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概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
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渝府[2017]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2
【实施日期】2017.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的批复
(渝府〔2017〕53号)
梁平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批梁平县城乡总体规划(2014年编制)的请示》(梁平府文〔2016〕3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梁平区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梁平区是国家重要的农产品生产区,重庆市特色产业基地,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特色旅游目的地和休闲养生度假基地。
梁平城区是成渝城市群重要节点城市,重庆特色产业基地、特色旅游目的地,以文化、休闲为特色的生态宜居城市。
以梁
平城区为核心、小城镇为纽带,构建城乡一体的特色产业体系,加强城乡经济互动,实现城乡共生;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设均等化;加强农村扶贫攻坚的政策保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实现精准脱贫;注重区域协调发展,结合梁平区位特征,联动周边区县,承接主城片区与渝西片区产业转移;健全保护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生态保护空间的保护。
三、科学引导城。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T50- -2009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community public facilities(报批稿)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9年3月前言根据宜居重庆建设的统一部署,结合《“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2007版)、《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007年11月1日)的精神,本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级;4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5 标准街道社区;6 标准基层社区;7 农村社区。
本标准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标准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1号,邮编:400011,电话:6373761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审查专家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主要起草人:余颖刘利宋智王华淳魏英何丹杨李宁审查专家:孟东方周顺元陶坤宏黄天其黄安会董世永廖百茫(按姓氏笔画)目次1 总则 (5)2 术语 (6)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7)4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依据 (8)4.1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 (8)4.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依据 (8)5 标准街道社区 (9)5.1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9)5.2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9)5.3 标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9)6 标准基层社区 (12)6.1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2)6.2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2)6.3 标准基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2)7 农村社区 (15)7.1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15)7.2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15)7.3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15)本标准用词说明 (18)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 (5)2 Definition and Translation of Professional Language (6)3 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7)4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and Principles for Making Adjustments (8)4.1 Principles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of Public Community Facilities (8)4.2 Lawful Background for making the Standard (8)5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5.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in the Urban Area (9)6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in the Urban Area (12)6.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6.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a Standard Community Cell in the Urban Area (12)7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in the Rural Area (15)7.1 Sub-classification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7.2 Identification of Suitable Locations for the Rural Area (15)7.3 Detailed Requirement of Public Facility Arrangement for the Rural Area (15)Appendix Explanation for the Usage of Specific Order (18)1.0.1 为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促进“五个重庆”的建设,加强社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供建设“宜居城市”的管理依据,保证重庆市经济建设、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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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发〔2014〕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推动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市城乡建委制定了2014年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月26日2014年重庆市城乡建设工作要点201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314”总体部署为总纲,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基调,深入贯彻落实“五大功能分区”战略部署,团结一心、攻坚克难,迈出“用心建设、服务民生、支撑发展”的坚实步伐,顺利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新型城镇化统筹推进,城镇化率达58.4%;建设行业稳健发展,完成房地产业投资3012.8亿元、建筑业总产值4731.9亿元,预计实现勘察设计业营业收入305亿元;社会民生不断改善,22项民生实事涉及我委的任务超额完成;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教持续强化;重点项目引领带动,主城十大商务聚居区加快形成;改革创新持续深入,对外开放不断拓展;自身建设切实有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和市委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五大功能区战略的开局之年,改革发展任务重大而艰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渝办发[2012]135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渝办发〔2012〕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重庆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推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基层服务体系,提高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社区服务体系,是指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以各类社区服务设施为依托,以社区全体居民、驻社区单位为对象,以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便民利民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标,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支持、社会多元参与的服务网络及运行机制。
目前,全市共有189个街道、2370个城市社区。
“十一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服务网络不断健全,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在服务居民、改善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社区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区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
围绕方便社区居民日常生活,推进了以“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为主题的“双进工程”。
二是社区服务设施得到改善。
到“十一五”期末,全市累计新建和改扩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182个、社区服务站1945个。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
![执行标准说明 渝建[2014]221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db0f00910912a2161579291f.png)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执行要求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切实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其配套的《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篇(公共建筑部分)》(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的执行,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我委对《标准》和《编制技术规定》相关条文及执行要求进行了补充说明(内容详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2、《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3、《编制技术规定》相关补充说明2014年6月17日附件1《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相关条文补充说明附件2《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室外环境与地下空间相关指标设计要求补充说明一、执行《标准》中7.2.1、7.2.10、7.2.11、7.2.12、7.2.13、7.2.15、7.3.7、7.3.16、7.3.17、7.3.19、7.3.20指标时,其区域界定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其用地面积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各自占该项目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底部公共建筑突出于上部居住建筑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建筑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共建筑用地,具体用地范围应以就近原则划分(图1)。
公建分摊用地面积为(S/6)X3+公建基底面积+公建筑院落面积图1 公建与住宅用地分摊计算实例2、群体建筑中的单体公共建筑,其用地指标规划部门未明确时,应满足现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条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6.0.3的要求。
3、对于共用地下空间的项目,地下空间面积按各自地上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且应满足各自规划车位数量要求。
二、对于绿化布置图、苗木表、铺装图、室外照明等景观设计资料编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按以下要求处理:1、当其与其他专业施工图同时报建时,需按照《编制技术规定》规定的深度要求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本标准按照GB/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引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批准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主管部门489 40986-2014 DB50/T 543-2014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2014-01-24 2014-04-0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1)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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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重庆市规划局DB 50/T 54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序号489 备案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批准日期 2014-01-24 实施日期 2014-04-01 标准主管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0986-2014 DB50/T 543-2014DB/T 1.1—2009目次前言 ................................................................................ I 引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1)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1)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1)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2)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2)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2)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2)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3)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5)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5)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5)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6)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7)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7)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7)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9)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9)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0)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2)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2)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2)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2)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14)DB 50/T 543-2014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规划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文化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岳、彭瑶玲、余颖、易峥、孟庆、辜元、曹力维、李鹏、冷炳荣、刘方、胡海、张亮、李峰、陈源国、陈曙光、李英、刘亮晴、廖典清、何坤先、周海、李乔、李献忠、张旸、樊海鸥、王法成。
本标准审查人:张睿、张强、龙彬、钟晓妮、梁杰、李长富、姜彤。
IDB 50/T 543-2014引言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渝质监发〔2011〕135号文,《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和管理等领域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6、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7、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8、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9、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10、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所制定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6.2.1、6.2.2、6.3.3、7.3.1、7.3.3、7.3.5、8.3.1、8.3.7、9.2.1、9.3.1、9.3.7、10.3.1条中加粗字体的内容,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为强制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给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II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和规划配置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市级以下城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与管理,其中用地特别紧张的已建成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化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所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37-20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88 镇规划标准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3 术语和定义3.1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指为社会服务的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3.2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Other basic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特指居住区级的街道服务中心、派出所、菜市场,居住小区级的社区服务站、警务室、菜店,村级管理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4 总则4.1.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统筹布局,集约节约用地。
4.1.2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宜将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务中心。
4.1.3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考虑山地地形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4.1.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5.1.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基础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五类。
15.1.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相一致。
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中的中小学用地(A33)、医疗卫生用地(A5)、文化设施用地(A2)、体育用地(A4)和社会福利用地(A6);居住用地(R )中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中的殡葬设施用地(B9)。
5.1.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类型与《镇规划标准》(GB 50188)相一致,用地类型包括:公共设施用地(C )中的教育机构用地(C2)、文体科技用地(C3)、医疗保健用地(C4)、集贸市场用地(C6)。
村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5.2.1 综合考虑设施服务范围和规划服务人口规模,本标准中的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区(县)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
5.2.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的人口规模与服务范围为:区(县)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15万人及以上,服务范围以区(县)城区为主,兼顾区(县)全域。
居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4~8万人,服务半径为800~1200m。
居住小区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8~2万人,服务半径为300~400m,5~6个居住小区组成1个居住区。
居住组团级:规划服务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6.1.1 本标准所指基础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含托儿班)。
6.1.2 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按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进行配置,不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
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6.2.1 学校应选址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流通、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干道交叉口等交通繁忙地段、地形坡度较大的区域、不良地质区、洪水淹没区、各类控制区和保护区以及其他不安全地带。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输油输气管道、通航河道及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校区。
6.2.2 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看守所、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强电磁辐射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与各类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学、生物)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2.3 学校教学区与铁路外侧距离不应小于300m ,与地面轨道交通外侧距离不应小于80m ,与城市主干道或公路路缘线距离不宜小于80m 。
6.2.4 学校布局应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和安静的学习环境,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6.2.5 新规划学校的用地应确保有足够的面积及合适的形状,能够布置教学楼、运动场地和必要的辅助设施。
新建初中、普通高中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120m ,新建小学用地的非正东西向长度应不小于80m 。
6.2.6 规划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室内外运动场地应满足应急避难的相关要求。
6.2.7 幼儿园应选址在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邻近居住区绿地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和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应方便家长接送幼儿,避免交通干扰。
26.2.8 4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3班及以下的幼儿园,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
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6.3.1 基础教育设施按照城镇和农村两类地域进行配置。
6.3.2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在规划布局基础教育设施时,可根据当地人口发展趋势和年龄结构,参照表1,论证确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
表1 城镇基础教育设施千人学生数规划指标表单位:生/千人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城市发展新区和渝东北生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设施名称功能拓展区态涵养发展区区幼儿园 24 36 42小学 48 72 84初中 24 36 4218 22 26 普通高中注:1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拓展区(统称都市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