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汽车制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地方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6
•【字号】渝环[2014]84号
•【施行日期】201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我市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环〔2014〕84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自治县)交巡警支大队、市交通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尾气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要求,现将我市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Ⅳ排放标准”,依次类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购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国Ⅳ排放标准,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
二、自2014年5月1日起,市外转入我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其排放标准也应符合国Ⅳ排放标准。
凡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市外转入登记。
三、摩托车、低速货车暂不执行国四排放标准,其中摩托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国Ⅱ排放标准。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6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渝环〔2018〕17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2020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2018〕176号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两江新区环保分局,有关单位:为圆满完成“十三五”期间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实现国家对我市空气质量考核目标,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原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以下简称“《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8号)均要求遏制臭氧等大气污染物浓度上升趋势,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比2015年下降10%。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59号)的要求,我市将对产生夏秋季臭氧(O3)污染和冬春季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开展集中防治工作,重点对存在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但未稳定良好运行等情形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整治,进一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是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满足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重庆汽车排放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汽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严格的汽车排放标准,重庆作为我国重要的汽车生产和消费基地,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推动汽车排放标准的提高。
重庆市的汽车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含量进行限制,以及对车辆燃油质量的要求。
在尾气排放方面,重庆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对汽车尾气中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进行限制,要求新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排放标准才能上市销售。
此外,重庆市还对老旧车辆进行了淘汰更新,鼓励市民使用环保型车辆,以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在燃油质量方面,重庆市也对燃油的硫含量、芳烃含量等进行了限制,要求燃油生产企业必须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油,并加强对燃油质量的监管,以确保车辆燃烧后产生的尾气污染物减少到最低。
为了有效推动汽车排放标准的提高,重庆市政府还加大了对汽
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违反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以减少传统燃油车辆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重庆市还加强了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测和检测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定期对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整改或淘汰处理,以确保城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
总的来说,重庆市的汽车排放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还加大了对老旧车辆的淘汰更新力度,加强了对燃油质量的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发展,并建立了完善的监测体系,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政策的不断完善,重庆的空气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为市民营造一个更加清新的生活环境。
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577-2015)》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3.2]
3.14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9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3.10]
3.20周边建筑物surrounding building
企业排气筒建设之前已经存在的有人类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的高度考虑地势高差,当排气筒(及其主体建筑)所在水平面与评价范围内的建筑物所在水平面的地势高差大于排气筒高度和其最大烟气抬升高度之和时,可不视此建筑为周边建筑物,不执行4.6.2的要求而按照环评相关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 汽车制造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汽车制造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相关作业,包括汽车整车及车身制造过程中的储运、混合、搅拌、清洗、涂装、干燥及后处理单元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汽车维修业(涉及表面涂装工艺)和生产车箱(含挂车)(涉及表面涂装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6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293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759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DB11/T1367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

汽车制造业VOCs管控要求及排放标准汇总VOCs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是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 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的统称。
VOCs通常分为非甲烷碳氢化合物(简称NMHCs)、含氧有机化合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大类。
VOCs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
大多数VOCs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VOCs污染防治工作仍然是现阶段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之一。
汽车制造业涂料用量大,VOCs成分复杂,排放强度大,是我国VOCs重点排放源。
自《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特别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各地陆续出台涉VOCs污染控制管理的政策和标准规范,本文总结了当前国家及各地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及相关排放控制标准。
表1 国家层面对汽车制造业VOCs的管控要求其他已经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省市(如天津、四川、上海、广东)与国家的要求差别不大。
上海市出台的工作方案中还要求:“汽车零部件推行绿色供应链采购”。
重庆发布的工作方案还要求:“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
表2 汽车制造业涉VOCs排放标准汇总上述大部分标准还详细列明了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废气收集要求、VOCs污染控制台账记录要求,并规定了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限值。
有出台地标的省市按地标执行,没有就执行国家发布的排放标准。
伴随着我国VOCs相关政策标准管理体系的逐渐完善,VOCs的减排与控制将继续延续精细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 661-2016)

III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50/661-201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含有喷涂、烘干等作业环节的汽修企业 (业户)在汽车修理过程中大气污染 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修企业 (业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修企业(业 户)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5.2.2 汽修企业(业户)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 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3 有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
5.3.1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口,安装符合 HJ/T 397 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 置,并满足 GB/T 16157 规定的采样条件。
2
3.13 城市建成区 built-up area
DB 50/661-2016
指市行政区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段。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执行时段划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Ⅰ时段的排放限值。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的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Ⅱ时段 的排放限值。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3
DB 50/661-2016
4.5.3 密闭排气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备等应严格按照设计参数,与产生 VOCs 的生产工艺同步 运行。
4.5.4 汽修行业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艺管制和管理要求见附录 A。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六部分第六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一、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标准1. 基于抽样数据,对汽车装配车间由 1000 m3/h 以上的 NOx(包括NO2)抽取管线抽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流出端的排放,省环境保护厅另行规定的或社会环境污染的许可证。
2. 对汽车装配车间容积流量(VOC)大于1000 m3/h抽取管线进行抽取的,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mg/Nm3。
3. 对汽车装配车间的厂房的有机溶剂涂料的施工部位,排气温度不得高于150℃,排气量不得大于1000m3/h。
4. 对汽车装配车间油漆使用区域,要求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0mg/Nm3,排气量不得大于500m3/h,排气温度不得高于150℃。
二、涂料挥发度控制标准1. 涂料使用区域的涂料挥发指标(VOC),对底漆挥发性有机物(VOC)含量:直接在漆表面覆盖物、有机溶剂基底漆不得高于420 g/L,水基底漆不得高于100 g/L;表面涂料挥发物含量:自流平漆按色漆涂料挥发物不得高于 30 g/L,其他表面涂料挥发物不得超过200 g/L。
2. 涂料使用区域设置有机溶剂回收收集装置,对有机溶剂回收率不低于90%。
三、着火源管理标准1. 禁止在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工作场所使用明火、明火进行焊接、打火和熔接等散热源,严禁在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热源。
2. 挥发性有机物工作空间内,洒染雾化喷涂空气压缩机,禁止安装立式冷却塔隔离装置。
3. 禁止化学反应器、电池、油管等在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工作场所使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禁止任何可能产生明火的物品进入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禁止抽放烟花片。
四、照明管理标准1. 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作场所的照明工作空间,可选择地面安装的照明装置;在空中无阻隔措施的空间内容,可采用吊挂式照明装置,或利用室内墙壁和顶棚上吊挂的照明装置,其安装位置必须保持20 cm以上的挂高。
2. 允许使用爆炸性气体、易燃易爆粉尘等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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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of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涂装工艺从底涂开始,到最后的面涂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来自涂料和稀释剂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其他固定设备)的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排放量总和除以底涂总面积。
3.13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 approval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四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automotiv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者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3.2特种车special duty automotive
指外廓尺寸、重量等方面超过设计车辆限界的及特殊用途的车辆。包括: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专用机动车;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集装箱拖头等。
3.3表面涂装surface coating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涂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重庆市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卫生防护距离内有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现有汽车配件制造、汽车维修(有表面喷涂工艺)企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b)针对原料中的VOCs,指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3.7苯系物benzene compounds
单环芳烃中的苯、甲苯、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苯乙烯合计。
3.8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
60m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主城区
其他区域
苯
1
1
0.2
0.3
1.2
1.6
2.8
3.1
甲苯与二甲苯合计
18
21
1.6
1.8
9.6
10.6
18.8
24.4
苯系物
烘干室
21
24
2.4
2.6
12.0
15.6
23.5
30.6
其他
40
42
总VOCs
烘干室
30
50
3.9
4.7
24.0
31.2
50.0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汽车制造企业应通过涂装生产过程中低VOCs排放原料使用、工艺更新和控制、过程管控、安装VOCs污染治理设备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并达标排放。
4.2.2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Ⅰ时段工艺设备或车间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发布稿)
2015-2-10发布2015-3-1实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有机废气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加强大气污染物尤其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管理,促进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主要是C2-C8)的总称(以碳计)。
3.9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3.1]
3.10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 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75固定污染源排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酸碱滴定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54.0
其他
75
90
非甲烷总烃
30
50
3.6
4.3
20.5
22.5
44.3
47.8
颗粒物a
10
20
0.8
1.5
3.9
7.6
16.7
33.4
二氧化硫b
200
300
/
氮氧化物b
200
300
/
注:a.适用于喷漆室;
b.仅适用于燃烧类处理设施。
4.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4409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 318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 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6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称VOCs。根据控制对象与控制方法的不同,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
a)针对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的VOCs,以特定的单项物质和涵盖该行业主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代表的综合性指标作为控制指标;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汽车制造工业建设项目。
3.11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汽车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total VOCs emission per unit coating area
附件
ICS XXXXXXXX
X XX
备案号: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
DB 50/ 577-2015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of Air Pollutant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
3.4烘干室oven
指加热、保温和冷却使表面涂料的聚合物得以干燥、固化的室体设备。
3.5后处理单元emission control units
指工艺废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或其混合物的回收单元及以吸收、吸附或焚化等方式去除挥发性有机物的单元。
3.21基准排气量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执行区域划分
标准分主城区和其他区域两类区域执行。主城区对应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其他区域对应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区,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及万盛经开区、大足及双桥经开区、铜梁区、璧山区、潼南县、荣昌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制造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