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立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细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合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与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与资产评估作者:来源:《中国资产评估》2012年第01期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非常荣幸接到主办方的邀请,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与资产评估这个议题和大家交流。
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我有一个深刻的感触,就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行业的服务对象日趋多元化,已经逐步从单纯为国有企业服务延伸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领域服务。
特别是近几年,资产评估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并且可进一步探索的空间还非常大。
接下来,我想就行政事业资产监管与资产评估之间的关系,以及今后的发展趋势谈几点想法。
从发展阶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资产评估行业都正在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的机遇期。
资产评估行业从诞生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资产评估行业通过服务经济社会,自身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管理体制日趋完善,专业队伍日益壮大,评估机构稳步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专业中介服务行业和社会监督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的物质保障,是公共财政支出的积淀,财政资金的物化。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管理的延伸、财务管理的扩展。
改革开放初期,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办实体、搞创收,资产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引起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但1998年机构改革时,从中央到地方都撤销了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财政部,绝大部分地方将此项职能划归财政部门,个别地方划归新成立的国资委或者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4年,财政部党组决定在行政政法司成立行政资产处,在教科文司成立事业资产处,负责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023年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试题与参考答案单选题

全国财政“六五”普法法规知识竞赛试题及参考答案(说明:在实际考试过程中题目的顺序发生变化,每题的选项顺序发生变化,其它不变。
)单选题:(答题时点击⊙,仅能选一个)1、下列选项中,不对的的说法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必须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我国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一经拟定,不得随意变动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北京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批准)。
行政机关根据某化肥厂的申请,发给其生产许可证老王下岗后想开一个小饭馆,向工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审查后发给老王营业执照某公司拟开采本地煤矿,向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3、下列选项中,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合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4、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内容的是(供应商的经营状况)。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5、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行为是(以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下列选项中,属于负责对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裁决的主体是(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7、下列有关补偿义务机关的表述,错误的是(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被委托的组织为补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导致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补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补偿义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补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补偿义务机关8、下列选项中,事业单位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是(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之间资产转让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苏财绩[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3号2007年3月12日) 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授权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方式第六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转让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监督管理;五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六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四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四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履行职能;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购置资产的,应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第十四条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财政部门应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明确有设备购置项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八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财政部门应对其经济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内部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置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需要处置的,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报批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行政事业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七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第七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四条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第三十六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第三十七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含已设立但未办理产权登记证的单位,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第九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入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收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具体配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准则及条款明细

需资产评估的法律条款汇总一、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法》第17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要报送的文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以及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拍卖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公路法》第61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
二、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规定的法定评估情形主要包括: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企业清算;国家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