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1. 导言广播电视是现代社会重要的信息传播方式,为了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必须建立健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2. 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首要环节。
相关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节目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传达正确的价值观念。
对于不符合评估标准的节目,应及时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 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广告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经济运行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广告内容虚假、夸张宣传等。
因此,广播电视广告管理也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要一环。
管理机构应制定广告内容审核标准,并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4. 广播电视应急广播与应急预警管理应急广播与应急预警是广播电视的重要职责之一。
管理机构应确保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各类应急广播与应急预警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安全事项,并为公众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以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5. 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节目也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
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自由度也给广播电视安全带来了挑战。
因此,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内容和行为。
6. 广播电视播出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质量和播出效果。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设备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同时,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检测,及时处理设备故障,保障广播电视信号的正常播出。
7. 广播电视新闻报道与信息真实性管理新闻报道和信息的真实性是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重要一环。
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新闻报道和信息源的审核,确保其真实可靠。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对广播电视新闻信息的辨别能力,不盲目相信、传播不实信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文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文为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正常运营和信息发布,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安全播出,推动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道德,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媒体指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广播电视节目交付单位等组织。
第三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承担与其播出内容相关的主体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播社会良好价值观念。
第四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安全播出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特许经营管理规定,开展正当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广播电视媒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正当合规经营,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从事有关宗教、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引发纠纷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播出管理第七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八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加强对节目制作、播放过程中的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状况和隐患。
第九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评估广播电视节目对社会的影响和宣传效果,通过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价等方式不断完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定期对广播电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审核机制,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投诉处理机制,对观众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管理制度,对广播电视节目信息进行备案和管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播出内容的记录和保存,为监管部门的检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行业的生命线,是保障广大观众能够正常接收高质量节目内容的关键。
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稳定、优质播出,特制定以下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一、人员管理1、所有参与播出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熟悉播出流程和相关设备的操作,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2、播出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在值班期间,保持高度的专注和警觉,不得从事与播出工作无关的活动。
3、建立人员备份机制,确保在关键岗位人员出现突发状况时,有合格的替补人员能够迅速顶岗,保证播出工作不受影响。
二、设备管理1、对播出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包括设备的清洁、检查、调试等。
2、设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购买日期、维修记录等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寿命。
3、对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一旦主设备出现故障,能够迅速切换到备用设备,确保播出不中断。
4、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更新老化或性能不达标的设备,保证播出质量。
三、节目内容管理1、对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得含有违法、违规、有害的信息。
2、建立节目内容的审核流程,明确审核责任人和审核标准,做到层层把关,杜绝问题节目播出。
3、对广告等商业内容也要进行审查,防止虚假、夸大等不良广告播出,维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四、播出流程管理1、制定详细的播出流程和操作规范,所有播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流程和规范进行操作。
2、播出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节目素材的准备、设备的检查、信号的测试等。
3、播出过程中,要密切监控播出信号和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播出结束后,做好播出记录和总结工作,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五、应急管理1、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设备故障、信号中断、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
2、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播出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健康、和谐播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应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充分体现民族、科学、健康、艺术的特点。
第四条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项安全播出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行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广播电视道德规范,明确播出内容、播出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加强对节目内容、时长、播放机制的监督。
第二章节目内容的安全播出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传播违法、违纪、违纪守则的内容。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出谣言、不实消息,不得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血腥等不健康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台在播出时应先进行内容审查,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的片头、片尾、广告、字幕等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夸大宣传、误导观众。
第十一条针对敏感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应提前进行审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管理第十二条广播电视电台应严格控制广告时长,不得超过每小时广播电视时间的20%,不得在节目中插播过多的广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长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时长。
第十四条对于综艺节目、电视剧等较长时间的广播电视节目,应遵循特定时段播出,不得扰乱正常的电视节目播出。
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机制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播放机制,不得影响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应建立播出计划、播出时间表等相关制度,确保节目按时、准确播放。
第十七条在特定时段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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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
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