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科学技术局,挂金华市地震局牌子。
市科学技术局(市地震局)是主管科技工作和地震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三)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科技进步工作。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各类科技专项;牵头组织国家级、省级各类科技计划的推荐申报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建议;指导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31•【文号】国人口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在机构改革工作中加强协调,细致工作,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李勇军联系电话:(010)82504788二○ ○ 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司(厅)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2号),经委党组研究,确定各职能司(厅)内设机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
一、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司(厅),2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厅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办公厅设5个职能处(室):研究室、秘书处、文档处、政务信息处、信访处。
1.研究室。
负责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委内重大决策的信息综合;起草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部门重要文件代拟稿和委内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及重要文件;编发《送阅件》、《调查与研究》等刊物;负责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目录
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挂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牌子。
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主管市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二)增加市文化中心的安全保卫、消防、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职责。
(三)加强接待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市级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推动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二)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的有关共性问题,对市级机关及县(市、区)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产权的统一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住宅等建设的财政预算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市级机关房产的修缮管理。
(四)负责市级机关有关国有资产的统一管理。
(五)负责制定市级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保障市领导公务用车,市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工作用车以及接待用车。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53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金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金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二)撤销金华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金华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反走私与口岸管理处。
(三)将承担的市政府扶贫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15]58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0【实施日期】2015.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0日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11号)精神,设立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
市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市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 将原市卫生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加强的职责1. 组织实施具有金华特色的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卫生强市和健康金华建设。
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执行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等文件规定,对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
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主管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建立和维护市政府网上办事平台职责。
(二)增加负责组织、协调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与上牌服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牵头整合行政审批服务资源,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各类管理、服务模式及改革方案的调研、设计、实施、协调工作。
(二)审核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审核各部门在市政府办事大厅设置或撤销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督促执行;对进入市政府办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58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主管综合性法制工作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与市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增加负责市政府重大涉法事项的法律论证,参加重大涉法事件的处置,对涉及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相关合同行为进行指导、审核等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政府的日常法制事务,负责、牵头或参与市政府重大涉法事务的论证、协调、指导和审核,为政府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和意见。
(二)统一安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上传者知盟网(三)负责组织起草重要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负责审查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交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六)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其它文件的法律审核工作。
(七)负责办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备案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九)调查研究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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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职责下放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增加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的工作职责。
(四)增加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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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牵头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简称优生“两免”)工作职责。
(六)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措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和考评。
(四)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
(六)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七)按省政府要求,牵头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健全队伍,提高素质;指导基层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日常政务;负责建立健全委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人事、督查、信息、档案等工作;承担委机关资产管理、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和财务核算;负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推荐工作。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研究提出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的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基层依法行政,查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承担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来信来访工作。
(三)宣传科技处(挂行政审批处牌子)。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民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会同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负责做好优生优育优教促进工作;负责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理论研究。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规划;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规划;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抓好“优生”两免工作,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发展规划处。
组织对全市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建议;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全员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和考核;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审核工作。
(五)流动人口管理处。
拟订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对基层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