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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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豫政办[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2日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核职责。

3.取消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职责。

4.取消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5.取消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酸碱度)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6.取消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酸碱度)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职责。

7.取消医师资格许可职责,取消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8.取消建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血型配比实验室审批职责。

9.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职责。

10.取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责。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豫人口办[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42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稳步推进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委科技处反映。

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2、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宣传工作指导意见3、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营养素补充指导意见4、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单位名单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简称《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研究探索适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模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31个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理念,把开展项目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切入点,依靠党委、政府重视,争取财政支持,利用计生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多层次需求,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豫人口[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口〔2007〕45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河南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管理(简称优质服务先进县),促进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活动持续、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质服务先进县分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两个档次。

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从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优质服务先进县的评选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优质服务先进县评选程序进行,落实逐级申报推荐制度。

第四条优质服务先进县推荐评选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对照标准,规范评估,确保质量。

第五条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申报确认程序为:1、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县的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辖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2、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优质服务先进县应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六好”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组织评估验收;3、评估验收符合标准的,由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向省人口计生委提交推荐报告、被推荐单位创建工作报告和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评估验收报告;4、省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相关资料审验;5、组织各业务处室进行评议,并出具评议意见;6、根据评议结果,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产生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备选单位;7、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评估指标体系“三十三条”》,进行省级评估验收;8、根据评估验收结果,确定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候选单位,推荐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由国家人口计生委验收并确认资格。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豫人口办[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豫人口办〔2009〕23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现将《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2009年是全面完成“五五”普法工作任务关键之年,是普法工作巩固成果、开拓创新的重要一年。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法〔2009〕22号)精神,特制定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率先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治化为目标,以提升人口计生部门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育龄群众依法自我维权意识为出发点,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以下简称“一学三讲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1、以“一学三讲五进”活动为载体,提高育龄群众权利和义务意识。

一是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健全的优势,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深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突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所规定的公民依法生育权、知情选择权、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权以及获得奖励与优待权等权利的宣传,真正把法律交给群众,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增强依法生育和维权意识。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豫人口办[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豫人口办〔2007〕13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资料、宣传窗(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或者向流动人口、农民工公布就近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机构名称、地址和服务电话。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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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门名称:
职能区域:河南
部门职能
职能介绍:
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并拟订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负责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督查,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应诉工作。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监控调查,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编制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财产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社会抚养费等经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

指导许昌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组织计划生育医学鉴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等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许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编制计划生育事业费、专项经费及药具的中长期需求计划;编制部门预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监督、审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指导、审计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作。

政策法规与奖励扶助工作科
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
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相关规定的研究;提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工作建议;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利益导向政策。

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负责向有关县和部门转办、交办、催办信访事宜,督促检查重要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科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制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科
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指导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宣传教育科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
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科学技术服务与出生缺陷预防科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规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发放、管理、使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开展出生缺陷干预预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人事科
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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