理赔以及赔付水平等情况及分析结果。

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是:
(一)政府组织。

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中,筹措必要经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二)市场运营。

要按照市场规则,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开发和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

(三)独立核算。

要对计划生育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保险监管制度,加强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保险责任落实到位。

(四)群众受益。

计划生育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程度地回报参保群众,提高计划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

要根据实际赔付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

主要内容有:
一是农村计划生育手术保险试点。

通过建立手术保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能够得到基本的治疗服务和必要的扶助。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由县或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群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缴纳保险费。

要积极争取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保险。

二是独生子女保险试点。

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独生子女安康保险、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的经验,开展独生子女保险试点,保障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及重大疾病等风险。

独生子女保险由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或办事机构统一组织向保险公司投保。

可宣传动员群众自愿运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独生子女保险。

四、组织实施
一要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国家人口计生委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成立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协调、部署安排试点工作。

各试点省(区、市)人口计生
委和保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试点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保险的具体运行管理制度。

要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并签订有关协议。

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争取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试点地区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协调制定政策,并将试点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动员群众参加计划生育保险,确定资格对象;组织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

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计划生育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指导计划生育保险经验数据积累,加强对计划生育保险产品、经营主体准入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

各有关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协议,开发计划生育保险产品,履行保险责任,及时落实理赔,实行理赔信息公开,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保险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要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试点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通过开展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宣传培训。

要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为重点,提高其对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掌握计划生育保险的实质、特点及基本要求,善于利用保险机制,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

要面向广大计划生育群众,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引导其积极参加计划生育保险。

四要加强评估和监督。

各地人口计生委和各有关保险公司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的信息管理交流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

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计划生育保险运行各环节进行监督。

国家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试点地区每半年对试点工作组织开展一次评估。

对在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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