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与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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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目录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诠释 (1)2 .巧记耐火等级 (1)3 .防火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记忆方法与注意事项 (3)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诠释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的规定,住宅建筑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下表的规定表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注:1 .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与住宅和其他用房之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均应大于2.00h2 .地下二层汽车库与地下一层之间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OOh2.巧记耐火等级1 .防火墙各级耐火极限均为3.00h,联想记忆: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仓库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2 .承重墙和柱各级耐火极限相同,可以一起记忆,都是 3.00h起,每级降0.50h, BP 3.00->2.50->2.00;特殊规定:建规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o3 .梁在柱的基础上对应等级减l.OOh,即2.00->1.50->1.00;4 .疏散楼梯同楼板,1.50h起,降五再降半,即L50->L00->0.75;联想记忆: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o5 .屋顶承重构件L50h起,逐级降五,即1.50-->1.00-->0.50;特殊规定:建规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o6 .四级耐火等级记忆诀窍:2个隔墙为0.25h,其余0.50h(最后三个: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吊顶为可燃性)。

7,剩下几个没有很明显的规律,可以采用关联记忆法,2018年版技术实务教材P174有个知识点:“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解析(高教课件)

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解析(高教课件)

• GB/T14403-93 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
• GA132 材料产烟毒性分级
专业课件
但关 应注 研所 究有 用方 新法 版的 本最 的新 可版 能本
15
GB8624-1997 A级材料技术要求
1 不燃类材料(A 级)
1.1 A 级匀质材料
按 GB/T5464 进行测试,其燃料性能应达到:
A2
1.Fs<150mm且无燃烧 B
滴落物引燃滤纸;
B 1
2. 燃烧平均剩余长度 ≥15cm且任一试样剩余 长度>0cm且平均烟气
温度峰值≤200℃;
3.SDR≤75;
C
B 1.Fs<150mm且无燃烧 D 2 滴落物引燃滤纸;
E
B 3
不属B1和B2可燃材料
F
GB 8624-2006
1.△T≤30℃;
A1级
A2级
B级
按燃烧性能, 将材料分为:
C级
D级
七个等级
E级
F级
专业课件
12
GB8624新旧版本分级对应关系
GB8624 不燃材料
燃烧性能分级对应关系
难燃材料
可燃材料
易燃
1997版
A
2006版 A1 A2
B1
B
C
B2
B3
D
E
F
2012版 A1 A2 B1-B B1-C B2-D B2-E B3
专业课件
专业课件
17
GB8624-1997 特定用途材料的分级技术要 求及测试方法
• 复合材料、表面涂层材料
1、对定型生产的复合型建筑材料,不论其厚度如何,也不管以何种工艺生产, 均应以定型产品进行燃烧特性检验,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价。

建筑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建筑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建筑材料构件的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一、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随着火灾科学和消防工程学科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材料及制品燃烧特性的内涵也从单纯的火焰传播和蔓延,扩展到了材料的综合燃烧特性和火灾危险性,包括燃烧热释放速率、燃烧热释放量、燃烧烟密度和燃烧生成物毒性等参数。

国外(欧盟)在火灾科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建立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相关分级体系,分为A1、A2、B、C、D、E、F七个等级。

按照《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2012),我国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的基本分级为A、B1、B2、B3;,建筑构件主要包括建筑内的墙、柱、梁、楼板、门、窗等。

一般来讲,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构件的燃烧性能;二是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

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取决于组成建筑构件材料的燃烧性能。

某些材料的燃烧性能因已有共识而无须进行检测,例如,铜材、混凝土、石膏等;但有些材料,特别是一些新型建材,则需要通过试验来确定其燃烧性能。

通常,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构件、难燃性构件和可燃性构件。

(一)不燃性构件用不燃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

不燃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徽燃、不炭化的材料,例如,铜材、混凝土、砖、石、砌块、石膏板等(二)难燃性构件凡用难燃烧性村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难燃性构件。

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例如,沥青混凝土、经阻燃处理后的木村、塑料、水泥刨花板、板条抹灰墙等(三)可燃性构件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例如、木材、竹子、刨花板、宝丽板、塑料等。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划分类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划分类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划分类
建筑构件按燃烧性能划分类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反映r建筑构件遇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的燃烧特点,它由制成建筑构件的材料的燃烧性能而定。

不同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可分为三类:
1.不燃烧体
用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GB5464一85)试验合格的材料,即不燃性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称为不燃烧休。

这种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
不碳化。

如砖墙、砖柱,钢筋混凝土梁、板、柱,钢梁等
2.难燃烧休
用通过国家标准《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8625一88)试验合格的材料制成的构件,或用可燃性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层(或隔热层)的构件称为难燃烧体。

这类构件在空气中受到火烧及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毛罗粼立即停止。

如阻燃胶合板吊顶、经阻燃处理的木质防火门、木龙骨板条抹灰隔墙等
3燃烧体
用普通可燃性或易燃Vi材料制成的建筑构件称为燃烧体类构件在明火或高温作用下。

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能继续燃烧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搁栅、纤维板吊顶等。

- 1 -。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住宅类)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住宅类)

不燃性1.0 不燃性2.0 不燃性1.0
不燃性1.0 不燃性0.5 可燃性 不燃性2.0 不燃性1.5 难燃性0.5 不燃性1.0 不燃性1.0 难燃性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 不燃性0.5 难燃性0.25
柱 梁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走道 吊顶(包括栅栏)
不燃性3.0 不燃性2.0 不燃性1.5 不燃性1.5 不燃性1.5 不燃性0.25
不燃性2.5 不燃性2.0 难燃性0.5 不燃性1.5 不燃性1.5 难燃性0.5 不燃性1.0 不燃性0.5 可燃性 不燃性1.0 难燃性0.5 可燃性 不燃性1.0 不燃性0.5 可燃性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可燃性
表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住宅类)
构件名称 防火墙
一级 不燃性3.0
耐火等级
二级
三级
不燃性3.0 不燃性3.0
性2.5 不燃性2.0 难燃性0.5
非承重外墙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
和分户墙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大类:一、不燃烧体:用不燃材料制成的构件。

不燃材料指的是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如砖、石、钢材、砼等。

二、难燃烧体:用难燃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

难燃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如经过阻燃处理的木材、沥青砼、水泥刨花板等。

三、燃烧体:用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

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遇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如木材。

第二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一、定义对任一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火作用时起,到构件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时止,这段抵抗火的作用时间,称为耐火极限,通常用小时(h)来表示。

二、标准时间—温度曲线(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回忆第一章内容:室内火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OA—火灾初起阶段AC—火灾发展阶段C点以后—火灾熄灭阶段我国决定采用国际标准ISO834规定的标准火灾升温曲线:其中t—试验加热时间,minT—t时刻炉内温度,℃T0—炉内初始温度,℃三、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一)失去稳定性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

(1)外观判断:如墙发生垮塌;梁板变形大于L/20;柱发生垮塌或轴向变形大于h/100(mm)或轴向压缩变形速度超过3h/1000(mm/min);(2)受力主筋温度变化:16Mn钢,510℃。

(二)失去完整性适用于分隔构件,如楼板、隔墙等。

失去完整性的标志: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三)失去绝热性适用于分隔构件,如墙、楼板等。

失去绝热性的标志:下列两个条件之一试件背火面测温点平均温升达140℃;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升达180℃.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三个判定条件,实际应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分隔构件(隔墙、吊顶、门窗):失去完整性或绝热性;(2)承重构件(梁、柱、屋架):失去稳定性;(3)承重分隔构件(承重墙、楼板):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

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
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是指构件在火灾中的燃烧特性和燃烧性能。

根据国际标准,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分为以下几个等级:
1. A级:不燃材料。

对于燃烧源的抵抗能力最高,不会燃烧。

2. B级:难燃材料。

对于燃烧源的抵抗能力较高,不易燃烧。

3. C级:可燃材料。

对于燃烧源的抵抗能力较低,易燃烧。

4. D级:极易燃材料。

对于燃烧源的抵抗能力最低,极易燃烧。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针对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设置了更详细的分类标准,例如欧洲国家的Euroclass标准,将建筑构件
的燃烧等级划分为A1,A2,B,C,D,E和F七个等级,其
中A1级为最高级别(不燃材料),F级为最低级别(极易燃
材料)。

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对于建筑物的防火安全至关重要,它能够帮助设计师选择合适的构件材料,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具备足够的防火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与等级划分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与等级划分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①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③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④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1]的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4.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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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①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烧性。

③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④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
3.2.1条:厂房和仓库的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乙类厂房,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为
4.0h。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规》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1.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2]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和电器设备火

2.泡沫灭火器适用于A类、B类及醚、醇、酯、酮、有机酸、杂环等极性
溶剂火险场所
3.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600伏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物品、设备、
图书资料、仪表仪器等场所的初起之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

4.1211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注意事项灭火器有效期指针在绿区表示正常,红区表示压力不足,需到消防器材维修单位加压,黄区表示压力充足,超出正常范围,但超过黄区稍微一点也不影响,不要放置在高温场合就行。

∙灭火器有效期
∙指针在绿区表示正常,红区表示压力不足,需到消防器材维修单位加压,黄区表示压力充足,超出正常范围,但超过黄区稍微一点也不影响,不要放置在高温场合就行。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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