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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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0.08.12

•【文号】建标标备[2010]118号

•【施行日期】2010.08.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重庆市《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0]11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建设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670-2010。其中,同意将第1.0.3、1.0.5、3.1.4、6.1.2、6.1.4、7.1.2、9.1.1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重庆市地方标准《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附件:

重庆市地方标准《城市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1.0.3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主体,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

1.0.5 应制订安全制度和措施,加强通风、照明、防尘、降温及防水和防止有害气体的工作,保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和安全。

3.1.4 城市隧道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并按各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规定进行复检。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

2 施工用器具和设备进入现场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校正或标定;

3 各工序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4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1.2 当施工前方地质出现异常变化迹象或接近围岩重要分界线时,应采用TSP、地质雷达、超前小导坑、超前探孔等方法探明隧道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后,方可进行开挖施工。

6.1.4 隧道开挖时必须选择适宜的开挖方案。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按现行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爆破震动,防止对邻近建(构)筑物等产生不良影响,确保施工安全。

7.1.2 初期支护应能维护围岩的基本稳定、确保后续工序施工的安全。

9.1.1 应根据隧道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施工环境条件、设计要求等制定合理的监控量测方案,对突发的施工异常情况必须实施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隧道施工中必须设专人按规定要求负责日常监控量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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