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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doc

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执业药师考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说明,中专学历将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能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相关专业工作年限延长1年,试周期延长至4年等等。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管理权责,促进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有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基础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制度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且部分科目合格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应试人员,其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2020年12月31日前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按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9年3月5日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执业药师制度_共10篇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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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制度_共10篇第1篇:第三章药师与执业药师制度第三章药师与执业药师制度教学要求:让学生掌握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定义、药师的职责、执业药师资格获取的途径;熟悉药师的分类及药师的职业道德、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制度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多媒体演示、讨论。

第一节药师一、药师与执业药师的定义1、药师:泛指受过药学专业教育,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2、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药师的分类1、根据所学专业划分:西药师、中药师和临床药师2、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划分: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3、根据工作单位划分:药房药师、药品生产企业药师、药品经营企业药师、药物科研单位药师、药品检验所药师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师4、根据是否拥有药房所有权划分:开业药师和被聘任药师5、根据是否依法注册划分:药师和执业药师三、药师的职责(一)医疗机构药师的职责1、调配处方2、提供专业的意见3、管理药品4、提供药学保健(二)社会药房药师的职责1、供应合格的药品2、提供用药指导3、管理药品4、提供相关的卫生保健服务四、药师的职业道德(一)药学职业道德规范是指药学工作人员在药学工作中应遵守的道德规则和道德标准,是社会对药学工作人员行为基本要求的概括。

(二)药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药师与服务对象的职业道德规范①要全心全意为患者的健康服务;②要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③要尊重人格、保护隐私;④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有的用药者;⑤要不断提高和扩大自己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2、药师与药师及其他医务人员之间的职业道德规范3、药师对社会的职业道德规范第二节执业药师制度一、我国执业药师管理概述二、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一)考试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考试工作。

药师资格证考试资格规定

药师资格证考试资格规定

一、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由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

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二、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序号科目考试形式1 药事管理与法规客观题2 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3 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4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客观题5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客观题6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客观题7 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药学客观题三、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

五、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六、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

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报名条件返回顶部↑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1500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针对从事执业药师职业的人员,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和要求。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其专业素质,保护公众的用药安全。

下面,将具体介绍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首先,执业药师资格的获得和认证。

根据规定,获得执业药师资格需要具备药学专业本科或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通过考试后,需要向所在地的药监部门申请药师注册,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才能合法从事执业药师职业。

其次,执业药师的职责和权益。

执业药师是药品的专业管理者和临床药学服务提供者,他们应当具备良好的药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能够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药物治疗监测服务。

执业药师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药品处方和药物使用指导,保护患者用药权益。

再次,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规范。

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

他们不得随意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与患者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同时,执业药师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等环节。

此外,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

执业药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各类药学继续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保持自身的知识更新。

同时,执业药师还可以参加各类专业考试和评审,提升自己的职业地位和职业发展空间。

最后,执业药师的监督和处罚。

执业药师的职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的执业药师,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执业药师资格,取消其执业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违法的执业药师,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分、减少培训学分等处罚。

总的来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主要包括获得和认证、职责和权益、职业行为规范、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这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药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执业药师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执业药师,包括驻店执业药师、兼职执业药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执业药师业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执业药师资质管理第四条执业药师应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依法注册。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执业药师职责第六条执业药师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二)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三)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四)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查处;(五)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执业药师管理第七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确保执业药师规范执业。

第八条药店应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九条药店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五章执业药师激励与约束第十一条药店应设立执业药师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约束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执业药师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药店负责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管理,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是保障药师执业质量和提高药师专业水平的重要制度和管理机制,对于保护公众利益和推动药学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提升自身储备和更新知识的有效途径,因此制定与管理继续教育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以及2023年继续教育进行详细探讨。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依法对药师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通过设置相应的资格要求,确保药师具备必要的药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从而能够安全有效地为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服务。

具体而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药师的资格认定。

国家设立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对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

药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考核,考试结果直接关系到一个人能否具备执业药师的资格。

其次,药师的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须在通过资格认定后进行注册,获取执业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关药学工作。

而注册管理是对药师从业行为和资格的监管和管理,保证药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道德规范。

再次,药师的责任和义务。

执业药师在行使职业权力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药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要求,保护患者权益,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积极提高药学水平,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药物治疗服务。

2023年继续教育是对执业药师的一项要求,旨在提升执业药师的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使其保持与时俱进的药学知识和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可以包括药学前沿知识、新药研发进展、药物治疗新方法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更新。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课程学习、学术交流、学术会议等形式进行,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在线教育平台进行远程学习。

对于执业药师而言,参加继续教育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

首先,继续教育可以促使药师不断学习和进步,更新知识和技能。

药学领域的知识和技术日新月异,药师如果没有不断学习和更新,就会逐渐落后。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与注册管理2023继续教育摘要:1.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概述2.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3.2023年继续教育的要求和内容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5.如何在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知识正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对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的管理措施,旨在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规,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考试实施办法。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每年举行一次,分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

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

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后,执业药师需要进行注册管理。

国家药监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执业药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业。

2023年的继续教育针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进行。

继续教育旨在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适应药学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新药研发、药品质量管理、药品流通与采购、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物政策与法规等。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通过继续教育,执业药师可以及时了解行业动态、更新知识体系,提高药物服务水平。

继续教育不仅有助于个人职业发展,更有助于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

在工作中,执业药师应充分利用继续教育所学知识,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同时,执业药师还应关注患者需求,提供个性化的药学服务。

总之,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对于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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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作为考生的你知道多少呢?要相信不管是什么样的职业都会有规定的,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

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第七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
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

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者,
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

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

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

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所在单位应当如实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且符合职称评审相应条件的,视为具备主管药师
或主管中药师职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专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按照《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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