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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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9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颁布日期:200611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四川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并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八)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日本语)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日本语)

四川省安全生産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期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回会議にて採択第一章総則第一項本市の安全生産活動の監督管理を強化し、生産安全事故を防止、減尐し、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中の安全と健康、大衆の生命と財産の安全を守るために、『中華人民共和国安全生産法』及びその関連法律、行政法則に基づき、四川省の実情により、この法則を制定する。

第二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での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生産経営事業者及び関連従業員の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の安全生産に当条例が適用される。

生産経営活動過程で他人を傷つけた生産安全事故にこの法律が適用される。

第三項安全生産管理が、科学管理と技術進歩に頼り、安全第一で、予防を主にする方針を堅持する。

政府が統一に指導し、部門が法に基づき管理し、事業者が全面的に担当し、群衆が監督に参加し、社会各方面が支持するような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体制を実行する。

第四項生産経営事業者の主な責任者が本事業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し、ほかの従業員が安全生産持ち場責任を担当する。

事業者及び従業員は必ず安全生産法律、法規、規則、規準、規範、作業規定及び安全技術措置など関連規定を守るべき。

第五項行政上級指導者が安全生産の責任担当者という制度を作って実施する。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び関連部門の主な責任者がそれぞれ各行政領域、本業界の安全生産を全面的に担当する。

安全生産の責任者が安全生産総合監督管理の責任者だ。

安全生産に組織指導及び総合監督管理指導の責任を負う。

ほかの責任者が各自担当範囲の安全生産に直接担当責任を負う。

第六項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本行政地域内の安全生産に総合監督管理するべき。

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は安全生産につき、級によって監督管理する、四川省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によって職責を区分する県級以上の地方人民政府関連部門は各自の責任範囲内で法律に基づき安全生産監督管理を実施す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NO:SC102201)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此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成都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加强,为建设和谐、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提供法律保障。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主要包括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成都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此外,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明确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支持。

《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促进成都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推进,提高城市安全生产水平,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同时,此条例的制定也是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规范,为构建和谐、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市各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成都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同努力,共同促进成都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四川省安全生产职责新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县级人民政府将此件转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省政府令第225号)、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宪法和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
安全健康的生产和生活环境,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的法律。

一、安全生产概念
安全生产是指以安全性为主要原则、以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
目标,通过发现并避免危险源、消灭危害因素,维护社会稳定、防止
灾害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和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达到人
们健康安全地生产、生活和探索自然奥秘的行为过程。

二、职责
1、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
和监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

2、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做
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得违法侵犯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放任、
怠慢不履职等行为,减轻或不承担与安全生产发生的直接相关的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追究行政责任。

3、风险企业及其责任人应当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风险企业应当
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安全生产
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法行为处罚
1、违反本条例第一条款规定的,要求改正,处警告至5日缴纳
罚款的行政罚款;
2、违法并致人死亡、残疾的,要求整改,并处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行政罚款;
3、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故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
采取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求改正,并
处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行政罚款。

四、附件
本条例附件一至附件四为本条例的补充性条文,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川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他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其职责划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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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防止安全事
故的发生,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本《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预防生产经
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保障工作和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健康等方面的工作。

重在预防和防范,注重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
要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消除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单位和
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安全生产的意识,确保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告诉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四川省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的两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即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行政机构。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工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等组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由厂长(经理)担任主任,其他厂领导、技术骨干和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管理,是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之一。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机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同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推进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进行。

每个企业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适应企业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保证安全生产规定的实施。

同时,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工作情况及管理措施,方便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单位必须对新进入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在其任职期间,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和
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完善防护措施,对工人的肢体和精神安全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换安全设施,以确保设施的安全性、稳定性和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本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计划、安全生产监督计划,加强对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处理和调查处理,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对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建立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紧急应变措施等,使应急处理得以快速、顺利和有效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一)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
(三)拖延报告、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拒不接受安全生产检查或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
产损失,负有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
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相关机关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
理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供虚假、不实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单位是指有生产经营活动的
组织或个体。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政府部门包括地方各级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________日起施行。

注:本安全生产条例篇幅过长,此篇翻译计算机自动翻
译并人工审校,如有翻译不准确之处请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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