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9•【字号】豫政[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加强我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强化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深化尾矿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加强和规范尾矿库安全管理(一)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尾矿库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尾矿库的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尾矿库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尾矿库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对尾矿库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治,实施尾矿库的闭库工作。
(三)尾矿库生产运行或整治过程中,其隐患可能危及下游居民和其他设施时,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确保下游群众及设施的安全。
(四)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尾矿库安全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负责实施无主尾矿库的闭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活动。
(五)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尾矿库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____-____)执行。
第四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____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九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
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
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
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办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办字〔20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做好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矿山采选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依法依规,从严审批项目(一)严格控制净资产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的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的审批。
(二)严格控制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批。
(三)严格控制尾矿库下游的安全距离。
新建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和重要设施;现有尾矿库下游2公里冲击范围内不得新增居民、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尾矿库项目的核准、备案。
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省级以下项目实行省、市两级管理。
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选厂(含尾矿库)、已有选厂新建三等以上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其他尾矿库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五)新建尾矿库、选矿(含尾矿库)、矿石采选(含尾矿库)项目须首先进行尾矿库安全预评价,企业需持省、市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六)尾矿库建设要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以矿山采选业为主导产业的县(市、区)要将尾矿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矿产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产业升级和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当地尾矿库建设“十二五”规划,及时开展尾矿库建设规划安全评价、环境评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3.25•【文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2004年尾矿库情况初步调查资料,全国共有尾矿库2762座,其中中央管理相关企业所属的尾矿库70座。
全国尾矿库中,二等库18座,占总数的0.7%;三等库211座,占总数的7.6%;四等库550座,占总数的19.9%;五等库1626座,占总数的58.9%;其他357座库由于材料报送不全,不能确定其等别。
全国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经过设计单位设计的尾矿库只有1250座,仅占总数的45.3%,其他尾矿库均没有经过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且绝大部分尾矿库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设计审查。
二是绝大多数尾矿库没有开展安全评价,进行过安全评价的只有206座,仅占总数的7.5%。
三是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数量还相当大。
在已确定了安全度的103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险库、病库392座,占已确定安全度的尾矿库数量的37.8%。
当然,由于各地特别是市(地)、县(区)级安全监管机构尚不健全和个别省(区、市)上报的资料不规范、不完整,目前统计的尾矿库基本情况与现实情况还存在较大差异。
为进一步做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现提出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目标和要求,请各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为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创造条件;坚决杜绝尾矿库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尾矿库总体安全生产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尾矿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
尾矿库是维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对我国国民经济及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基础作用。
尾矿库也是重大危险源之一,一旦发生事故,必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对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加快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切实落实企业对尾矿库管理的主体责任,大力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构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矿产品生产及需求日趋旺盛,尾矿库安全、环保压力不断加大,人民群众对尾矿库安全、环保工作日益关注,对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期待,尾矿库运行安全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区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构筑科学发展、安全、环保的工作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安监总管一[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根据《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2013年5月8日附件: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2024年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三篇)
2024年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为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惨痛教训,结合某尾矿库现在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尾矿库的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尾矿库的抗风险能力,确保尾矿库安全运作。
1概况1.1某尾矿库为山谷型尾矿库,共有坝体10个,坝长共1600米,基础坝为坚固土坝,后期坝为上游尾矿堆积坝,现坝面标高46.5米,尾矿库尾矿堆积面标高43米,原堆存尾矿量500万立方米630万吨,于xx年停产,xx年开始对尾矿库的尾矿进行回采,到目前为止已采出尾矿100多万吨,现存尾矿400多万立方米500多万吨。
1.2矿山停产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库内尾矿乱采乱挖现象非常严重,尾矿坝坝体年久失修,排水、泄洪系统缺乏维护,安全隐患突出。
2安全隐患治理建议2.1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进行系统管理,落实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尾矿库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2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尾矿库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的领导,应成立尾矿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3全面深入检查2.3.1安全检查的时间安排a.对尾矿库区开展全面安全检查,由组长亲自组织,尾矿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参加,每季度进行一次;b.对尾矿库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由副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c.加强对尾矿库区进行巡查,巡坝员负责,每天最少一次。
2.3.2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为:a.坝体稳固性:有否发生位移、管涌、崩塌等情况;b.坝体外侧是否有违章建筑物或乱挖现象;c.排水、疏水系统是否正常运作,有否出现堵塞、倒流现象;d.排洪设施是否有效;f.坝内干滩长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g.坝前是否有积水;h.尾矿库内是否有乱采滥挖尾矿的现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尾矿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尾矿库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尾矿库建设、设计、运行和管理规范。
第四条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信息的透明化。
第二章尾矿库建设和设计第五条尾矿库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尾矿安全处理和环保要求。
第六条尾矿库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证环境影响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尾矿库的设计应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九条尾矿库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尾矿库运营管理第十条尾矿库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第十二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尾矿库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确保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定期向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上报尾矿库运营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地方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及安全环保的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违法;设计不符合要求;运营不当;隐瞒尾矿库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等。
第十八条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监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暂停运营,并责令整改。
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范文
对某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的建议范文针对某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措施至关重要。
尾矿库的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
本文将针对某尾矿库的安全隐患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尾矿库的监测与预警系统尾矿库的安全隐患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与预警系统。
首先,要加强尾矿库的地质灾害监测,包括地震、滑坡等;其次,要加强尾矿库的水位监测,及时发现和预测水位上升的情况;此外,还要加强尾矿库的渗流监测,确保尾矿库的渗漏情况得到及时控制。
通过完善监测与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尾矿库的结构安全性尾矿库的结构安全性对于预防隐患的发生至关重要。
首先,要对尾矿库的堤坝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其次,要加强尾矿库的防渗工程建设,确保尾矿库的渗漏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此外,还要加强尾矿库的排水工程建设,保证尾矿库的排水系统畅通。
三、加强尾矿库的环境监测与治理尾矿库的环境监测与治理是保证尾矿库安全的重要手段。
首先,要加强对尾矿库附近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及时发现环境污染情况;其次,要加强尾矿库的尾矿处理工艺改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此外,还应建立尾矿库的治理基金,用于尾矿库的环境修复和治理。
四、加强尾矿库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尾矿库的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是保障尾矿库安全的关键环节。
首先,要加强对尾矿库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其次,要定期组织尾矿库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能力;此外,还应建立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五、加强尾矿库的社会监管尾矿库的社会监管是防范尾矿库安全隐患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对尾矿库的社会监督,组织相关的专家和公众进行检查和评估;其次,要加强尾矿库的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尾矿库的安全情况;此外,还应建立尾矿库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尾矿库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08•【字号】晋政办发〔2022〕9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尾矿库建设第三章尾矿库运行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需要,优化布局,加强领导,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解决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和闭库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和技改项目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闭库销号后土地复垦管理;生态环境或市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环境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尾矿库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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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5部门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对全市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尾矿库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有非煤矿山400多座,其中多数为小型矿山。
作为产业链末端的尾矿库规模小且分布零散,安全基础薄弱,安全条件较差,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较多,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鞍山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有效实施尾矿库综合整治,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项目实施市级审批制度(国家、省规定由省及省以上审批的从其规定)。
凡是筑坝型尾矿库均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地区发展规划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经市规委会讨论通过后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尾矿库规模。
今后,不再审批没有主体矿山的选矿厂尾矿库;不再审批设计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不含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
(三)强化闭库治理。
现有的尾矿库企业如需关闭旧库建设新库,必须先按照相关规定对旧库履行闭库程序,并经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林业部门验收后,方可申请审批新建尾矿库。
(四)大力推进资源整合。
继续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支持和鼓励新建地区性、安全度高、环保效能好的规模性尾矿库,逐步淘汰库容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现有尾矿库(不含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
三、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标准。
尾矿库企业要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铁矿尾矿库风险抵押金按照设计库容分档收取,即设计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下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30万元;设计库容50-10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100万元;设计库容100-3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150万元;设计库容300-5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200万元;设计库容500-10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300万元;设计库容1000-5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400万元;设计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储备金额为500万元。
有色金属及黄金尾矿库的风险抵押金按设计库容以每立方米5元标准收取,其中使用剧毒药品的按不低于每立方米10元标准收取。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少于20万元/人。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用途与管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在业主逃逸或企业破产情况下的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鉴定、善后处理和闭库等方面工作。
抵押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执行,由市财政设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一律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到市财政专户中。
新建尾矿库企业须先存储风险抵押金,再履行设立、设计、验收等审查程序;现有尾矿库企业须在换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存储风险抵押金。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为企业所有,政府管理。
市财政在尾矿库企业履行闭库程序,并经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林业等部门验收后,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剩余部分予以返还。
四、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市发展改革、规划、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特别是对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照经营的尾矿库,相关部门要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或取缔。
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由各县(市)区负责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基础性工作,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强化尾矿库安全、环境的评估、监测和治理的各项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尾矿库的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演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聘请专家查找尾矿库安全隐患,并督促企业抓紧整改,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