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1.1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网、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2 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
7.2 消防用水量7.2.1 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7.2.3 人防工程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7.3.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3.2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坪高度不大于8m 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3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m,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m;有条件时,也可设置水幕保护;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7.3.3 柴油发电机房、直燃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和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应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或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灭火器。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3.4 人防工程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9号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7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24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要求,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8/98,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共同负责管理,由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号《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98/87)进行全面修订。
本规范共分八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本规范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一、增加了术语一章。
二、规定了可以在人防工程内设置避难走道,解决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
三、规定了人防工程内商场的疏散人数计算,但如工程所在地有可靠的实测数据,也可按工程所在地的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一项关乎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
为了保护人民在遭受空袭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规范的设计。
下面就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具体的阐述。
首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应考虑到防空工程的基本原则和功能要求。
防空工程的基本原则包括分散、隐蔽、重叠和封闭等。
分散是指防空工程的布局应分散分散化,减小目标的集中度。
隐蔽是指防空工程的设施应该具有良好的隐蔽性,降低敌方侦察的效果。
重叠是指防空工程的布局应该有一定的重叠性,提高工程的整体防御能力。
封闭是指防空工程的设施应有完备的封闭性,降低敌方打击的效果。
而功能要求则包括警报、疏散、防护和迎敌等。
设计时要根据基本原则和功能要求进行布局和设计。
其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应考虑到地理环境和人口分布。
地理环境包括地形、气候等因素,要结合当地的地理环境特点进行设计。
例如,山区应加强疏散通道的设置,平原地区则应考虑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护设施。
人口分布是指防空工程的规模和布局需根据人口密度来进行确定。
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有人员聚集的场所,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合理设置防护设施。
再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应考虑到建筑结构和材料的选择。
建筑结构应具有一定的抗震、抗压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材料的选择应具有耐火、防爆、防破坏的特点,能够有效地抵御外部攻击和火灾等危险。
最后,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应考虑到人员疏散和救援的设计要求。
在设计过程中,要合理设置疏散通道、避难所等设施,确保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和避难。
同时,还要考虑到救援的便利性,设置应急通道和出口等,以便救援人员能够及时进入和离开现场。
综上所述,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应综合考虑基本原则和功能要求、地理环境和人口分布、建筑结构和材料的选择以及人员疏散和救援的设计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方面,才能设计出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人民防空工程,确保人民在遭受空袭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GB 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4.1.3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1.50
1.50
1.80
医院
1.30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施行日期:2009年10 月1 日2 术语2.0.1 人民防空工程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
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人民防空地下室等。
补充:也称为人防工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
2.0.4 地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多建于平地。
2.0.5 人民防空地下室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防护单元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0.1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为实体防火墙,并设置有防烟等设施,仅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3.1.4 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5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可选择下列防火分隔方式:1 3.1.7条的规定;2 3.1.8条的规定;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5.2.5条的规定;(46944-953043.1.7 设置本规范第3.1.6条3款1项的下沉式广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广场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条文说明1总则1.0.1人防工程是具有特殊功能的地下建筑,其建设使用不但要满足战时的功能需要,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战略方针,同时,要与城市的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努力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式。
我国人防工程建设面积不断增长,大量的大、中型人防工程相继在全国各地建成,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相关的防火规范相继均进行了修改,故适时修改完善原规范内容,并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贯彻这些防火要求,对于防止和减少人防工程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及时的。
1.0.2根据调查统计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用途。
公共娱乐场所一般指:礼堂、多功能厅、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健身体育场所一般指:溜冰馆、游泳馆、体育馆、保龄球馆、射击馆等。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人防工程不能用作甲、乙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只适用于丙、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物品库房包括图书资料档案库和自行车库。
1.0.3本条规定在工程防火设计中,除了应执行本规范所规定的消防技术要求外,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根据人防工程的火灾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根据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情况和火灾特点,在新建、扩建、改建时要做好防火设计,采取可靠措施,利用先进技术,预防火灾发生,一旦发生火灾,做到立足自救,即由工程内部人员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源、防排烟设施、消防应急照明等条件,完成疏散和灭火的任务,把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0.4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面较广,除符合本规范外,国家标准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汽车库、修车库和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2等都是应当遵循的。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其中设计规范是保障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保证。
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规范,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在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阶段,都必须严格执行。
一、规范的基本原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有以下基本设计原则:安全性、实用性、经济性、周密性和适用性。
安全性是首要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其他原则的目标。
实用性需要充分考虑实际需求,保证防空工程不仅要有设计的合理性,还要有使用的方便性。
经济性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浪费,使得工程的造价得到限制。
周密性需要保证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适用性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特点,按照实际需求制定设计方案。
二、规范的具体内容1、防空工程的分类及选用防空工程通常可以分为地下工程和地上工程,其中地下工程通常是指工程建设在地下,可分为洞室型和隧道型。
地上工程通常是指立体构筑物或者原有建筑的改造,它是灵活性最高的种类。
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中,需要详细制定防空工程的分类及选用标准,准确地对不同情况下的防空需求进行区分,在实际应用场合中选用最适合的防空工程。
2、安全防护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需要对防护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对于防空工程的关键部位,需要有相应的报警系统和紧急避难标准,以便及时避免紧急情况造成的严重后果。
对于不同的防空工程,还需要分别规定设计标准,以保证防空工程的安全。
3、疏散通道规范设计规范还需要规定需要建设的疏散通道,其用途是在紧急情况下让人员快速疏散到安全区域。
设计规范要求通道的宽度、高度、标识、照明和通风等方案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确保人员的疏散和安全度过紧急情况。
4、设备安装规范在设计人民防空工程时,安全设备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设计规范需要规定防空设备的选用标准、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要素。
必须保证防空设备安装的正确性,以保证在应急情况下设备的有效性。
5、维护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到常年维护,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有效性。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精编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 B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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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第一章总则第06.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06.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06.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06.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06.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06.2.1.2条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06.2.1.3条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06.2.1.4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06.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06.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06.2.1.7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2.1.8条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
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06.2.2.1条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06.2.2.2条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06.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表06.2.2.2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第一节防火和防烟分区第06.3.1.1条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第06.3.1.2条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中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06.3.1.3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06.3.1.4条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06.3.1.4的规定。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06.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表06.3.1.4第06.3.1.5条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06.3.1.6条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
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06.3.1.7条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第06.3.2.1条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06.3.2.2条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06.3.2.3条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 m2 (公斤/ m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06.3.2.4条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装修和构造第06.3.3.1条疏散走道、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人员疏散的部位,其墙和顶部的装修应采用非燃材料。
其他部位的装修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严禁使用塑料类制品作装修材料(塑料壁纸除外)。
第06.3.3.2条管道穿越防火墙、楼板及设有防火门的隔墙时,应用非燃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
第06.3.3.3条通过防火墙或设有防火门的隔墙下的地沟,应将防火墙或隔墙伸至地沟底板。
当风道通过防火墙或设有甲级防火门的隔墙时,应采取阻火措施。
第06.3.3.4条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的表面装饰层不应采用可燃材料。
第四节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第06.3.4.1条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
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h;乙级应为0.9h;丙级应为0.6h。
第06.3.4.2条钢筋混凝土的防护密闭门或密闭门可代替防火门。
第06.3.4.3条防火门宜为平开门,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楼梯间或主要通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单向弹簧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3.4.4条当人防工程中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有困难时,可采用水幕保护的防火卷帘代替。
第四章安全疏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06.4.1.1条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
并宜有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与相邻防火分区连通的防火门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
竖井爬梯出口不得作为安全出口二、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应有两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三、人防工程的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经常停留在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只设一个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四、坑道、地道工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通地上的安全出口。
第06.4.1.2条安全出口宜按不同方向分散设置。
安全疏散距离应满足下列规定:一、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二、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工程应为40m。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第06.4.1.3条安全出口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净宽计算。
每樘门的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1.3的规定。
安全出口门、楼梯、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表06.4.1.3第06.4.1.4条设固定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内走道的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
边走道净宽不宜小于0.8m。
其他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0m。
观众厅的座位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
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
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至44个。
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第06.4.1.5条疏散走道应减少曲折并能向两个方向疏散,疏散走道内不宜设置门槛、阶梯和突出物等;电影院、礼堂观众厅疏散出口的门应向外开。
靠近门口1.4m以内,不应设踏步。
第二节疏散楼梯间、楼梯第06.4.2.1条人防工程当使用层超过二层或使用层与室外地坪高度差超过10m的下列工程,应设防烟楼梯间:一、电影院、礼堂;二、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医院、旅馆;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餐厅等其他类似工程。
第06.4.2.2条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烟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三、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06.4.2.3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第06.4.2.4条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应上下贯通,每层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m计算。
各层人数不等时,应按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楼梯最小净宽应符合表06.4.2.4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表06.4.2.4第06.4.2.5条疏散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
疏散走道的阶梯不宜采用扇形踏步。
当踏步上、下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0(度),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以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和阶梯宽度大于或等于1.4m时,宜设双面扶手。
楼梯和阶梯各级踏步高度应一致。
第06.4.2.6条人防地下室楼梯间通向地面建筑的底层出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
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五章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第一节防烟、排烟第06.5.1.1条下列人防工程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一、使用面积超过5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 m2的图书、资料、档案库和丙、丁类生产车间;四、电影院、礼堂;五、设置有防烟楼梯间的人防工程。
第06.5.1.2条符合本规范第06.5.1.1条规定的人防工程中的下列部位应设防烟、排烟设施:一、疏散走道;二、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三、使用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和可燃物较多的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