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

区和平路金田大厦9层3、4。

法定代表人:程晋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辉,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告: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中

南街海南赤岗东约482号第3层。

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银河公

司)诉被告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野公司)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银河公司的委

托诉讼代理人陈朝辉,被告沃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到庭

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银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沃野公司

向原告兴银河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960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兴银河公司支付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前述本息的迟延履行罚息;2.

判令被告沃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兴银河公司

是案外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市沃野商业广场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的承包方。经兴银河公司、沃野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兴银河公司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该工程的施工,而沃野公司则向兴银河公司承担该工程款的支付。2019年7月26日,沃野公司与兴银河公司就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协议,将剩余工程款151万元的支付条件及流程约定如下:1、沃野公司应于签订协议后向兴银河公司支付10万元;2、兴银河公司收到工程款后15日内应携带验收等资料配合沃野公司进行验收工作,沃野公司见资料即向兴银河公司支付40万元工程进度款,兴银河公司应于收款后移交资料并于45日内对网架玻璃侧面封边并更换已经破损的玻璃;3、网架玻璃侧面封边完成后,沃野公司应于7日内向兴银河公司支付该部分65%的工程款;4、沃野公司承诺于2019年11月30日一次性向兴银河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2019年11月15日,沃野公司已签收兴银河公司提供的资料。2019年8月10日,该工程主体结构及子结构经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0日,该工程质量检测合格。至此,兴银河公司已向沃野公司履行了全部的义务,而沃野公司仅向兴银河公司支付了45万的工程款,尚有106万的货款未结清。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兴银河公司已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且未有违约行为,兴银河公司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与质量检测,均已达标。工程款结算期已届至,兴银河公司已多次催告沃野公司结清剩余工程款,沃野公司仍一再推脱,不予结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沃野公司应向兴银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06万元,并承担兴银河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以及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沃野公司辩称:一、案涉《协议书》系兴银河公司为配合项目验收而签订的阶段性文件,并非工程竣工验收后具有确认债权债务的结算文件。沃野公司是“沃野商业广场”的建设单位,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2015年下半年,沃野公司指定将项目五楼天井及溜冰场的光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以全包的方式分包予兴银河公司。因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涉及项目各分项的分包均由作为总承包的中太公司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由中太公司与各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向沃野公司负责,在此情况下,沃野公司并未与兴银河公司签订任何合同,而是由中太公司与兴银河公司直接协商合同细节。据了解,兴银河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等全包方式承揽该工程,并向中太公司提供该工程的报价文件,详细列明该工程各组成部分的报价,报价内容涵盖网架、钢化玻璃的设计、制作、安装,以及网架及钢化玻璃的防锈、防水、防火处理等。因该工程系沃野公司指定分包,且当时中太公司与沃野公司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中太公司未与兴银河公司签订任何合同。2019年7月,因项目验收需提供包括光棚工程等在内的相关验收资料,在中太公司拒不与兴银河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兴银河公司拒不提交验收资料,为促使兴银河公司配合项目验收,沃野公司经与兴银河公司多次协商,并最终于2019年7月26日签订案涉《协议书》。从该文件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已支付工程款的确认,后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兴银河公司配合验收的义务等。该等内容并不涉及兴银河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非工程竣工结算的债权债务文件,双方在协议书中所确认的355万元为合同价,并非竣工结算价。现兴银河公司要

求沃野公司按照合同价进行结算,明显系对该文件性质的认识错误,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兴银河公司并未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其无权要求沃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协议签订后,沃野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兴银河公司支付10万元工程款,后又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及11月15日分别支付20万元及15万元工程款,上述工程款共计45万元。兴银河公司在收到上述工程款后,提交了相关验收文件。质监站在该工程并未完工的情况下,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因沃野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额支付协议中所承诺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兴银河公司并未进行网架玻璃侧面封边及更换破损玻璃等施工。根据协议约定,沃野公司系根据兴银河公司后续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在兴银河公司并未进行后续施工的情况下,兴银河公司无权要求沃野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三、双方尚未对兴银河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算,兴银河公司无权要求沃野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兴银河公司所分包的工程虽已在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但截至目前为止,兴银河公司并未完成其所承揽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工作。兴银河公司尚未完成的内容包括:1.网架玻璃侧面封边。据初步测算,兴银河公司尚未完成面积约500平方米的网架玻璃侧面封边,该部分工程内容涉及夹胶钢化玻璃的采购、推拉窗的制作及安装、胶条及其他五金的采购及安装等;2.破损玻璃更换。经现场勘察,兴银河公司安装的玻璃中破损约10块,截至目前为止,兴银河公司尚未进行更换;3.网架等防火防锈处理。兴银河公司尚未进行防火防锈处理的面积达5000余平方米。除上述未完工的工程外,兴银河公司在网架施工过程中按2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17.5元单价计算脚手架费用,但其实际搭建的网架仅

6655.3立方米,其余不足部分均借用沃野公司网架搭建,该部分

的扣款金额23.35万元应从合同工价款中予以扣除。鉴于兴银河公司存在尚未完工的施工内容,且存在需要扣款的情形,因此兴银河公司将355万元的合同价作为工程结算价明显与事实不符,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另补充:兴银河公司要求支付利息及罚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协议书的约定,沃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前提是兴银河公司完成所有工程施工并对兴银河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后再计付,鉴于兴银河公司并未完成其所承诺的施工内容,并未进行后续的施工,且结算工程款未确认的情况下,其无权主张违约金。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沃野公司将广州市沃野商业工程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指定

分包给兴银河公司。2015年9月,兴银河公司进场施工。

2019年7月26日,兴银河公司(乙方)与沃野公司(甲方)

签订《协

议书》,载明: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广州市沃野商业广场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2015年9月进场施工。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于2016年5月完成。该项工程合同价为355万元整,贵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3次共支付我公司204万元整,剩余151万元整未支付。经甲乙双方协商如下: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即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00元给乙方。2.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日内带验收资料及收款收据,甲方见资料及收款收据,即支付400000元给乙方,乙方收到400000元工程款后立即移交验收资料给甲方,验收资料应满足质检站要求,并配合甲方进行竣工验收(若乙方逾期未提交验收资料,则视为乙方自动无条件放弃广州沃野商业广场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所有权利)。3.乙方收到400000元工程款后45日内完成网架玻璃侧面封边,更换已经破损的玻璃。4.网架玻璃侧面封边完成,甲方7日内支付该部分65%的工程款。5.甲方承诺剩余工程款在2019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6.应甲方要求,为了配合工程总包(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收要求,该项工程的施工合同与(中

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本协议及所付工程款项均由甲方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及支付。上述协议签订后,沃野公司向兴银河公司支付工程款45万元。

2019年11月15日,兴银河公司向沃野公司移交广州沃野商

业广场天棚网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蓝图。

兴银河公司拟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提供《钢结构子

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其中《钢结构子分部(系统、子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工程名称包括钢网架制作、钢网

架安装、钢网架屋面安装、钢结构防腐、钢结构防火,《主体结

构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的工程名称自钢结构子

分部,两份记录表均载明:工程名称广州沃野商业广场天棚网架

工程,施工单位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收综合结论为合

格,施工单位处盖有印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

(建设)单位处盖有印章“广州建达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表格

上盖有印章“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沃野公司质证

称不予确认,该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仅有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

位签章,无分包单位、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签章确认。

兴银河公司拟证明涉案工程在制作、安装、焊接、质检等验

收合格,提供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的工程验收记录

表,其中包括网架制作及安装、天棚网架工程防火、防腐、焊缝

等,上述记录表中的结论为合格。沃野公司质证均不予确认,仅

有施工单位的签章确认,无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签章。

2019年7月8日,深圳市泰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广州沃野

商业广场天棚网架工程防火涂层测厚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

委托单位中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沃野商业广场天棚网架工程,结论合格,检测日期2019年7月3日。

2019年9月9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广州沃野商业广场钢结构超薄型防火涂层厚度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沃野商业广场,工程部位屋面采光顶棚,合格状态为合格,检测结论本次所检测150个构件的防火涂层厚度符合委托方提供的设计要求,检测日期2019年8月30日。

2019年10月23日,广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沃野商业广场天棚网架工程,工程部位天棚网架,检测参数相容性、粘结性,结论合格,开始检测日期2019年9月23日,结束检测日期2019年10月23日。

2019年10月18日,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总站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沃野商业广场后锚固件抗拔试验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广州沃野商业广场,检测参数化学螺栓进行抗拔性能验收试验,检测结果及结论抽检的化学螺栓根部完好,荷载稳定,检测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沃野公司拟证明兴银河公司承诺搭建脚手架20000立方米,但实际只搭建脚手架6655.3立方米,故沃野公司有权扣减该部分合同款项,提供《脚手架手绘图》,兴银河公司质证称不予确认,该图系沃野公司单方制作,没有兴银河公司签名。

沃野公司拟证明兴银河公司并未完成其所承包的全部工程,提供《报价书》,该报价书系兴银河公司制作,载明工程内容、

工程量、单价、金额,其中脚手架工程量为20000立方,工程造价总计为3550760.66元。兴银河公司质证称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报价中的脚手架表示工程总量,沃野公司无法证明存在需要扣除的事实,报价也没有对玻璃封边及破损玻璃的更换或单独的报价。

庭审中,兴银河公司、沃野公司均确认兴银河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分包方,总包方是中太公司,沃野公司是建设单位。兴银河公司与中太公司之间并未签订合同。沃野公司称就涉案工程其并未与中太公司之间有过口头约定,涉案工程属于总工程的范围之中,中太公司应承担管理工作。兴银河公司应当追加中太公司作为第三人。网架玻璃侧面封边的价格大概17万元,不清楚破损玻璃更换的价格,脚手架需扣款23.35万元。兴银河公司称不申请追加中太公司作为第三人,中太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工程,涉案工程与中太公司无关。根据协议书沃野公司需全额支付进度款50万元后,兴银河公司才进行玻璃侧面封边及破损玻璃的更换,且该部分的工程对价不到10万元,即兴银河公司已经完成工程的绝大部分,兴银河公司同意在未付工程款106万元中扣减10万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沃野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将涉案工程指定分包给兴银河公司,兴银河公司施工期间的工程款亦由沃野公司向兴银河公司支付,虽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为总工程的一部分,总工程的总承包方为中太公司,但并未有证据证明中太公司有实际参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且之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综

上,兴银河公司向沃野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项,符合双方的约定。

根据《协议书》中“网架及玻璃屋面工程于2016年5月完成。该项工程合同价为355万元整,贵公司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3次共支付我公司204万元整,剩余151万元整未支付。”的内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可知,该协议书系在涉案工程基本完工的情况下签订,故上述《协议书》是兴银河公司、沃野公司就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协议。现沃野公司抗辩称兴银河公司未完成网架玻璃侧面封边、破损玻璃的更换,故无权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兴银河公司称之所以未完成上述工程是因沃野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50万元的工程款,根据《协议书》中约定兴银河公司需收到50万元的工程款后再完成网架玻璃侧面封边,更换破损玻璃。由于在签订《协议书》后至今,沃野公司仅向兴银河公司支付45万元,故兴银河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沃野公司的上述抗辩不能成立。网架玻璃侧面封边、更换破损玻璃仅是涉案工程的一小部分工程,兴银河公司实际已完成大部分的涉案工程,沃野公司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进行付款,现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兴银河公司要求沃野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兴银河公司未完成网架玻璃侧面封边和更换破损玻璃,兴银河公司亦同意该部分工程应当在欠付涉案工程款予以扣减,根据庭审中双方就该部分工程的估价,本院酌情该部分工程的工程款为14万元,故在剩余未付工程款106万元中扣减14万元。综上,沃野公司应向兴银河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关于利息,沃野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已属违约,兴银河公司要求沃野公司支付逾期

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尚欠工程款9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兴银河公司超过上述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沃野公司抗辩称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未进行网架防火防锈处理,但根据《钢结构子分部(系统、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主体结构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四份《检测报告》,均能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故本院对沃野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信。另,沃野公司称需扣减脚手架款项23.35万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沃野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92元,由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8元,被告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84元(本案受理费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广州沃野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按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迳付给原告深圳市兴银河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使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谭微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雷启鸿胡晓琴

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2010~2011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第一批入选工程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参建单位 1 安福大厦北京城乡一建设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建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 中海大厦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总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三局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3 中国康复研究中心 综合康复楼工程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 公司 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4 昌平区南环路道路 及桥梁工程南环大 桥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 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 江阴大桥(北京)工程 有限公司 北京筑基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 中国科学技术馆新 馆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 限公司 中建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6 大港区文化艺术中 心工程 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7 上海烟草(集团) 公司天津卷烟厂 “十一五”技术改 造项目联合工房 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 有限公司 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8 天津市中心妇产科 医院迁址新建工程 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天津中发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门急诊住院综合楼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序号工程名称申报单位参建单位 9 天津市快速路南仓 道铁东路立交工程 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 有限公司 10 鄂尔多斯会展中心 工程 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建八局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11 石家庄广播电视采 编播综合业务大楼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空调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12 唐钢城市中水与工 业废水深度处理及 综合利用工程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 公司 13 大连水泥厂搬迁异 地新建5000t/d工程 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 14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 院新校区教学主楼 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 任公司 内蒙古兴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5 赤峰市医院综合病 房楼 赤峰鑫盛隆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 16 鄂尔多斯民族剧院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 胶建蒙东商贸中心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 山西丁陶国际大酒店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19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 中心支行附属楼 山西第八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 山西永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 沈阳医学院奉天医 院医技、住院楼 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 公司 21 松原市城区第二松 花江大桥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 限公司 松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2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 公司石油科技博物 馆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集团元辰设备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23 中国2010年上海世 博会中国馆(中国国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 司 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纯文字版)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05

目录 目录 (2) 前言 (10) 第一章基本规定 (11) 1.1适用范围 (11) 1.2工作思想 (11) 1.3工作原则 (11) 1.4建设单位责任 (11) 1.5施工单位责任 (11) 1.6监理单位责任 (12) 1.7其他要求 (12) 第二章现场设施 (13) 2.1施工区 (13) 2.1.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13) 2.1.2施工区大门及附属设施标准要求 (13) 2.1.3施工区围挡标准要求 (14) 2.1.4人车分流 (16) 2.1.5材料堆场 (16) 2.1.6标识标牌标准要求 (16) 2.2办公区 (17) 2.2.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标准要求 (17) 2.2.2办公区大门标准要求 (18) 2.2.3办公区围挡 (18) 2.2.4办公区用房标准要求 (19) 2.2.5旗台 (20) 2.3生活区 (20) 2.3.1场地布置基本要求 (20) 2.3.2生活区大门 (21) 2.3.3生活区围挡 (21) 2.3.4生活区用房 (21) 2.4市政与轨道交通工程 (24) 2.4.1钢筋集中加工场 (24)

2.4.4★基坑防护棚 (25) 2.4.5搅拌站 (26) 2.4.6管片防护棚 (26) 2.4.7竖井厂棚化施工标准要求 (26) 2.4.8★暗挖竖井升降梯 (26) 2.4.9隧道工程风水管标准要求 (27) 2.4.10★隧道通风降温设施 (27) 第三章施工安全 (28) 3.1安全防护 (28) 3.1.1临边防护标准要求 (28) 3.1.2洞口防护 (28) 3.1.3通道防护 (29) 3.1.4楼层悬挑外挑网 (31) 3.1.5移动式操作平台 (31) 3.2施工机械 (33) 3.2.1塔式起重机 (33) 3.2.2施工升降机 (34) 3.2.3门式起重机 (35) 3.2.4盾构机 (36) 3.2.5电瓶车 (36) 3.2.6小型施工机具 (36) 3.2.7高处作业吊篮 (37) 3.3现场临时用电 (37) 3.3.1外电防护 (37) 3.3.2接地与防雷标准要求 (37) 3.3.3配电室 (38) 3.3.4配电线路 (38) 3.3.5配电箱与开关箱 (39) 3.3.6现场照明 (40) 3.3.7生活区用电标准要求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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